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在横向国家权限的规定上,虽体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三权之间并非均衡而带有议会独大和总统有权无责的特征。议会独大主要表现在国会对总统、内阁和法院的权力多所限制,而总统、内阁和法院却很难制衡议会;总统有权无责主要表现总统享受广泛的权力,包括公布并监督法律执行权、人事任免权、武装统帅权、宣战权、缔结条约权、宣布戒严权、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停止国会会议权、解散众议院权、立法否决权等等,但当发生政府集体性政治事件内阁替总统承担整治责任。这种做法体现了时人在议会、总统与内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