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个案教学法在宪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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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阶段,在宪法学教学中采用模拟个案教学法是最合适的。要很好地实施模拟个案教学法要求师生调整教学习惯、编选案例教学实用教材、师生间须双向互动、适度掌握课堂讨论节奏。模拟个案教学法是当下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学理与实用结合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具体个案教学法 模拟个案教学法 宪法学
  [作者简介]邓金菊(1971- ),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23-0120-02
  
  一、案例教学法在宪法学科中运用的原因
  
  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 Method)相传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德尔教授(Professor Christopher Langdell)于1870年正式倡导,它可分为以探讨实际个案、法院裁判为主的具体个案教学法以及以探讨虚构情境事实为主的模拟个案教学法。具体个案教学法以英、美、法案例教学为其代表,模拟个案教学法则多以某虚构之情境事实作为探讨主题,从学术角度,就各法律关系可能牵涉之争点加以观察剖析即可,至多在剖析虚构情境之模拟个案时,要求学生引述相关成文法令规定,法院判解及学说法理等,过程较为简略,也不必像具体个案教学法,须耐心研习真实个案的法院判决书全文。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宪法诉讼尚没有完全建立,现阶段宪法学宜采用模拟个案教学法。
  高等法律职业涉及许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在许多部门法中也已展开,案例教学法其实在诸如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部门法教学中已经有教师采用了,但是宪法学作为一门基础法律学科,却鲜有教师采用,课堂教学多采用理论讲授,教学过程难免枯燥乏味。已往的课堂授课,特别偏重学理讲授,所耗时间太多,教师往往无法掌握授课进度,以至于一门课,到学期终了,有些只讲授了教科书中的1/2或1/3,其余的部分由于时间所限,只能匆匆略为交代,学生真正能够学习到的宪法学内容非常有限。应该说,当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与理念的革新决定了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模拟个案教学法)成为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案例教学法在宪法学科中的具体运用
  
  (一)课堂理论讲授中评析案例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体系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应该以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为目的,使学生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而不能仅仅掌握案例。作为法学教师既不能一味地理论灌输,使学生陷入被动学习,又不能使学生陷入缺乏对基本概念、基本法学理论的概括性、系统性认识的危险。因此,笔者在课堂上采用了一种将法理讲授、法条解释、评析案例相互切换的教学方法。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来决定法理讲授、法条解释、评析案例三者所占的比例和切换的先后顺序。
  例如,讲授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监督保障体制,这个问题较抽象,学生第一次接触法学,很多专业术语还是第一次碰到,像“违宪审查”就是一个较难理解、较难把握的问题。而且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还没有行使过该职权,国内当然也较少有案例涉及。面对这种情况,教师可把美国宪政史上最著名的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介绍给学生。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学生知道了违宪审查的含义后,教师再进一步向学生提问:“我国能否建立像美国这样的违宪审查制度?为什么?”学生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以及教师最后的点拨,知道了在我国是无法建立像美国这种模式的违宪审查制的。因为政治体制不同,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原则,各国家机关之间是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我国却是人大居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得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我国必须另辟蹊径,找到符合自己国情的宪法监督模式。
  (二)组织案例分析专题讨论课
  案例教学法仅停留在课堂上为解释成文法条而进行案例评析是不够的。要培养学生正确分析案例的能力,作为法学教师还应结合教学内容,阶段性地组织案例分析专题讨论课。
  例如,在讲授选举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时,在讲授相关内容之前,事先针对一个真实的个案提出问题,让学生先预习,搜集资料,积极思考,然后在课堂上先让学生发言,最后教师再总结归纳,教学效果非常理想。通过这种讨论分析,学生知道了在案情出现之后如何找出问题,发现问题之后如何分析问题并进而解决问题,现行法律找不到规定该如何处理问题。这种方式尽管花的时间可能会比教师讲授花的时间要长,可是收到的教学效果却是难以估量的。比如,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笔者在上课之前,把王春立诉北京民族饭店案这个较为典型的选举纠纷案例印发给学生,并给学生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本案中的民族饭店是否侵犯了王春立等人的选举权?第二,关于对公民选举权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提示学生去翻阅刑法、选举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裁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是否正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然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公民的选举权受到侵犯难道就没有救济的途径吗?本案既不具备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具备选民资格案件的受理条件。民事诉讼法只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而对诸如本案选举权纠纷的处理未作规定,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本案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
  通过以上分析,同学们达成了共识,对于本案王春立等16名原告因选举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在立法机关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受理前,人民法院对此种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同学们通过讨论,发现16名下岗工人的诉讼,涉及了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赋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一旦公民觉得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目前却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以致投诉无门。这时,再进而给学生介绍一些专家对本案的看法。法学专家们认为,相对于涉讼双方的具体胜负,本案对国家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更值得关注。因为,我国目前少有宪法诉讼案,针对违宪行为也没有具体的程序法规定,更没有针对此类案件的专门司法机关。现行《选举法》是1997年制定的,全法只有44条,而关于选民登记的规定只有3条,可操作性较差,无法规范和解决从选民登记到选举日这段期间的各类问题。而且,鉴于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迅速增强,涉宪纠纷不仅从无到有,还将迅速增加。同时,此案之前,我国并非没有涉宪案件,只是没有程序法可依而没有形成诉讼,也未引起各界的注意,这对维护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和宪法尊严都有很大损害。对于目前已经出现的诉讼,也有专家建议人大常委会加紧立法,尽快修改并完善我国的《选举法》。现有阶段,可考虑在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法庭或宪法案件合议庭,以应急需。
  通过这个案例的讲述,学生对于有关选举的有关法律规定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同时也学会了运用法律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并进而发现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三)运用现实事例说理
  宪法的作用是一个较为抽象的理论问题,由于宪法目前还不具有司法适用性,因此,在大多数人看来,学习民法和刑法似乎比学习宪法更为重要,大多数人认为宪法不如民法、刑法等部门法重要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新生来说,持这种观点的人也不少见。针对这种现象,可采用事例来说明宪法的作用。如齐玉苓受教育权案、青岛考生诉教育部不平等高考录取政策案、夫妻看黄碟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蒋韬状告人民银行“身高歧视”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等等,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一一举例。运用学生熟知的事物举例,不仅能使课讲得生动,也能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领会理论知识,一举两得。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系统性的教学模式。它克服了传统教学法的不足,通过多种教学形式将案例教学贯彻于法学教育的各个层面,使学生能灵活地掌握法学理论,并能举一反三,自由运用,从而实现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的配套措施
  
  (一)师生须调整教学习惯
  那种消极被动的“教师讲,学生听”的学习方式应该向“学生依指定进度事先预习、上课报告、参与讨论”的主动积极的学习方式调整。这种授课模式,使得课堂气氛既紧张又活泼。从形式上更有利于学生的课堂学习。案例教学也需要相关前提配合:教师授课前应该指定若干范围,简略叙说大致内容,使学生熟悉该部分法规范的大致内容及相关背景资料,激发其主动预习的动机;学生应该在课前预习,亲自撰写模拟案例摘要,以备课堂上作出报告并参与讨论。当然,讨论时教师要掌控时间,否则,极易影响教学进度。
  (二)编选案例教学实用教材
  实施模拟个案教学法能否成功与所采用的案例教本是否合适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其配套措施有:一是教师自行编撰适合模拟个案教学法所用虚构情境的模拟个案;二是教师慎选适合模拟个案教学法解析用的模拟个案选集作为教材;三是学校以奖励方式鼓动校内外学者、专家编纂适合模拟个案教学法所用虚构情境的模拟个案选集,并将其作为教材。
  (三)师生间须双向互动
  授课时,教师不妨先以随机抽点的方式,自点名记分表中随机抽点学生甲报告A个案,必要时,甲生尚可至台上运用黑板以文字图表勾勒出案例中各角色的互动过程及所生的法律关系,以利于解说;报告完毕由班上同学发问或由教师提出问题,原则上先由甲生解答,然后由教师补充或指出其解答中不足之处;最后,教师应该予以总结并点评。双向互动式教学可以适度激发学生的责任心与荣誉感,激发其潜能。
  (四)适度掌握课堂讨论节奏
  师生互动,固然可以使教学更加精彩,但案例教学经由师生互动,耗时很多。为了不延误教学进度,施教者与受教者都有义务在授课以及讨论的时候尽量言简意赅,不要长篇大论而不知所云。教师在此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他应该掌控妥当,对于学生漫无目的的延伸话题应该适时叫停,否则教学进度无法保证。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中应该自我要求严格,充分备课。学生则应该课前预习,亲自撰写模拟案例解说。倘若学生偷懒,课前没有准备充分,讨论便无法进行,案例教学也必然会流于形式,达不到提升学生表达能力、概括能力、实际运用能力的功效。
  模拟个案教学法是当下将法学教育中的学理与实用相结合的最佳途径,也是提升法律专业教育品质的务实做法。模拟个案教学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与强化个人理解力、组织力、事理领悟力以及对是非曲直的判断力等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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