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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留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的规定,有关方面起草了《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留利进行再投资退还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拟于近期颁布实施。《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