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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悬赏情况下,由于刑事举报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刑事举报的数量会低于社会有效率的水平。依据谈判理论,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合作剩余是实现合作的前提。在义务举报制度下公安机关完全垄断了合作剩余,降低了知情人的合作意愿。与此不同,刑事悬赏能为举报人提供适当激励,有利于解决刑事举报不足的问题。为了保证刑事悬赏制度有效运行,必须保证举报人得到赏金并免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