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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下,法律制度要相应调整以达到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统一。绿色技术是一种环保型技术,本文分析了各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在国际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我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危机;绿色技术;专利审查
一、生态危机下的知识产权
工业革命带来的技术大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生产力的极大飞跃,而在这样的进步背后,全球环境却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长期以来忽视技术对环境的影响,使得生态环境面临重大危机。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议题,虽然大会最终没有达成实质性的协议,知识产权问题也最终“从脆弱的全球气候变化协议中略去”,但会议却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应对气候变化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必须依赖先进的绿色环保技术,并不断创新研发以更新现有的绿色技术并加以有效利用。[1]属于绿色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便称为“绿色专利(Green Patent)[2]”。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创新者,促进绿色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为全球气候变化带来最直接有效的利益。但是,知识产权制度还具有垄断性,发展中国家需要支付高额的许可费才能对绿色技术进行利用,这就使得技术在它最需要的地方得不到实施,成为缓解生态危机的一个障碍。正因如此,哥本哈根大会中的各国一方面都同意通过绿色技术缓解生态危机,另一方面又无法在绿色技术转让问题上达成一致。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各国都将环境目标加入国家政策,受此影响最深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应树立环保意识,将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引入知识产权制度中来。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的环保例外权确立了不环保无专利的原则,但协议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环保、考量因素、环保标准以及审查主体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在实践中还是会有对环境存在威胁的专利被授权。因此,只有将环境因素纳入到专利审查中来,建立环保标准的审核机制,才能解决环境与技术的矛盾。二、国际绿色专利审查实践
在立法中将必要的环境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属于“法律生态化”的范畴。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气候问题日益突出,“法律生态化”在各国立法中逐渐受到重视,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2006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新加速审查程序”,对于“可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和“可对发展或节约能源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技术可以申请提前或加速审查,同时免交特殊化请求费。凡是绿色技术相关的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只要申请人向专利商标局提出加速审查申请,受理后就会安排加速审查其技术成果。根据这一加速程序审查的发明创造,平均在12个月内即可完成审查。2010年1月初,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一项税收优惠计划,旨在通过推动绿色能源的应用来增加就业,同时还规定有关气候变化对外资金援助的条件以及严格执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
2009年5月,英国知识产权局宣布:“申请人的发明若属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技术,则可以申请加速审查,进入所谓‘绿色通道’。申请人需以书面申请,注明其发明系关于绿色技术或环境友好型技术”。目前英国一般的专利申请平均需要花费2至3年的时间来获得专利授权,而通过“绿色通道”进行处理的专利申请最快只需要9个月即可获得专利。
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一直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它创建了“快速审查制度”和“特快审查制度”两种特殊的专利审查制度。1986年,日本专利局(JPO)就创立了快速审查制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对绿色申请进行提前审查。2008年10月,日本出台了比“快速审查制度”更快的“特快审查制度”,特快审查的申请人只需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现有技术的报告和对比评述,日本利用该制度授权的第一件专利,从提请审查到授权只用了17天。
2009年,各国纷纷出台了绿色技术专利授权指南,主要规定了绿色专利审查的程序。澳大利亚普通专利的申请从提出审查到发出初次审查报告要12-14个月的时间,而绿色专利的申请通过加速审查通道待审期只需要4-8周,且无需缴纳额外费用。韩国普通专利的申请从提出到授权平均需要18个月,即使通过优先审查程序至少也需要3个月,而通过2009年新出台的特快审查通道,绿色专利尤其是有关温室气体、环境污染减排和政府研发经费资助的专利申请,将在1个月内审查完毕。三、我国绿色专利审查现状与制度完善(一)我国绿色专利的现状
1.节能环保产业发明专利授权现状
2008-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分别为93,706、128,489、135,110、172,113、217,105件,其中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为24,376、34,852、35,324、48,409、61,511件,节能环保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为4,826、7,496、7,463、9,736、13,138件,占新兴产业授权量的19.80%、21.51%、21.13%、20.11%、21.36%,占授权总量的5.15%、5.83%、5.52%、5.66%、6.05%,基本处于平稳递增状态,如表1。
件,2012年为10,508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2011年和2012年,国外节能环保产业在华发明专利的授权前五位为日、美、德、韩、法五国。其中,位居首位的日本在授权量上占有绝对优势,两年授权数量分别为734件和1,014件,而日本和美国两者占据了节能环保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授权量的56.1%和58.9%。
在我国,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一般为36-48个月,如果在专利申请后申请提前公开,并在提前公开后申请提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时间可缩短为12个月。但是由于对提前审查的受理范围规定得十分严格,实践中通常只有提前公开,很少出现提前审查的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不同于TRIPS协议环保例外权规定的是,我国《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环境保护的字眼,尽管按照我们的理解公共利益中当然包括了生态环境因素的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法》一样,也没有特别规定绿色技术专利的处理。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于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如果其商业开发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发明将被认为是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这一规定并未明确绿色技术的优先审查条款,只能通过《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3.4.2特殊处理情况中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2012年8月1日,我国实施《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规定:“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第二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这一办法明确了绿色专利申请的范围,并对优先审查的程序做了一定的说明,这标志着我国在绿色专利特殊审查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然而,从国际的角度上来看,发达国家绿色专利的审查期限大多短于我国规定的最快时限,甚至在一些国家,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可以进入特快审查通道以获得更加优越的待遇。(二)绿色专利申请的难点
1.“绿色技术”概念模糊
“绿色”是一个不确定性概念,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从生态效益的角度给“绿色”作了如下定义:降低资源密集型的产品或服务;降低能源密集型的产品或服务;减少有毒物质排放;提高材料的可回收性;尽可能地采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久性;提高服务密集型的产品。这一定义采用列举法,并不能完整概括“绿色”的内涵。同样,“绿色技术”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概念,欧洲专利局和其他机构将其定义为适合环境的技术(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ies,EST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气象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其官方文件中对绿色技术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专利局对此的解释比较宽泛,认为能缓解环境问题的任何技术都包含在内。英国知识产权局未对绿色通道的绿色技术做过任何界定,由现有技术领域的审查员来审查这类请求。而韩国在这方面的做法比较确切,韩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快速审查指南将绿色技术分为以下两类:防止或控制污染的技术(第一类)和获得韩国政府或韩国机构资助的技术或已获得韩国政府部门的技术证书的技术(第二类)[3]。
2.绿色专利审查标准不一
审查员在对绿色技术进行审查时,必须要以一套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作为依据。对于新颖性和实用性,《专利审查指南》都详细规定了一套标准,创造性的审查也能通过与在先技术的比较来确定其突出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且相关在先技术都是通过专利审查员通用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数据库查找获得。同时,审查员一般是对本技术领域比较了解的人员,要求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但对于创新技术的环境评价,各国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而由于一直都没有实行创新技术的绿色审查和披露要求,因此也没有相关的在先技术来进行对比确定技术是否具备“绿色”标准。除此之外,由于对创新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的欠缺以及现有科技水平下认识的局限性,专利审查员在“绿色”标准上的素质也无法保证。(三)绿色专利审查制度设计
1.绿色专利的审查标准
传统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标准在应对生态危机问题上存在着严重不足,从当前国内、国际环境发展形势来看,迫切要求增加一条新的“绿色”标准来排除于环境不利的技术。这一标准是单独列出与传统三性并列,还是加入实用性标准当中还可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上文提到各国对于“绿色”的定义并不统一,我国国内要确立绿色专利的审查标准,必须将其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可以借鉴创造性标准的处理方法,先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再通过与在先技术进行对比来适用。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环保创新技术数据库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绿色专利的审查人员应具有更高的专业性,既要了解专利法,又要具备必要的环境评价专业知识。
2.绿色专利的审查程序
绿色技术属于创新技术,具有一般创新技术的特征,因此绿色技术专利的审查制度也宜在原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有所改进。首先,可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候要求其做出环保方面的说明,包括使用的材料、生产过程等自我评估;其次,通过形式审查进入公告程序的技术,应由公众对专利申请人的环境保护自我说明进行监督;最后,进入实质审查的技术还要在传统专利的三性之外进行“绿色性”的审查。
由于全球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许多发达国家都简化其绿色专利的审查程序,以加快绿色技术的投产与使用。《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是当前我国唯一明确对绿色技术进行优先审查的文件,应当严格保证其实施,同时对绿色技术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例如当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同时附上了现有技术的报告和对比评述,则可以在优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对其申请的审查。四、结论
随着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世界各国越来越关注生态问题,并试图从法律层面寻求有效的应对机制。绿色专利审查制度面临着许多难题,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之绿色专利本身在定义、审查标准和程序上还存在不确定性,操作绿色专利审查制度很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在分析绿色专利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国际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绿色专利授权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构建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的建议,以祈绿色专利审查制度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
注释: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总第55、77、107、119、143、150期.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总第150期.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总第150期.参考文献:
[1]尹锋林.知识产权应成为后期气候谈判的正式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10.2.
[2]何隽.从绿色技术到绿色专利——是否需要一套因应气候变化的特殊专利制度?[J].知识产权,2010.1.
[3]罗先群.‘绿色通道’——此道非彼道[J].中国知识产权,2010.9.
【关键词】生态危机;绿色技术;专利审查
一、生态危机下的知识产权
工业革命带来的技术大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生产力的极大飞跃,而在这样的进步背后,全球环境却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长期以来忽视技术对环境的影响,使得生态环境面临重大危机。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议题,虽然大会最终没有达成实质性的协议,知识产权问题也最终“从脆弱的全球气候变化协议中略去”,但会议却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应对气候变化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必须依赖先进的绿色环保技术,并不断创新研发以更新现有的绿色技术并加以有效利用。[1]属于绿色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便称为“绿色专利(Green Patent)[2]”。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创新者,促进绿色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为全球气候变化带来最直接有效的利益。但是,知识产权制度还具有垄断性,发展中国家需要支付高额的许可费才能对绿色技术进行利用,这就使得技术在它最需要的地方得不到实施,成为缓解生态危机的一个障碍。正因如此,哥本哈根大会中的各国一方面都同意通过绿色技术缓解生态危机,另一方面又无法在绿色技术转让问题上达成一致。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各国都将环境目标加入国家政策,受此影响最深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应树立环保意识,将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引入知识产权制度中来。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的环保例外权确立了不环保无专利的原则,但协议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环保、考量因素、环保标准以及审查主体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在实践中还是会有对环境存在威胁的专利被授权。因此,只有将环境因素纳入到专利审查中来,建立环保标准的审核机制,才能解决环境与技术的矛盾。二、国际绿色专利审查实践
在立法中将必要的环境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属于“法律生态化”的范畴。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气候问题日益突出,“法律生态化”在各国立法中逐渐受到重视,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2006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新加速审查程序”,对于“可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和“可对发展或节约能源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技术可以申请提前或加速审查,同时免交特殊化请求费。凡是绿色技术相关的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只要申请人向专利商标局提出加速审查申请,受理后就会安排加速审查其技术成果。根据这一加速程序审查的发明创造,平均在12个月内即可完成审查。2010年1月初,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一项税收优惠计划,旨在通过推动绿色能源的应用来增加就业,同时还规定有关气候变化对外资金援助的条件以及严格执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
2009年5月,英国知识产权局宣布:“申请人的发明若属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技术,则可以申请加速审查,进入所谓‘绿色通道’。申请人需以书面申请,注明其发明系关于绿色技术或环境友好型技术”。目前英国一般的专利申请平均需要花费2至3年的时间来获得专利授权,而通过“绿色通道”进行处理的专利申请最快只需要9个月即可获得专利。
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一直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它创建了“快速审查制度”和“特快审查制度”两种特殊的专利审查制度。1986年,日本专利局(JPO)就创立了快速审查制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对绿色申请进行提前审查。2008年10月,日本出台了比“快速审查制度”更快的“特快审查制度”,特快审查的申请人只需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现有技术的报告和对比评述,日本利用该制度授权的第一件专利,从提请审查到授权只用了17天。
2009年,各国纷纷出台了绿色技术专利授权指南,主要规定了绿色专利审查的程序。澳大利亚普通专利的申请从提出审查到发出初次审查报告要12-14个月的时间,而绿色专利的申请通过加速审查通道待审期只需要4-8周,且无需缴纳额外费用。韩国普通专利的申请从提出到授权平均需要18个月,即使通过优先审查程序至少也需要3个月,而通过2009年新出台的特快审查通道,绿色专利尤其是有关温室气体、环境污染减排和政府研发经费资助的专利申请,将在1个月内审查完毕。三、我国绿色专利审查现状与制度完善(一)我国绿色专利的现状
1.节能环保产业发明专利授权现状
2008-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分别为93,706、128,489、135,110、172,113、217,105件,其中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为24,376、34,852、35,324、48,409、61,511件,节能环保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为4,826、7,496、7,463、9,736、13,138件,占新兴产业授权量的19.80%、21.51%、21.13%、20.11%、21.36%,占授权总量的5.15%、5.83%、5.52%、5.66%、6.05%,基本处于平稳递增状态,如表1。
件,2012年为10,508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2011年和2012年,国外节能环保产业在华发明专利的授权前五位为日、美、德、韩、法五国。其中,位居首位的日本在授权量上占有绝对优势,两年授权数量分别为734件和1,014件,而日本和美国两者占据了节能环保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授权量的56.1%和58.9%。
在我国,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一般为36-48个月,如果在专利申请后申请提前公开,并在提前公开后申请提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时间可缩短为12个月。但是由于对提前审查的受理范围规定得十分严格,实践中通常只有提前公开,很少出现提前审查的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不同于TRIPS协议环保例外权规定的是,我国《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环境保护的字眼,尽管按照我们的理解公共利益中当然包括了生态环境因素的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法》一样,也没有特别规定绿色技术专利的处理。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于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如果其商业开发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发明将被认为是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这一规定并未明确绿色技术的优先审查条款,只能通过《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3.4.2特殊处理情况中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2012年8月1日,我国实施《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规定:“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第二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这一办法明确了绿色专利申请的范围,并对优先审查的程序做了一定的说明,这标志着我国在绿色专利特殊审查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然而,从国际的角度上来看,发达国家绿色专利的审查期限大多短于我国规定的最快时限,甚至在一些国家,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可以进入特快审查通道以获得更加优越的待遇。(二)绿色专利申请的难点
1.“绿色技术”概念模糊
“绿色”是一个不确定性概念,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从生态效益的角度给“绿色”作了如下定义:降低资源密集型的产品或服务;降低能源密集型的产品或服务;减少有毒物质排放;提高材料的可回收性;尽可能地采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久性;提高服务密集型的产品。这一定义采用列举法,并不能完整概括“绿色”的内涵。同样,“绿色技术”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概念,欧洲专利局和其他机构将其定义为适合环境的技术(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ies,EST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气象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其官方文件中对绿色技术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专利局对此的解释比较宽泛,认为能缓解环境问题的任何技术都包含在内。英国知识产权局未对绿色通道的绿色技术做过任何界定,由现有技术领域的审查员来审查这类请求。而韩国在这方面的做法比较确切,韩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快速审查指南将绿色技术分为以下两类:防止或控制污染的技术(第一类)和获得韩国政府或韩国机构资助的技术或已获得韩国政府部门的技术证书的技术(第二类)[3]。
2.绿色专利审查标准不一
审查员在对绿色技术进行审查时,必须要以一套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作为依据。对于新颖性和实用性,《专利审查指南》都详细规定了一套标准,创造性的审查也能通过与在先技术的比较来确定其突出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且相关在先技术都是通过专利审查员通用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数据库查找获得。同时,审查员一般是对本技术领域比较了解的人员,要求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但对于创新技术的环境评价,各国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而由于一直都没有实行创新技术的绿色审查和披露要求,因此也没有相关的在先技术来进行对比确定技术是否具备“绿色”标准。除此之外,由于对创新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的欠缺以及现有科技水平下认识的局限性,专利审查员在“绿色”标准上的素质也无法保证。(三)绿色专利审查制度设计
1.绿色专利的审查标准
传统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标准在应对生态危机问题上存在着严重不足,从当前国内、国际环境发展形势来看,迫切要求增加一条新的“绿色”标准来排除于环境不利的技术。这一标准是单独列出与传统三性并列,还是加入实用性标准当中还可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上文提到各国对于“绿色”的定义并不统一,我国国内要确立绿色专利的审查标准,必须将其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可以借鉴创造性标准的处理方法,先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再通过与在先技术进行对比来适用。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环保创新技术数据库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绿色专利的审查人员应具有更高的专业性,既要了解专利法,又要具备必要的环境评价专业知识。
2.绿色专利的审查程序
绿色技术属于创新技术,具有一般创新技术的特征,因此绿色技术专利的审查制度也宜在原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有所改进。首先,可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候要求其做出环保方面的说明,包括使用的材料、生产过程等自我评估;其次,通过形式审查进入公告程序的技术,应由公众对专利申请人的环境保护自我说明进行监督;最后,进入实质审查的技术还要在传统专利的三性之外进行“绿色性”的审查。
由于全球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许多发达国家都简化其绿色专利的审查程序,以加快绿色技术的投产与使用。《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是当前我国唯一明确对绿色技术进行优先审查的文件,应当严格保证其实施,同时对绿色技术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例如当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同时附上了现有技术的报告和对比评述,则可以在优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对其申请的审查。四、结论
随着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世界各国越来越关注生态问题,并试图从法律层面寻求有效的应对机制。绿色专利审查制度面临着许多难题,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之绿色专利本身在定义、审查标准和程序上还存在不确定性,操作绿色专利审查制度很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在分析绿色专利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国际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绿色专利授权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构建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的建议,以祈绿色专利审查制度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
注释: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总第55、77、107、119、143、150期.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总第150期.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总第150期.参考文献:
[1]尹锋林.知识产权应成为后期气候谈判的正式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10.2.
[2]何隽.从绿色技术到绿色专利——是否需要一套因应气候变化的特殊专利制度?[J].知识产权,2010.1.
[3]罗先群.‘绿色通道’——此道非彼道[J].中国知识产权,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