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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来源却严重受限,因此,“—事一议”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它主要用来解决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事实上,“一事一议”在解决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一事一议”在实施中还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一事一议”效力的发挥,必须加以完善。
一、各村“一事一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一)制度的强制性。一是开会人员到齐难。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很多,有的甚至全家在外。外出务工比例达到 60%以上,所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人员很难达到文件规定的半数以上的要求。二是表决签字难。来开会的人员多数是一些妇女老人,文盲居多,有些很难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有的根本无法写字,所以要通过一项决议,无论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签字方式,实际操作都很困难。
(二)无强有力的措施保障一事一议的执行。曼瑟尔。奥尔森曾指出:“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某种其他的特别手段,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群体利益而采取行动。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导致“搭便车”行为的产生。由于前些年的税费尾欠的存在,导致“一事二议”筹资征收起来困难重重,许多入主观上不愿意交,能脱就脱、能欠就欠,相互观望、想互比攀。因“一事一议”是一种自主供给的方式,不带有强制性。所以资金很难筹集到位。
二、要搞好一事一议,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改革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第一,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可灵活制订筹资筹劳规则。例如在修筑道路时,可以通过受益主体协商筹资标准,根据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方式,有机动车的村民多缴到上限额,无车的可以减半征收等等,经过村民讨论达到公平的原则。
第二,应根据不同的公益事业规定不同的筹资标准上限,不应一刀切。例如修自来水与修道就不应同一标准,自来水直接人户涉及农户的自身利益,其它方式筹不到款,而国家相关补助有限,又是生活必需的,所以应提高筹资标准。修道则不同,因大多数都有周边受益企业,会给一些赞.助,这样会减少村民的出资标准。所以本人认为应该不制订统一的筹资筹劳标准,无论从筹资额上还是所议的项目上,都可以放松。第三,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例如在村里修道时,由本村村民自己兴建显然可以使成本降低,能够部分减轻农民负担。由此可见,硬性地取消“两工”不尽合理。
要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一事一议”有法可依,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意识、议事水平和议事能力,确保“一事一议”规范动作。
(二)促进“一事一议”制度有效实施的相关配套改革
1、切实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说到底,“一事一议”是民主决策的一种实现形式,其实施有赖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村民自治包涵的民主理念、民主意识的一整套制度规范都有益于“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而且,村民自治实践奠定的民主基础,有利于“一事一议”的推行。从农民的视角来看,加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建设将更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一事一议”将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当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难以开展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村干部缺乏权威,村民对组织者缺乏信任与支持。因此必须开展以村民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工作。让村民真正感到“一事一议”是在决策他们自己的事情,进而愿意为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而出工出资。
2、推行“一事一议”必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看,国家应在收入分配上进行税收及公共财政体制创新,加大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一个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真正有效的公共财政体制。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根本无钱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因此,国家财政支出制度,要体现把财政增长主要用于农村教育、文化、科技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逐步减少农民自己出资出劳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比例,使城乡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同步发展。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公益事业,逐步减少“一事一议”筹资,让农民真正实现税费“零负担”,从而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157100 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经济管理中心)
一、各村“一事一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一)制度的强制性。一是开会人员到齐难。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很多,有的甚至全家在外。外出务工比例达到 60%以上,所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人员很难达到文件规定的半数以上的要求。二是表决签字难。来开会的人员多数是一些妇女老人,文盲居多,有些很难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有的根本无法写字,所以要通过一项决议,无论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签字方式,实际操作都很困难。
(二)无强有力的措施保障一事一议的执行。曼瑟尔。奥尔森曾指出:“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某种其他的特别手段,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群体利益而采取行动。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导致“搭便车”行为的产生。由于前些年的税费尾欠的存在,导致“一事二议”筹资征收起来困难重重,许多入主观上不愿意交,能脱就脱、能欠就欠,相互观望、想互比攀。因“一事一议”是一种自主供给的方式,不带有强制性。所以资金很难筹集到位。
二、要搞好一事一议,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改革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第一,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可灵活制订筹资筹劳规则。例如在修筑道路时,可以通过受益主体协商筹资标准,根据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方式,有机动车的村民多缴到上限额,无车的可以减半征收等等,经过村民讨论达到公平的原则。
第二,应根据不同的公益事业规定不同的筹资标准上限,不应一刀切。例如修自来水与修道就不应同一标准,自来水直接人户涉及农户的自身利益,其它方式筹不到款,而国家相关补助有限,又是生活必需的,所以应提高筹资标准。修道则不同,因大多数都有周边受益企业,会给一些赞.助,这样会减少村民的出资标准。所以本人认为应该不制订统一的筹资筹劳标准,无论从筹资额上还是所议的项目上,都可以放松。第三,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例如在村里修道时,由本村村民自己兴建显然可以使成本降低,能够部分减轻农民负担。由此可见,硬性地取消“两工”不尽合理。
要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一事一议”有法可依,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意识、议事水平和议事能力,确保“一事一议”规范动作。
(二)促进“一事一议”制度有效实施的相关配套改革
1、切实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说到底,“一事一议”是民主决策的一种实现形式,其实施有赖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村民自治包涵的民主理念、民主意识的一整套制度规范都有益于“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而且,村民自治实践奠定的民主基础,有利于“一事一议”的推行。从农民的视角来看,加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建设将更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一事一议”将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当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难以开展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村干部缺乏权威,村民对组织者缺乏信任与支持。因此必须开展以村民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工作。让村民真正感到“一事一议”是在决策他们自己的事情,进而愿意为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而出工出资。
2、推行“一事一议”必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看,国家应在收入分配上进行税收及公共财政体制创新,加大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一个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真正有效的公共财政体制。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根本无钱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因此,国家财政支出制度,要体现把财政增长主要用于农村教育、文化、科技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逐步减少农民自己出资出劳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比例,使城乡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同步发展。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公益事业,逐步减少“一事一议”筹资,让农民真正实现税费“零负担”,从而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157100 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经济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