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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袁楠同志注意:
按照《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满释放后,恢复服刑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
★辽宁省阜新市李春甫同志注意:
通过工资表、津贴、保健费等资料也可以确定你以前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为特殊工种。
★辽宁省辽阳县刘怀宝同志注意:
你信中提到的单位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你们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了吗
问:辽宁山松
——听说国家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了,这太好了,具体规定是怎样的?能补到多少啊?
适用文件:《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1〕27号
答:
“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原有12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80元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含京津沪)按一定比例补助。确有困难的个别地区,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增加部分可分两年到位。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后,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大筹资力度,让群众更多受益。”
涉外民事关系中关于物权有何规定
问:北京刘媛媛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方面,对涉及“物权”的,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6号
答: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赠与房产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上海宋思
——我有个亲属获得了一处赠与房产,请问赠与房产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2009年5月25日之前,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房屋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5月25日之后,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如果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 合理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问:山西刘海山
——我想问一下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部分组成?具体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交满15年就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吗?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交费还不满15年该如何处理?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答: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栏责编/王欢
wh@lnddgr.cn
按照《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满释放后,恢复服刑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
★辽宁省阜新市李春甫同志注意:
通过工资表、津贴、保健费等资料也可以确定你以前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为特殊工种。
★辽宁省辽阳县刘怀宝同志注意:
你信中提到的单位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你们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了吗
问:辽宁山松
——听说国家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了,这太好了,具体规定是怎样的?能补到多少啊?
适用文件:《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1〕27号
答:
“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原有12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80元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含京津沪)按一定比例补助。确有困难的个别地区,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增加部分可分两年到位。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后,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大筹资力度,让群众更多受益。”
涉外民事关系中关于物权有何规定
问:北京刘媛媛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方面,对涉及“物权”的,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6号
答: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赠与房产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上海宋思
——我有个亲属获得了一处赠与房产,请问赠与房产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2009年5月25日之前,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房屋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5月25日之后,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如果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 合理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问:山西刘海山
——我想问一下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部分组成?具体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交满15年就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吗?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交费还不满15年该如何处理?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答: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栏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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