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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学生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既有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含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