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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给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