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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新课程改革后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教材存在地位弱化、重点不突出、法律知识比较抽象、缺乏操作性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中职;法律教材
一、新课程改革后中职法律教材存在的不足
新课程改革后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立足于中职学生的生活,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整体上是成功的,但该教材在法律教育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
(1)法律的内容被压缩,法律教育在中等职业教育的地位被弱化。法律教育课时减少,由新课程改革前一个学期的课时减少为现在的与职业道德合上一学期课时。法律方面的内容也由单独一本教材变为与职业道德的教学内容合为一本教材。这些使得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教育的地位被降低。
(2)教材中的法律知识过于抽象,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如教材中第85页的法律知识介绍中,教材涉及宪法、程序正义、预防一般违法行为、杜绝和避免犯罪、处理民事关系五个方面。这几乎将我国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涵括进去了,使得教材的内容高度概括。其中的法律知识介绍得比较抽象,不具体,不明确,这与中职学生的思维特性是不相符的。同时,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教育应该为学生的工作生活提供支持。在就业中,学生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掌握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而教材中,虽然介绍了一些有关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知识,但内容都极其简单,都是介绍一些原则性的知识,没有介绍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职学生即使把这些内容学完了,仍无法真正懂得如何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这大大降低了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3)教材在法律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过于求全,没有侧重点。由于追求内容的全面性,且受教材版面的限制,教材对法律知识的介绍都是泛泛而谈,面面俱到;没有结合中职学生将来的工作实际需要,重点讲授一两门具体实用的法律,让学生真正学有所得。如刑法的学习对广大中职学生极为重要。学生将来一旦触犯刑律,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实中,青少年的各种暴力性犯罪屡屡发生,也充分说明了给学生重点讲授刑法的必要性。而在该教材中,竟然没有常见罪名的介绍。这难以满足广大中职学生学习刑法知识的现实需求。
二、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材的编写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教材是开展中职法律教育的依据。因此,编写一本好的法律教材对中职法律教育意义重大。如何才能编写好中职法律教材呢?笔者认为,应该把 “法律教育的实效性”作为编写教材的主要原则,即要通过教材的编写,为法律教育达至“学生不仅喜欢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能够学有所得”的效果提供教材依据。为贯彻这一原则,在教材编写中应该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具体与明确。要针对中职学生的特点来编写法律教材。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文化基础差,学习习惯不好,抽象思维能力差,只对生动形象的知识感兴趣。这些特点决定了中职法律教材中的知识不能过于抽象、概括,而应该具体明确、趣味性强。
(2)实用性与操作性。以往中职学生普遍认为,公共课程无关紧要。他们在校的主要任务是学好一门技能,然后出去找工作、赚钱。多数学生认为职业道德、法律基础这类公共课程与技术和技能的学习无关。因此,他们学习兴趣不浓,学习积极性不高。实际上,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用性都非常强的学科。针对中职学生不善于理论知识学习的特性,我们应充分把握法律与学生现实生活紧密联系的特点,在内容上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工作中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在知识的介绍上,要让法律知识跟中职生所学的专业知识一样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这样的法律教材,才能纠正学生对法律课程的传统偏见,才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才能让学生学有所得。
(3)重点与全面。法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范围广、内涵丰富。而法律教材的版面和学校教学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知识都包含在中职学校的法律教材中。因此,在法律教材内容的选择上要把握这么一个标准:选择学生最需要学、最想学的法律知识和学习效果最好的法律知识。教材应该将这些内容作为重点法律知识来介绍。在这个前提下,在教材中安排必须学习的内容——宪法。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教材的重点与全面的关系。
三、恢复和巩固中职法律教育的地位,完善中职法律教材
(1)恢复法律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巩固地位。法律教育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地位应该得到巩固和加强。这是由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客观形势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现状决定的。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因此,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法律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人们逐渐习惯用法律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这一现实就要求即将参加工作的中职学生必须掌握最基本的各项法律制度,它要求加强对中职学生的法律教育。然而,中职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在进入中职学校之前,他们基本上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小学阶段,没有开设法律课,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读初中时,即使有法律知识的零星介绍,也是穿插在政治课中。进入中职学校,学生本应比较系统地接受法律教育,了解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时间和教材内容都被压缩。这与我国的社会形势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客观现实需求是不相称的。因此,在中职法律教材的编写中,必须重新认识到法律教育对中职学生的重要意义,加强和巩固法律教育在中职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具体做法是恢复中职法律教育的一个学期的教学学时,将中职法律教材从职业道德教材中独立出来。即使不独立出来,也要大大增加法律在其中的比重。
(2)调动中职法律教师的积极性,完善中职法律教材。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从事法律教学经验以及自身法律专业的背景,对完善中职法律教材提出以下构想:
第一,教材的重点内容至少包括两部分:刑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刑法是我国处罚最为严厉的一部法律。中职学生与其他青少年一样,正处于情绪不稳、容易冲动的年龄。他们比较容易触犯刑律,实施诸如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而一旦触犯刑律,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这将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因此,开展刑事法律教育,是中职法律教育,甚至是中职德育的重中之重。具体的做法是在刑法内容的编排和课时安排上应该大大多于其他的法律。劳动法律制度也应该是中职法律教育的重点。中职学生毕业后,不管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种纠纷,都需要懂得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因此,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广大中职学生急需掌握的法律知识。第二,中职学校讲授的法律知识都应该与学生将来的生活紧密相关。除了要重点介绍刑法与劳动法律制度外,还应该介绍债权债务的处理、人身侵权的赔偿、商品买卖和房屋买卖、交通肇事处理、恋爱与婚姻财产等学生应该掌握的常用法律知识。这就大大增强法律教育的现实性与趣味性,从而提高中职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教材介绍的法律知识应该具体、明确、操作性强,从而突出法律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比如,在介绍刑法的相关内容时,教材不应该局限于灌输“要避免刑事犯罪”的理念,还应该介绍一些刑法的基本理论、常见罪名和基本刑罚。基本理论知识应包括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等,常见的罪名应该是学生最容易触犯的罪名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前者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以及涉及“黄、赌、毒”的常见具体罪名;后者如常见的贪污、受贿罪等。
(作者单位:河源市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 苏建永.《职业道德与法律》[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2] 管梦影.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浅谈[J].中等职业教育(理论).2009,(2).
[3] 彭斌.对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调查分析[J].中等职业教育(理论).2009,(1).
责任编辑赖俊辰见习编辑邱丽
关键词:中职;法律教材
一、新课程改革后中职法律教材存在的不足
新课程改革后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立足于中职学生的生活,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整体上是成功的,但该教材在法律教育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
(1)法律的内容被压缩,法律教育在中等职业教育的地位被弱化。法律教育课时减少,由新课程改革前一个学期的课时减少为现在的与职业道德合上一学期课时。法律方面的内容也由单独一本教材变为与职业道德的教学内容合为一本教材。这些使得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教育的地位被降低。
(2)教材中的法律知识过于抽象,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如教材中第85页的法律知识介绍中,教材涉及宪法、程序正义、预防一般违法行为、杜绝和避免犯罪、处理民事关系五个方面。这几乎将我国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涵括进去了,使得教材的内容高度概括。其中的法律知识介绍得比较抽象,不具体,不明确,这与中职学生的思维特性是不相符的。同时,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教育应该为学生的工作生活提供支持。在就业中,学生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掌握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而教材中,虽然介绍了一些有关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知识,但内容都极其简单,都是介绍一些原则性的知识,没有介绍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职学生即使把这些内容学完了,仍无法真正懂得如何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这大大降低了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3)教材在法律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过于求全,没有侧重点。由于追求内容的全面性,且受教材版面的限制,教材对法律知识的介绍都是泛泛而谈,面面俱到;没有结合中职学生将来的工作实际需要,重点讲授一两门具体实用的法律,让学生真正学有所得。如刑法的学习对广大中职学生极为重要。学生将来一旦触犯刑律,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实中,青少年的各种暴力性犯罪屡屡发生,也充分说明了给学生重点讲授刑法的必要性。而在该教材中,竟然没有常见罪名的介绍。这难以满足广大中职学生学习刑法知识的现实需求。
二、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材的编写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教材是开展中职法律教育的依据。因此,编写一本好的法律教材对中职法律教育意义重大。如何才能编写好中职法律教材呢?笔者认为,应该把 “法律教育的实效性”作为编写教材的主要原则,即要通过教材的编写,为法律教育达至“学生不仅喜欢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能够学有所得”的效果提供教材依据。为贯彻这一原则,在教材编写中应该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具体与明确。要针对中职学生的特点来编写法律教材。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文化基础差,学习习惯不好,抽象思维能力差,只对生动形象的知识感兴趣。这些特点决定了中职法律教材中的知识不能过于抽象、概括,而应该具体明确、趣味性强。
(2)实用性与操作性。以往中职学生普遍认为,公共课程无关紧要。他们在校的主要任务是学好一门技能,然后出去找工作、赚钱。多数学生认为职业道德、法律基础这类公共课程与技术和技能的学习无关。因此,他们学习兴趣不浓,学习积极性不高。实际上,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用性都非常强的学科。针对中职学生不善于理论知识学习的特性,我们应充分把握法律与学生现实生活紧密联系的特点,在内容上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工作中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在知识的介绍上,要让法律知识跟中职生所学的专业知识一样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这样的法律教材,才能纠正学生对法律课程的传统偏见,才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才能让学生学有所得。
(3)重点与全面。法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范围广、内涵丰富。而法律教材的版面和学校教学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知识都包含在中职学校的法律教材中。因此,在法律教材内容的选择上要把握这么一个标准:选择学生最需要学、最想学的法律知识和学习效果最好的法律知识。教材应该将这些内容作为重点法律知识来介绍。在这个前提下,在教材中安排必须学习的内容——宪法。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教材的重点与全面的关系。
三、恢复和巩固中职法律教育的地位,完善中职法律教材
(1)恢复法律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巩固地位。法律教育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地位应该得到巩固和加强。这是由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客观形势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现状决定的。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因此,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法律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人们逐渐习惯用法律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这一现实就要求即将参加工作的中职学生必须掌握最基本的各项法律制度,它要求加强对中职学生的法律教育。然而,中职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在进入中职学校之前,他们基本上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小学阶段,没有开设法律课,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读初中时,即使有法律知识的零星介绍,也是穿插在政治课中。进入中职学校,学生本应比较系统地接受法律教育,了解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时间和教材内容都被压缩。这与我国的社会形势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客观现实需求是不相称的。因此,在中职法律教材的编写中,必须重新认识到法律教育对中职学生的重要意义,加强和巩固法律教育在中职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具体做法是恢复中职法律教育的一个学期的教学学时,将中职法律教材从职业道德教材中独立出来。即使不独立出来,也要大大增加法律在其中的比重。
(2)调动中职法律教师的积极性,完善中职法律教材。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从事法律教学经验以及自身法律专业的背景,对完善中职法律教材提出以下构想:
第一,教材的重点内容至少包括两部分:刑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刑法是我国处罚最为严厉的一部法律。中职学生与其他青少年一样,正处于情绪不稳、容易冲动的年龄。他们比较容易触犯刑律,实施诸如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而一旦触犯刑律,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这将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因此,开展刑事法律教育,是中职法律教育,甚至是中职德育的重中之重。具体的做法是在刑法内容的编排和课时安排上应该大大多于其他的法律。劳动法律制度也应该是中职法律教育的重点。中职学生毕业后,不管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种纠纷,都需要懂得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因此,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广大中职学生急需掌握的法律知识。第二,中职学校讲授的法律知识都应该与学生将来的生活紧密相关。除了要重点介绍刑法与劳动法律制度外,还应该介绍债权债务的处理、人身侵权的赔偿、商品买卖和房屋买卖、交通肇事处理、恋爱与婚姻财产等学生应该掌握的常用法律知识。这就大大增强法律教育的现实性与趣味性,从而提高中职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教材介绍的法律知识应该具体、明确、操作性强,从而突出法律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比如,在介绍刑法的相关内容时,教材不应该局限于灌输“要避免刑事犯罪”的理念,还应该介绍一些刑法的基本理论、常见罪名和基本刑罚。基本理论知识应包括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等,常见的罪名应该是学生最容易触犯的罪名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前者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以及涉及“黄、赌、毒”的常见具体罪名;后者如常见的贪污、受贿罪等。
(作者单位:河源市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 苏建永.《职业道德与法律》[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2] 管梦影.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浅谈[J].中等职业教育(理论).2009,(2).
[3] 彭斌.对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调查分析[J].中等职业教育(理论).2009,(1).
责任编辑赖俊辰见习编辑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