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史稿》等史料表明,明前叶经营淮盐的商人主体,是由西北商与淮商(又称扬州盐商)所构成.即该时期淮商不包括西北商.且在当时的淮盐经营中,也无陕商、晋商、徽商等一类称呼。从这种意义上看,不但徽商与西北商是处在不可比状态,而且连陕商、晋商是否为西北商主体也须论证。再据地方史料记载,徽州早在明初,甚至宋元时期,便有人迁往两淮,并有人在那里业盐。是盐法志科第记录表明,构成明前叶西北商主体者,为陕籍商人(另可能还有晋籍),而同时期的淮商主体,则只能是徽籍商人.且该时期在淮徽籍盐商绝不是一个小数,其科举业绩也早于西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