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法治性危机与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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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良好的法治性环境,而良性的法治环境不仅得益于执政党依法治国理念的实施与落实,而且需要遵循法治轨道,持续提供现实的动力结构和制度规范。法治本身其实潜存着制度性失衡和社会利益偏向性等缺陷,当法治思维和方式更多涉及公共利益层面的时候,更容易触发法治性危机。这就需要执政党更好健全并完善法治性制度设置与安排,不断磨合国家利益与公众利益,及时化解法治性冲突与矛盾。
  关键词 社会转型 治理体系 依法治国 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殷亚天,中共中央党校2014级博士,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15-04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不仅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有利于社会转型与法治轨道的衔接。从经济基础看,中国社会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与城乡二元制结构客观存在,意味着社会利益的冲突与矛盾仍有持续发酵的空间,这就需要执政党更多社会性统筹兼顾,更多法治性保障。就政治角度而言,从严治党与反腐倡廉将一直引领执政党沿着法治路径前行。就社会治理而言,执政党需要继续保持高效的政治领导力和引导力以及社会疏导力,进一步扩展社会主义法治的辐射力与衍射力、适应力与涵容力。需要注意的是,法治既非社会主义唯一发展方略,也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体系。如同现代中国经济新常态,是对客观经济发展规律的肯定,而法治新常态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新认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就是要坚持“三位一体”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段话的实质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也具有能动的反映性。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或多或少会表现出相对的独立性、相互的关联性和发展的不均衡性、非同步性等特质,这些又必然折射到社会转型之中。
  一是地方性部门生态利益的交集与法治范式的矛盾。法治从根本上是为了杜绝部门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占有公共权力资源的部门,都有着一定的利益倾向和潜在的利益诉求。主体利益的多元化,折射到权力部门,可能就会引致利益的分化和部门利益的追求。例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都是一种国家权力的化身。一旦法治成为部门权力的工具,就可能偏离法治的正常轨道,成为非法行使权力的帮凶。这样一种部门政治生态,容易利用手中权力,改变法治实施路径。例如,以法治为口实故意压制组织上尚不成熟的企业发展,或者以伪饰的法治程序,阻碍社会正常的竞争投标活动。法治这时候只是屈从于权力的附属品、衍生品。这样就导致部门利益之间的交叉感染,而法治在部门权力的阴影下更可能形同虚设。这就需要法治与权力的监督和制度化。
  二是跨区域国有垄断资本的扩张与法治规范的冲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很多国有垄断资本不是萎缩,而是得到新一轮的扩展,这主要得益于国家资源的垄断和自然资源的优先供给地位。本来,国家对战略性、稀缺性、特殊性资源与能源的控制和垄断,可以更好地统筹区域,合理分配资源流向。然而某些国有垄断企业,依恃国家政治力量,不仅无视法治要求,甚至变相抵制或改变法治规范以迎合垄断利润的私有化、私属化。例如,中石油频发的贪腐行径,不但懂得规避法治,而且以国家的名义,影响或制定有利于垄断资本合法化私人占有的政策导向。此时的法治规范反而变成了利益权属的证明,走向法治约束的反面。这就提醒执政党必须加强审计和日常的法治性督查。
  三是地域性民间游离资本的发展与法治市场的失范。国家一直鼓励民间资本、民营企业等融入到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尤其对于中小民间企业的扶持和资助力度,十分显著。而民间资本的规范,将有利于国家垄断性行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形成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打破行业垄断,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调整。然而,国家虽一再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门槛,但民间资本的无序性、游离性和浮动性要远远高于国家资本和大型企业资本。这就可能出现民间资本的投入,更多是一种投机行为,往往无视市场的法治性规范和法治程序,引发市场波动。相对于很多民间资本而言,逃避法治监督与制裁,可能会获得更多短期效益。而某些民间资本的短视和对核心技术市场研发与竞争的无力,将可能促使民间资本从法治的轨道中溢出,追求不法收益,回避法治对于生产要素的监控和市场性的配置。例如,小煤矿、小钢铁厂和小印染厂等,不仅会滥采滥伐或高损耗有限资源,而且会忽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是区域性既得利益集团的膨胀与法治环境的博弈。不可否认,现代社会确实存在着既得利益集团、特权利益集团和权贵经济对国家正常法治治理的干扰。由于这些集团大多具备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和相当的经济实力。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社会性力量,可以制造出利益的藩篱和制度性障碍,阻止法治环境的形成,甚至左右国家决策以及法治方向。这样一来,法治环境就可能褪变为利益平衡的砝码,成为这些集团支配社会资源,圈禁国家能源的权柄。一定意义上,这些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凭借优势经济地位,挟制一定范围内的金融体系和市场要素,进而干涉国家权力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冀图把持市场定价和地方权杖,以获得资源最优化、利益最大化。这毫无疑问会破坏法治环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是地区性党政权力结构的制衡与法治模式的牵绊。现代法治社会客观上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此杜绝政治权力的腐败和特权连襟与裙带效应的滋生。随着法治模式的社会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权力的社会效力将会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与此同时,在党政权力结构上,往往出现两者之间的交叉和重叠。这既可能出现相互推诿扯皮,也可能出现消极作为、怠于作为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这也提示执政党,在法治实施过程中,应当更加明晰责任和权限范围,更加明确党政分工和法治规范。   六是群众性政治参与意识的钟摆与法治治理的困境。社会转型与经济利益的多元客观上会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的风险。而诸如暂时性打工难、就业难、上学难以及看病贵、住房贵、物价贵等问题的出现,多少牵动着百姓的情绪。在尚未建立应急和疏导机制的地区,这种状况更容易引发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坦率地讲,这些牵涉百姓民生以及社会福利和保障等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国家的统筹安排。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又是如此紧迫,而更多缺乏过渡性措施的配套和政策层面的及时梳理与化解。这也导致民众经常越过法治程序,越级上访或以过激方式,不再遵循法治轨道,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这种无序政治参与和低端化的政治意识无助于问题的调解,反而容易演变为暴力性事件和群众政治参与的失控。这都需要执政党加快法治治理的有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社会转型过程,既是法治路径进行适应性调整的过程,也是法治衔接群众基础、稳定社会,加快转换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过程。执政党在寻求以法治引领社会,以法治治理社会,以法治制约社会的同时,必须注意到法治也体现了历史继承性与断裂性、社会时效性与变革性的统一。例如,过去对于市场经济的排斥,随着世界经济和南方谈话的推动,市场经济的概念也被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范畴。再如,当年投机倒把罪名的设立以及股票、证券等市场的禁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而逐步废止。这些都反映了法治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善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改革,变得更趋理性,更具公共化、公益化。针对上述现象,现代法治轨道同中国社会转型相契合,更需要注意以下关联性。
  一是部门权益的资本性与衍生性。国家权力部门很难回避利益的侵蚀和感染。只要社会主义客观存在市场经济,那么部门权力就会随着利益流向而沾惹上资本性。一旦部门利益形成权力资本,就会引发利益的连锁反应,导致社会不法分子趋之若鹜,衍生出利益纠葛的连襟体和共同体。以权谋私与徇私枉法,更容易演绎为部门权益的代名词,成为法治社会的障碍。法治,就其社会公益性而言,理所应当斩断利益链,使得部门权力回归群众手中。这就要求执政党与群众之间,形成法治合力,以法治路径和新闻媒介的共同监督来严控权力走向,以国家纪检监察与律师等职业化、专业化的法治网络来严格监督部门权力的实施,以信息公开、部门审计、政风热线、群众评议、问效追责等法治方式来监测潜在的部门利益动向,减少部门权益的资本化和寻租化。
  二是法治效益的梯度性与嬗变性。从社会公正角度看,法治效益应当逐步均衡化、均等化。但在现实情境下,法治效益的大小同经济实力、权力、身份高低等关系密切。一般地说,法治效益同社会分层形成梯次效应。越在上层,越容易享受到法治效益的最大化;而越是底层,法治效益也是呈现递减效应。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生活在底层的民众而言,法治效益的梯度性无异于雪上加霜。因为这部分人分享的社会利益并不多,如果法治不能保障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供给和生存必需品,那么社会动荡和骚乱就可能频繁发生,而法治效益的嬗变与变异也就自然浮现。这时候的法治效益更多是偏向权贵和富豪。如此,政治上层建筑将可能更加偏离群众,而便利于财阀与特权。这也警示执政党需要更加关注社会底层法治性效益的分享,更加注重法治效益流向和社会性的调节与调度。
  三是法治环境的市场性与边缘性。法治的发展路径在没有国家和群众的引导与协调下,同样倾向于法治资源的优胜劣汰原则。例如,律师与普通百姓在法治环境下对社会资源占有率,就存在着差异性。相对而言,律师更懂得法治维权路径以及维权方式的优劣,更能够准确定位法治偏向和趋势。这种法治环境的市场化效应,不仅会造成法治资源对于普通民众的流失,而且会造成群众的法治边缘化。从这层意义讲,法治有可能退化为某个阶层或阶级的政治利器和护身符。而对于普通民众,则是渐行渐远的身外之物。这也提醒执政党不仅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而且更需要让群众知法守法、明法用法,藉此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
  四是利益集团的动态性与适应性。法治的一个特殊功效,就是保障社会财富增值的合法性。需要区别的是,即使在法治社会,也必然允许更多的一部分人继续先富起来。这种合理的差距对于激励社会,适度刺激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是既得利益集团凭借资本优势,进而影响法治生态,冲击并腐蚀国家权力以获得垄断利益,那么法治的效力就可能失控。事实是,任何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或特权组织都不会固定在某一利益点上,而是处于不断流动状态。这将有利于集团的社会活动性和活动范围的拓展。尤其是,这类集团和组织可以借此获得额外的政治适应力和涵容力,重新包装并推销自我,甚至形成本末倒置的法治形态。
  五是权力系统的流动性与突变性。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而言,现代权力在其本质上应该是一个开放性、包容性和涵容性的系统,是与法治共同发展的上层建筑。以权力促进法治的治理和社会的法治化,形成立法、执法与司法等立体式互动的政治氛围。同时,以法治严格权力的输入输出,以法治与社会治理共同铸就制度性制衡力量和大众性监督力量。以法治防止权力滥用,防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行为的丛生。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从历史角度看,权力系统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潜变性。例如文革期间的权力系统,早已脱离法治正常轨道并褪变为迫害老一代革命家的暴力工具和镇压群众的政治突变力量。法治在当时政治形势下,几乎无能为力去保障民权或制止区域性动乱。这不仅积压了诸多冤假错案,而且严重践踏了法治尊严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
  六是治理模式的自治性与技术性。一定程度上,随着社会治理的健全与完善,法治将更加突出服务性与自治性功能。例如,前南斯拉夫在铁托时代施行工人自治委员会,多少打破了僵化的社会管理格局。但应当注意的是,社会治理不仅需要法治与自治的相互配合,而且需要对法治社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性支持与保障。这种技术性,主要来自于制度性的创新和创制。例如,前南斯拉夫虽然实现了工人自治状态,但这只是初级治理模式。随着国家官僚主义制度的介入和干涉,不仅工人自治走向历史的终结,而且连起码的社会法治也遭到破坏,国家政治生活日益走向官僚主义深渊。这一缺乏技术性支撑的社会自治和法治环境,注定缺乏群众性政治参与和法治轨道的制约。可以说,社会自治的动力来自于法治的完备,而法治的保护则得益于制度的技术性制衡与约束。   法治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引经据典,而且更是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铺垫。就法治而言,它需要突出“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个全面”思想的折射,以小康社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依法治国为保障,以从严治党为主线。
  其一,法治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保障、发展民生。法治基础是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积淀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法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法治如果脱离民生这一物质要求,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当前,经济从旧有增长方式向现代发展方式的转型,客观上要求现代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集群化的思路上迈进,以更好地奠定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引导群众共同富裕。与此同时,法治也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起到加速或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这就要求执政党更加重视法治环境的培育和完善,以法治推进经济健康、持续、高速发展,适应群众多元化的利益需求。随着经济发展方式从出口导向型向扩大内需型这两者兼容并蓄地转型,公共服务系统的升级和简政放权能量的释放,都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为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提供更好保护。而现代经济的转型,一定程度上又会催生不同利益阶层和利益分配格局,由此也要求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和方式等作出适应性变革与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反馈民意、保障民生。
  其二,法治是意识形态领导权相互支持与配合的过程。法治与党纪并行不悖,确切地说,党纪是对执政党更高要求的法治。任何对立党法与法治关系,甚至争论党大还是法大的言辞,只不过是西方话语体系与意识形态领域的歪曲。宪法可以看做是法治的核心内容,而党纪则是保持执政党政治先进性与纯洁性的法宝。没有法治理念的灌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失去一层政治保障;没有党纪,执政党也就失去了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党纪国法相得益彰,才能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旨。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到社会、再到公民层面的力量整合,也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统一。葛兰西就曾指出西方资产阶级“文化领导权”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腐蚀和破坏。而欧洲历史上,曾经一度兴起的工人革命运动,最终无一幸免地陨落。这与“工人阶级运动无力抗拒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渗透”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化身,是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是构筑社会主义法治防线与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与颠覆的统一。
  其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与道德净化系统优势互补。人民当家作主与法治同属对等的政治范畴。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维度,就可能偏离法治公共性、公益性的正轨。没有法治的保驾护航,人民当家作主就可能流于形式而没有实质性的政治保障力量。马克思与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了“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优越于资本主义的真正“资本”。同时,执政党应高度重视,以健全的法治来引导民众合法、合理要求,避免诉求渠道的非法性和利益诉求的偏执化、偏袒性。这也提示执政党应当善于在法治环境下整合多元利益,统筹并协调民众正当的利益诉求。当然,法治不是万能钥匙,同样需要道德与教育系统的相辅相成。单纯的法治,难以有效调整多元社会关系,难以化育代际法治思维,难以灵活运用法治途径,这就需要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的互补。以道德弥补“法不禁止皆可为”的法治漏洞,平衡社会道德规范;以教育增强群众法治参与意识和法治实效与应用,使得群众严格循法、有序参与、自觉守法。
  其四,法治出发点、落脚点、归宿点是尊重保障人权。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里同样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可以说,法治不是单纯以法律的条文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为基准,而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人权的保护为基石。如果说“文武之道,一张一弛”,那么现代法治必定不是单纯法律规章等的强调,也不是严刑峻法的震慑,而是社会主义民主与价值理念的指引和制度优越性的发挥。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而法治的最高境界就是以法律的尊严和良性法治生态,尊重并保护社会主义人权,以此赢得大众最广泛的政治认同和持久的动力支持与拥护。
  其五,法治是地方绩效更趋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不仅需要促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换,形成权力清单和离职审计、终身负责、倒查追责等相互配合的法治体系,而且需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理顺党政关系,厘清党政分工。将执政绩效和地方政绩从单纯经济总量的大小,转向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与创新力上,转向提升城乡一体化水平和城镇化战略上,转向整合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大力发展文化的路径上。力戒片面追求政绩或经济效益而罔顾生态环境的行径,力避地方权力的恣睢而损害群众权益的行为。进一步优化执政环境,改善执政方式,科学设置执政流程,以法治带动地方政绩考核向技术性、综合性、标准化、精细化等衡量指标上转型。以法治禁断社会转型中的行政不作为、消极怠工、渎职失职等倾向。加强社会征询、问责与听证等程序,严控地方政绩与群众利益脱节、与地方承载力和负荷力偏离的现象。
  其六,法治是良性互动的社会自治与制度创新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这层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积极构筑代表人民意愿的制度笼子,推进社会主义制度性创新和法治的制度性安排与设置,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社会自治与群众共治的良性循环。如果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制度发展历史看,不论是贤人推选,还是世袭罔替、察举征辟制度,再到九品中正、科举制度,以及近现代科层制度和公务遴选制度等。就制度文明而言,其中贯穿一条主线,即以制度创新实现社会进步,克服制度惰性力量和路径依赖。就制度发展的对象性而言,这些制度性变迁都在不断扩大社会参与,更加突出民众权益的制度性保护和平衡。这同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借用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确切地说,现代中国的发展,不仅需要法治社会的良法善治,而且需要权力制度、民主制度、协商制度等多元法治制度的同步创新。
  法治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与执政党权力之间的共振,与群众利益之间的互动,与群众诉求之间的共鸣。一定意义上讲,法治体现了执政党与群众之间效率性与公益性的统一,绩效性与公共性的统一,民主性与公众性的统一过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英]麦克莱伦.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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