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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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难预测,入世后,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在5年的过渡期后,外资银行在数量、业务上都会有较大的发展。外资银行的开放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外资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可能诱使其采取非常的竞争手段。如何加强入世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已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意义
  
  一般说来,外资银行既能为东道国带来利益,又可能会对东道国经济产生一些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外资银行采取非常手段获取非份利润;二是对东道国金融业的冲击,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东道国金融业的冲击;三是对东道国金融政策的干扰。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就是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考虑:
  外资银行利润最大化动机,会诱使外资银行采取一定的非常竞争手段。这种手段表现在:采取多存少贷方式,把在国内的外汇资金调往国外套汇、套利,牟取高利;利用其遍布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巧妙地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为某些"三资"、"外资"企业逃避我国税收、转移利润资金大开方便之门;利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几乎所有的外资银行都具有经营风险小、利润高、成本低的中间业务的优势,使国内银行业感到强大压力;以高薪、出国、晋升等优越条件,从国内金融业挖走大量的专业人才,造成我国金融业人才的严重流失。外资银行的非常竞争手段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不公平性,并进一步导致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不平衡发展。
  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竞争机制较脆弱。一方面,尽管1986年就提出了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掣肘,并没有得以实质性的进展,尚未完成的银行体制改革,产权不清,银行缺乏竞争机制和创新动力,导致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低下;另一方面,企业结构中的国有经济也拖累了四大国有银行的发展。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的主体,也是四大国有银行最主要的客户。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造成了银行债权的大量悬空,拖累了四大国有银行。当然,造成我国金融业脆弱、竞争力低下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难以规避的政府干预,金融监管的扭曲,信用观念与法制精神的缺乏等,这些原因都不是短期内能够改变的,这就使得在较长时间内,外资银行在竞争力上比中资银行具有明显优势,也意味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尚须一定时期的政策适度保护。、
  入世后,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增加了央行金融监管的难度。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文件,入世后,我国面临对外资银行全面放开经营人民币业务限制的必然性,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央行金融监管的难度。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削弱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调控力度。外资银行作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最直接的中介,对于融合两个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使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性日益加强,尤其是当国内利润水平与国际市场有代表性的利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时,外资银行的国际运作将给货币政策带来强大的外来冲击。同时,由于外资银行可以从其他金融机构甚至国际金融市场获得有效资金,使得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贷款不受其存款来源的制约,这将导致我国的准备金制度和利率管理政策对外资银行的约束十分有限。二是将削弱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外资银行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手段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金融创新,外资银行各种创新工具的利用将不断向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发出挑战。
  综上,入世后,我国必将面对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在国内长期处于金融抑制的经济环境下承受来自外资银行的全方位的挑战,会出现对外资银行实施有效监管难度加大的现象。不管是从对外资银行本身经营监管的需要,以及从对我国金融业的适度保护的需要,还是从加强我国的宏观调控力度的需要,我国都有必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二、外资银行有别于一般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
  
  外资银行经营的特殊性
  尽管从形态上看,外资银行是母国银行在地域上的进一步衍生,然而却正是这银行的跨出国门,使得其经营难度和风险性加剧,并呈现出一种"乘数"的扩大效应。与国内银行业相比,外资银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经营业务的复杂化和形式的多样化。由于外资银行普遍具有一定的国际背景,其业务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其业务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融资、外汇现货交易、外汇远期及衍生工具交易、国际信贷及国际投资等。外资银行经营的币种、存贷款及清算资金的增加、数额和品种的增加,使得外资银行的业务更趋复杂化。而复杂化的结果是使原本已有高风险的银行业在跨国经营后,更具有危险性;母国银行出于对东道国业务开展的不同需要以及东道国政府的金融管制,母国银行在海外开展业务时,有多种的机构选择方式,常见的外资银行经营机构有:代表处、代理行、分行、子公司与联号、国际联合银行、国际银行设施(IBF)等各种形式,不同的机构形式其业务权限不同,对东道国的影响也不同。
  外资银行监管的特殊性
  由于外资银行与一般银行相比,无论在业务品种、规模、机构设立,还是在业务领域、法律依据、客户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的目标不同。一般商业银行监管是为确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平竞争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而外资银行的监管除了以上目标外,还要考虑维护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保证对等互惠原则的实施,平衡国际收支、外汇储备等目标。二是监管手段不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更多是采用磋商、合作和国际联合监管、统一监管原则,相对一般商业银行监管的力度而言,缺乏约束性。三是监管机构的不同。一般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本国政府和中央银行,而外资银行监管的主体有母国政府和中央银行、东道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国际金融机构和协调组织机构等。四是监管的效果不同。一般商业银行监管可以运用政府强制性手段,因而收获比较明显,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其效果带有较大的局限性。
  外资银行经营和监管上的特殊性,要求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必须科学有效,并要符合国际惯例。
  
  三、入世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选择和体系设想
  
  政府监管的政策选择
  各国外资银行的开放和引进主要取决于本国经济金融的发展战略、本国金融业的现状、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以及外资银行的特点等。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它们对外资银行引进的政策导向也就不同。这些具体的政策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单方优惠原则。其中又以保护主义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各国的运用最为广泛。从我国外资银行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原则混合采取了保护主义原则、单方优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但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以哪种政策性原则为主,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无法做出这种推断。监管政策原则的不明确,导致对外资银行监管目标的模糊。入世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选择必须是以国民待遇原则为主,辅于必要的监管保护措施。这是基于以下两点的考虑:一是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根据中美达成的关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定规定,我国加入WTO后5年内向美国银行业开放全部市场;外资银行在两年内可向国内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5年后向国内个人提供人民币服务,在获准经营的地域内享受与国内银行的国民待遇;中国在5年内取消对外资银行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开放的国民待遇原则,必然要求监管的国民待遇原则相匹配。二是目前我国金融业尚需一定程度的保护。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在竞争条件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竞争力差距悬殊,如果不注意对国内银行加以适当保护,任由外资银行与之竞争,则可能导致国内金融业的崩溃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动荡。
  监管的体系设想对外资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开业监管和业务经营监管。
  对于开业监管,应确定"适度监管"的外资银行监管原则。即放松市场准入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同时考虑本国金融业的承受能力,从量和质两方面把关,确保金融开放的度的合理性。世贸组织有关金融服务的协议主要有:1993年通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1995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定》。GATS关于银行业的基本准则有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和逐步自由化等原则,而《全球金融服务协定》则是进一步阐述了这些原则。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我国,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是我国的义务和责任。开放金融市场,同时也是我国完善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同时引进外资银行,如不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让外资银行蜂拥而至,必将冲跨我国尚未健全的金融体系。因此,必须根据国内需要,严格从量和质两方面把好关。从量的角度把关,就是要坚持适度原则。一是引进的总量适度,与我国的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二是引进的结构合理,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分布相一致。从质的角度把关,就是要精选外资银行,引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作风稳健的国际金融机构,以确保所引进的外资银行能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起到更为积极的促进和引导作用。
  对于业务经营监管,则采取多层次的三级外资银行监管体系。这也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目前,我国外资银监管的稽查制度尚未全面形成,监管检查大多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等非现场监管上,对其整个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可借鉴世界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经验,相应构筑一个多层次的三级外资银行监管体系。其体系构成如下:
  (1)第一层次--自律管理
  自律管理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它包括内部控制和自律组织两种。在金融机构设立风险管理和防范部门以及内部控制系统,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金融监管的第一步;自律组织由于参与金融交易,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对金融交易的风险较为清楚,其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管理成败的关键。我国在强调外资银行内部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的基础上,应协助在外资银行之间建立自律性组织--同业公会,通过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订立风险防范协议等约束会员的行为,达到对外资银行初步监管的目的。
  (2)第二层次--法律制度监管
  法律制度监管是三级监管体系的核心。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了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但和WTO的有关规定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入世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当务之急是起草制定一部外资银行法,根据世贸组织关于GATS的有关精神的《巴塞尔协定》的要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将各种监管手段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之完善化,使外资银行的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我们还应加强有关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尤其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监管的法律有效实施。
  (3)第三层次--国际监管
  国际监管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母国和东道国共同监管跨国银行是1975年和1984年《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仅依靠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还难以达到预期监管目标,加强同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构筑有效统一的监管网络体系,共同防范与化解外资银行金融风险是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1997年《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要求,加强同外资银行的母国合作,要求母国监管机构随时向我国的监管当局提供有关该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信息,保证我国和母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的协调、配合。同时,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中,应把外资银行的总行、分行、子行的资产负债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金融风险,实现监管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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