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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大众越来越注重精神层面的诉求,对信息的大量需求使得自媒体平台逐渐发展成熟起来。人们借助自媒体平台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积极为国家献言献策,当这种大众意见在社会管理方面做出了一些积极影响后,又试图将手伸入司法审判过程,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必然与这种“热心肠”产生冲突与不协调,本文试图分析新闻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以及舆论对于审判的影响来将二者纳入一种良性的发展机制,使司法审判能够在舆论的监督中独立审判,新闻舆论能够在法律的规制下理性报道。
关键词:新闻;舆论;司法审判
传统舆论表达方式经历了口口相传到广播电视新媒体时代再到现在的微博、微信等平台的自媒体时代,民众对社会生活参与度随之提高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司法过程一向以追求公正为其最高价值目标,而新闻媒体乃至民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上和司法审判的独立要求背道而驰,那么司法审判应该采纳完全摒弃舆论意见还是合理规制促进其良性发展?这是司法从业者和法学家都不得不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首先,笔者试从舆论与审判的关系角度出发探寻二者是否真的存在不可协调的局面。
一、学界对于舆论和审判二者关系的看法
当前学界对于舆论和审判二者关系的看法有三种观点影响颇广,主要是消极说、积极说和折中说。
(一)消极说
支持消极说的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对立关系,有着与生俱来的难以协调性,因此要剔除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新闻媒体一致的声音致使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审判中, 不得不充分考虑代表群众意愿的新闻舆论呼声, 这也使得原本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审判变得不再坚定, 其结果必然是对公正司法的冲击。”①两者的冲突在于“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有着天然的不同的价值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新闻舆论代表着公众的言论自由,体现着的是对自由价值的追求”。②这些观点将舆论与司法审判完全割裂开来在现在看来显然是一种不成熟的看法。
(二)积极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肯定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认为舆论是一种社会监督方式,这种舆论评价与司法审判二者并行不悖。“当今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以一种关切民众利益的监督手段来对司法机关进行约束和监督是符合权力制衡原则的。”③新闻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方式也是在我国目前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观念的提升和司法知识普及不足之间的矛盾下出现的新型社会监督方式,至于这个新型监督方式是否能在司法领域存活下来还尚在实验之中。
(三)折中说
折中说从对立统一的角度出发,主张把舆论和审判二者结合起来,两者不仅有差别也有相统一的地方,并在司法审判中理性吸收舆论评价。 “司法公正属于法治的范畴,舆论网络属于自由民主的范畴,共同服务于国家法治与民主建设,其目标是一致的。”④笔者赞成这种从一分为二视角看问题,“舆论判断依据主要是公序良俗,也就是社会道德标准。法官在对案件的审判是基于现行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思维做出独立的判断。”⑤舆论与审判两者最大的冲突在于其背后的价值利益不同,是伦理秩序与法律秩序的冲突。舆论在某些层面(排除现在网络水军的影响)来讲是民意,司法审判背后是国家,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笔者认为舆论和审判的关系不是不可协调的。
二、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舆论容易被不法之人操控。普通民众对于法律事件的观点来源于社会经验,因其并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单薄,自然跟法律职业者对于案件的分析天壤地别。更甚者有些不道德的律师或者媒体为了自己的荣誉和利益,趁着热点问题为了让自己出名,往往会刻意引导舆论的走向,借助媒体和无知群众的力量将自己的想法加诸于司法判决之上。
2、新闻媒体往往为了吸引读者, 通常对案件进行具有一定煽动性的报道。媒体在报道热点问题时,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将事实浓墨重彩地以另一种方式加以描绘,在对于法律事件的报道中也经常如此,这直接导致了对法律重点争议的忽视,将大众焦点引向其他方面。比如, 在网络上引发大众声讨的江歌案, 各类报道竞相对刘鑫及其家庭进行拷打、盘问, 但却基本忽略了陈世峰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的事实真相。⑥
(二)积极影响
1、满足人民参与司法的需求。新时代下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习近平书记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禮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⑦依法治国必须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德治国要求我们把人民群众的意见纳入到社会事务管理的考虑范围之内,在司法领域,只要避免了先于司法审判之前的舆论审判,那么舆论的积极作用必会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
2、革除司法弊端。 法谚有言“阳光是司法的防腐剂”,近年来司法案件以直播庭审的方式公开,裁判文书网的出现,都说明国家是认可群众监督的方式的,著名的孙志刚案就是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新闻报道披露政府执法机关收容拘禁公民孙志刚致其被殴而死引起了政府高度重视,在社会上展开了强烈讨论后,随后《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彻底革除了收容教养这一司法制度。
3、防止司法不公。从1995 年 4 月 27 日,19 岁的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被执行死刑,父母始终不相信儿子被检察机关控诉的所作所为,直到2016 年12月2日,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历经21年的不懈努力,聂树斌案得以沉冤昭雪,这是舆论监督下司法公正审判新的里程碑。
三、两者在良性机制下的互动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问题给法律界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要构建一些合理机制来使舆论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提高从业者职业素养
法官是法律得到传承和发展的接力棒,法官要严守道德底线,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司法判决是应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环节,法官以身作则,保持自身不受外界干扰尤为重要。作为新闻媒体从业者来说,应甄别娱乐事件与司法案件的性质,不能一味追求利益而忽视了司法的权威性,不做虚假报道,不过度渲染案情的经过。 (二)规范媒体报道方式
笔者于前文已述及,不少热点事件的报道中,存在媒体对于案件事实报道不实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仅仅依靠新闻媒体从业者的内在自觉当然是不够的,外在约束自是应有之义。关键在于厘清新闻自由与规范报道之间的界限,如果在某些热点案件的报道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误导舆论,产生重大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引导行业风向。
(三)利用自媒体平台加强普法工作
相对于传统媒体,自媒体在当前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产生着更大的影响。目前,一个热点事件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通过其所关注的公众号得知的,对于某事件的看法,深受其所關注的公众号作者的观点的影响。只有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才能让网络上的声音更理性,才能让民意对司法更好地发挥建设性作用。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的司法审判,才更有可能做出兼顾民意与法律、整合法律与道德的高水平判决,这种高水平判决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达大众,积极的反馈会无形中对民众产生教育作用,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构建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海燕:《浅议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作用》,《法制博览》,2017年27期。
[2]张令:《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共生》,《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
[3]成协中、孙磊:《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第6期。
[4]孙广坤:《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机制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71-74页。
[5]刘鸽:《浅析当代中国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干扰》,《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6]邓宇轩:《从新闻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平衡》,《新闻研究导刊》 2017年第8期。
[7]新华网. 习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6-12-10.
[8]付黎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博弈———基于15起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0期。
[9]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出版。
注释:
①刘海燕:《浅议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作用》,《法制博览》,2017年27期,第94-95页。
②张令:《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共生》,《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
③成协中、孙磊:《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第6期,第751-759页。
④孙广坤:《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机制研究》(期刊)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71-74页。
⑤刘鸽:《浅析当代中国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干扰》《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第112页
⑥邓宇轩:《从新闻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平衡》,《新闻研究导刊》 2017年第8期。
⑦新华网. 习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6-12-10.
关键词:新闻;舆论;司法审判
传统舆论表达方式经历了口口相传到广播电视新媒体时代再到现在的微博、微信等平台的自媒体时代,民众对社会生活参与度随之提高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司法过程一向以追求公正为其最高价值目标,而新闻媒体乃至民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上和司法审判的独立要求背道而驰,那么司法审判应该采纳完全摒弃舆论意见还是合理规制促进其良性发展?这是司法从业者和法学家都不得不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首先,笔者试从舆论与审判的关系角度出发探寻二者是否真的存在不可协调的局面。
一、学界对于舆论和审判二者关系的看法
当前学界对于舆论和审判二者关系的看法有三种观点影响颇广,主要是消极说、积极说和折中说。
(一)消极说
支持消极说的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对立关系,有着与生俱来的难以协调性,因此要剔除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新闻媒体一致的声音致使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审判中, 不得不充分考虑代表群众意愿的新闻舆论呼声, 这也使得原本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审判变得不再坚定, 其结果必然是对公正司法的冲击。”①两者的冲突在于“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有着天然的不同的价值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新闻舆论代表着公众的言论自由,体现着的是对自由价值的追求”。②这些观点将舆论与司法审判完全割裂开来在现在看来显然是一种不成熟的看法。
(二)积极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肯定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认为舆论是一种社会监督方式,这种舆论评价与司法审判二者并行不悖。“当今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以一种关切民众利益的监督手段来对司法机关进行约束和监督是符合权力制衡原则的。”③新闻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方式也是在我国目前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观念的提升和司法知识普及不足之间的矛盾下出现的新型社会监督方式,至于这个新型监督方式是否能在司法领域存活下来还尚在实验之中。
(三)折中说
折中说从对立统一的角度出发,主张把舆论和审判二者结合起来,两者不仅有差别也有相统一的地方,并在司法审判中理性吸收舆论评价。 “司法公正属于法治的范畴,舆论网络属于自由民主的范畴,共同服务于国家法治与民主建设,其目标是一致的。”④笔者赞成这种从一分为二视角看问题,“舆论判断依据主要是公序良俗,也就是社会道德标准。法官在对案件的审判是基于现行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思维做出独立的判断。”⑤舆论与审判两者最大的冲突在于其背后的价值利益不同,是伦理秩序与法律秩序的冲突。舆论在某些层面(排除现在网络水军的影响)来讲是民意,司法审判背后是国家,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笔者认为舆论和审判的关系不是不可协调的。
二、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舆论容易被不法之人操控。普通民众对于法律事件的观点来源于社会经验,因其并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单薄,自然跟法律职业者对于案件的分析天壤地别。更甚者有些不道德的律师或者媒体为了自己的荣誉和利益,趁着热点问题为了让自己出名,往往会刻意引导舆论的走向,借助媒体和无知群众的力量将自己的想法加诸于司法判决之上。
2、新闻媒体往往为了吸引读者, 通常对案件进行具有一定煽动性的报道。媒体在报道热点问题时,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将事实浓墨重彩地以另一种方式加以描绘,在对于法律事件的报道中也经常如此,这直接导致了对法律重点争议的忽视,将大众焦点引向其他方面。比如, 在网络上引发大众声讨的江歌案, 各类报道竞相对刘鑫及其家庭进行拷打、盘问, 但却基本忽略了陈世峰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的事实真相。⑥
(二)积极影响
1、满足人民参与司法的需求。新时代下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习近平书记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禮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⑦依法治国必须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德治国要求我们把人民群众的意见纳入到社会事务管理的考虑范围之内,在司法领域,只要避免了先于司法审判之前的舆论审判,那么舆论的积极作用必会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
2、革除司法弊端。 法谚有言“阳光是司法的防腐剂”,近年来司法案件以直播庭审的方式公开,裁判文书网的出现,都说明国家是认可群众监督的方式的,著名的孙志刚案就是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新闻报道披露政府执法机关收容拘禁公民孙志刚致其被殴而死引起了政府高度重视,在社会上展开了强烈讨论后,随后《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彻底革除了收容教养这一司法制度。
3、防止司法不公。从1995 年 4 月 27 日,19 岁的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被执行死刑,父母始终不相信儿子被检察机关控诉的所作所为,直到2016 年12月2日,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历经21年的不懈努力,聂树斌案得以沉冤昭雪,这是舆论监督下司法公正审判新的里程碑。
三、两者在良性机制下的互动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问题给法律界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要构建一些合理机制来使舆论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提高从业者职业素养
法官是法律得到传承和发展的接力棒,法官要严守道德底线,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司法判决是应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环节,法官以身作则,保持自身不受外界干扰尤为重要。作为新闻媒体从业者来说,应甄别娱乐事件与司法案件的性质,不能一味追求利益而忽视了司法的权威性,不做虚假报道,不过度渲染案情的经过。 (二)规范媒体报道方式
笔者于前文已述及,不少热点事件的报道中,存在媒体对于案件事实报道不实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仅仅依靠新闻媒体从业者的内在自觉当然是不够的,外在约束自是应有之义。关键在于厘清新闻自由与规范报道之间的界限,如果在某些热点案件的报道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误导舆论,产生重大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引导行业风向。
(三)利用自媒体平台加强普法工作
相对于传统媒体,自媒体在当前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产生着更大的影响。目前,一个热点事件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通过其所关注的公众号得知的,对于某事件的看法,深受其所關注的公众号作者的观点的影响。只有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才能让网络上的声音更理性,才能让民意对司法更好地发挥建设性作用。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的司法审判,才更有可能做出兼顾民意与法律、整合法律与道德的高水平判决,这种高水平判决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达大众,积极的反馈会无形中对民众产生教育作用,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构建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海燕:《浅议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作用》,《法制博览》,2017年27期。
[2]张令:《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共生》,《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
[3]成协中、孙磊:《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第6期。
[4]孙广坤:《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机制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71-74页。
[5]刘鸽:《浅析当代中国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干扰》,《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6]邓宇轩:《从新闻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平衡》,《新闻研究导刊》 2017年第8期。
[7]新华网. 习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6-12-10.
[8]付黎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博弈———基于15起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0期。
[9]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出版。
注释:
①刘海燕:《浅议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作用》,《法制博览》,2017年27期,第94-95页。
②张令:《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共生》,《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
③成协中、孙磊:《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第6期,第751-759页。
④孙广坤:《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机制研究》(期刊)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71-74页。
⑤刘鸽:《浅析当代中国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干扰》《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第112页
⑥邓宇轩:《从新闻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平衡》,《新闻研究导刊》 2017年第8期。
⑦新华网. 习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6-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