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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1994年]43号文件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出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由此可见,标准价售房是一种过渡性措施。实行标准价售房,是为了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职工收入水平不平衡,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