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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监督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目前备案审查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于:自我监督的正当性质疑,审查方式和程序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机构,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探讨备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立法法;备案审查;立法监督
2010年,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也如期完成。但这也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立法监督要与立法同步,这是立法监督的一个新开始。
一、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
在立法监督制度中,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方式,在我国的《立法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在《立法法》第5章中规定了完善的监督制度,也体现了作为国家在制度上对于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视。备案一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很高,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立法活动程序中作为一项法律法规要通过和生效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换言之,即经过备案,法律才能生效,才能发挥作用。这是间接的立法监督,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也可称为事前的审查。二是作为立法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只是作为事后的一个监督形式,包括报送、登记、统计、存档等环节。对于备案的两种情形,是择一而行,还是二者兼顾,《立法法》中回避了这个问题。因此,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
我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悖的现象不少,相关机关给出的解释竟然是备案工作机构力量薄弱,仅能从事存档,没有能力开展更进一步的工作。尽管备案制度在《立法法》中有了详尽和具体的规定,但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些程序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二、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基于上述的不协调现状,结合《立法法》第89-92条之规定,其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备案机关,就审查的主体而言,其实也是立法的主体,不过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内部的自我监督,丧失一定的约束力和正当性。我国的备案机关很多都是兼职的,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很多在于立法,而不是立法监督。在2004年5月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目前为止唯一的专门备案机构,而且《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目前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和效力,并没有因为《立法法》的施行而被废除。同时,备案机关缺乏专门的工作人员,难以发现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及同位法之间的冲突,无法按要求实施备案。此外,一个自上而下的单一监督体制,形成一个单向性的自我监督模式,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二是,备案程序。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依。三是,备案保障制度。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机制,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没有在制度上确立下来。
因此,正是这些制度上原因和传统上的因素,才造成了我国备案审查的立法监督制度与现实立法状况及其现实实体操作不相切合的后果。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分析的原因,完善的备案制度期望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如下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的作用。例如其他组织或一般民众对于立法监督的启动权,新闻媒体对立法监督的宣传等等。特别是借鉴外国的经验,引入司法审查的机制。同时,基于备案产生的微弱效果,需要采取其他监督方式进行补充,发挥民众参与立法、立法监督的积极性,真正落实全民参与和全民收益的效果。
2.设置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细化备案审查的工作,使其独立于立法机关。注重对相关工作人员职业化和专门化的培训,进行定期的职业教育和思想教育,让立法监督跟得上立法的步伐,跟得上社会的发展。
3.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具体程序,专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规定这些问题,排除行政等其他機构超越权限争夺权力。特别是对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做定期的清理和整合,减少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严格把握和控制备案监督制度的底线,坚守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让其符合实质上和程序上的正义与合法。
4.设置相关的保障性机制和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得怠于行使职责的相关机构受到一定的处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给由此受到伤害的民众一个稳妥的保障。由此层层的监督和保障,以实现在立法层面上的法治目标。
总之,我国在立法监督层面上的努力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在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完成之后,我国的立法机关需要重视和进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周新楣.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的价值及局限[J].北京:社会科学研究,2002.2.
[3]王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兼与法国的事先审查制相比较[J].济南:政法论丛,2006.2.
[作者简介]古明秀(1987—),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立法法;备案审查;立法监督
2010年,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也如期完成。但这也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立法监督要与立法同步,这是立法监督的一个新开始。
一、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
在立法监督制度中,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方式,在我国的《立法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在《立法法》第5章中规定了完善的监督制度,也体现了作为国家在制度上对于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视。备案一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很高,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立法活动程序中作为一项法律法规要通过和生效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换言之,即经过备案,法律才能生效,才能发挥作用。这是间接的立法监督,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也可称为事前的审查。二是作为立法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只是作为事后的一个监督形式,包括报送、登记、统计、存档等环节。对于备案的两种情形,是择一而行,还是二者兼顾,《立法法》中回避了这个问题。因此,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
我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悖的现象不少,相关机关给出的解释竟然是备案工作机构力量薄弱,仅能从事存档,没有能力开展更进一步的工作。尽管备案制度在《立法法》中有了详尽和具体的规定,但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些程序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二、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基于上述的不协调现状,结合《立法法》第89-92条之规定,其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备案机关,就审查的主体而言,其实也是立法的主体,不过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内部的自我监督,丧失一定的约束力和正当性。我国的备案机关很多都是兼职的,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很多在于立法,而不是立法监督。在2004年5月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目前为止唯一的专门备案机构,而且《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目前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和效力,并没有因为《立法法》的施行而被废除。同时,备案机关缺乏专门的工作人员,难以发现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及同位法之间的冲突,无法按要求实施备案。此外,一个自上而下的单一监督体制,形成一个单向性的自我监督模式,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二是,备案程序。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依。三是,备案保障制度。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机制,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没有在制度上确立下来。
因此,正是这些制度上原因和传统上的因素,才造成了我国备案审查的立法监督制度与现实立法状况及其现实实体操作不相切合的后果。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分析的原因,完善的备案制度期望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如下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的作用。例如其他组织或一般民众对于立法监督的启动权,新闻媒体对立法监督的宣传等等。特别是借鉴外国的经验,引入司法审查的机制。同时,基于备案产生的微弱效果,需要采取其他监督方式进行补充,发挥民众参与立法、立法监督的积极性,真正落实全民参与和全民收益的效果。
2.设置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细化备案审查的工作,使其独立于立法机关。注重对相关工作人员职业化和专门化的培训,进行定期的职业教育和思想教育,让立法监督跟得上立法的步伐,跟得上社会的发展。
3.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具体程序,专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规定这些问题,排除行政等其他機构超越权限争夺权力。特别是对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做定期的清理和整合,减少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严格把握和控制备案监督制度的底线,坚守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让其符合实质上和程序上的正义与合法。
4.设置相关的保障性机制和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得怠于行使职责的相关机构受到一定的处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给由此受到伤害的民众一个稳妥的保障。由此层层的监督和保障,以实现在立法层面上的法治目标。
总之,我国在立法监督层面上的努力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在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完成之后,我国的立法机关需要重视和进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周新楣.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的价值及局限[J].北京:社会科学研究,2002.2.
[3]王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兼与法国的事先审查制相比较[J].济南:政法论丛,2006.2.
[作者简介]古明秀(1987—),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