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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09年9月1日,Z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Z市国土房管局)与G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坐落于Z市西山村的某地块。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合同已明确建筑总面积为200 000平方米,规定了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指标,但未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