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借贷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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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校园网贷 P2P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裸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曾扬杨,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39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借贷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重要模式之一。而近年来在校大学生个人资金与消费欲望不平衡状况凸显,庞大的学生群体以及相对更具优势的身份确认与总体征信,愈发刺激了网贷市场的开拓。校园网络借贷,以其门槛低、借贷便捷、迎合大学生消费和借贷习惯等特点“异军突起”,在大学校园形成稳定受众群体。但立法滞后、监管缺位等等因素,也为这一新兴借贷模式埋下了重大的风险隐患,成为了不法分子针对学生群体的犯罪工具。“裸贷”、“套路贷”等案件的频发,使得校园网络借贷的规制愈加刻不容缓。

一、校园网络借贷概述


  当前校园网络借贷,是面向学生群体,以P2P为主要形式的互联网小额贷款模式。P2P平台通常作为借贷双方的交流媒介,為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与借贷机会。
  (一)校园网络借贷的概念
  P2P网络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在借贷过程中,信息与资金、合同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直接借贷模式。其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欧美各国,其典型模式为:由P2P借贷公司提供平台,借贷双方自由选择,达成合意。出借方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贷款人偿还本息,P2P信贷公司收取一定费用。
  而校园网络借贷,则是网络借贷发展的细分模式,针对学生群体借贷需求而新兴的小额无抵押贷款模式。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研报告》显示,在资金短缺时,8.77%的大学生会寻求借贷手段,其中近半都选择了网贷。而只需上网提交学籍等资料、通过审核、支付服务费,就能便捷申请的校园网络借贷,更成为众多大学生的首选。
  (二)校园网络借贷的特征
  校园网络借贷凭借其门槛低、方便快捷等优势,更好地迎合了学生群体的借贷需求。其特点主要包括有:
  1.以学生身份为前提的低门槛无抵押贷款
  校园网络借贷作为以特定身份为前提的小额贷款,以无抵押贷款为贷款形式。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只需要提交相关身份信息等资料并支付一定手续费,就可以获得贷款,而无需自证还款能力。这一特点对于资金持有与使用欲望不平衡、大多达不到传统借贷模式贷款标准的大学生群体而言,更能够满足其的借贷需求,具有实际借贷优势。
  2.成本低而覆盖面广
  作为网络借贷的典型模式,校园网络借贷借助互联网的信息优势,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获取借贷双方需求信息,整合借贷资源,以节约大量的借贷信息与时间成本。而其覆盖面广的优势,打破了传统借贷模式的地域限制,只需通过互联网便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将大地域范围内的民间零散资金加以整合。
  3.借贷双方匹配与选择更多,交易灵活
  在传统民间借贷中,对于借贷对象、借贷金额、利息约定、还款等等的双方心理预期差异会较大。而网络借贷的交易方式则更加高效灵活,将更为多元化的借贷信息筛选、整合、匹配,以提供更多借贷方案,满足不同借贷者和借款者的个性化需求。

二、校园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借贷平台乱象亟待规制
  1.变相高利贷
  关于高利贷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了部分不法平台,大部分校园网贷平台年利率在10%-25%之间,其设置看似合法,背后却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变相高利:(1)巧立名目多收费。除了贷款利息,网贷平台往往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咨询费、手续费、代理费、充值费、提现费及逾期罚息等;(2)砍头息的传统高利贷手段。其是指在向借款者放贷时,会预先扣除本金中的一定数额,而继续以原先的本金进行约定与还款。(3)不正规利息计算方法欺骗大众。网贷平台所谓的低利率营销口号,是以不同于通用的等额本息法的方式,将每月利息都以最初本金计算而不递减,使已还款部分重复计算。(4)高额罚息的恶性运用。校园网贷平台关于逾期还款收费比例大多是每日0.05%-1%,少数高达借款金额的7%-8%。一旦逾期,罚息以复利计算,利滚利导致小额贷款产生巨额负债。甚至有平台通过错误引导还款时间、还款金额等,以攫取高额罚息。
  2.裸贷、套路贷等非法借贷现象频现
  裸贷,即裸条借贷,是指以高校女大学生为主要群体,用裸照加持身份证为担保的一种畸形互联网借贷模式。其特点主要有:(1)借款主体性别限定为女性,以学生为主;(2)借款额度不以征信等为标准,而是根据外貌、学历等;(3)利率与违约率均极高;(4)催收手段违法,造成严重且持续的危害。
  而套路贷,则是指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之实的违法借贷模式。其以违约金等名目骗取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方的合同,并制造符合合同金额的银行流水痕迹,最后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或假冒其他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数额。
  3.网贷平台放纵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有制度风险、市场风险、机构风险等等。而在我国,其深受传统经济体制与监管失效造成的违规的影响。   校园网络借贷无需任何抵押、不看信用记录、煽动夸大宣传等等现象,除了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外,更为牟利而放纵金融风险,不利于市场整体的金融安全,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4.网贷平台随意泄露客户信息
  无论是网络技术漏洞,还是平台管理缺陷,都将导致校园网贷平台客户信息安全的严重隐患。同时,对于网贷行业尤其是校园网络借贷的监管真空,以及信息社会各行业日益增长的客户信息需求,使得平台买卖信息、侵犯隐私权的现状愈加严峻。
  如果说大部分的信息泄露只是使客户成为各行业潜在客户或电信诈骗潜在对象,那么裸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对借款人个人权利的侵害更是显著。在侵犯个人隐私、损害人格尊严,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也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或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罪等罪名。
  (二)大学生群体消费观与信用意识下滑
  校园网络借贷的兴起与发展,借助于近年来消费主义愈加盛行的“东风”,也进一步反作用于此,加剧了学生群体消费观的扭曲。在面对日益增长的与个人经济水平不协调的消费需求时,表面低成本的校园网络借贷,成为学生首选,放纵了个人的过度欲望。
  同时,大量校园网贷的不良案例也折射出群体信用意识的下滑。部分大学生一意追求物质、无视个人偿还能力与契约履行,最终无力偿还。而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放款门槛低,无需抵押与信用记录,仅依靠学籍信息核实,甚至为市场竞争更加放松借款人基本信息审查,进一步增加了违约风险,不利于大学生信用意识与契约意识的发展。

三、校园网络借贷乱象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监管缺乏
  校园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金融模式,缺乏系统、明确、有效的监管是其乱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1.系统专门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关于P2P网络借贷的专门立法,仅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而该暂行办法中也只初步界定了网贷概念,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原则,概括了网贷公司与监管部门的责任,但并未明确具体职能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南,系统化、专门化的立法仍显滞后。同时,以“裸贷”这一典型犯罪案例为例,虽然通过相关法律可以界定其侵犯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不具备效力等,但在专门的网络借贷法律上应该如何规定,以及责任人除了涉嫌构成犯罪外,还应承担何种相关法律责任之明确,这都反映出法律对于新生犯罪的滞后性。
  2.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主体由“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但其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中仅以“金融监管部门”一词概括,工商、工信部等部门职能更是模糊,各方对于校园P2P网贷的监管分工,始终未予明确。使得实践中各方职责混淆甚至导致隐隐碰撞,又或是出现“踢皮球”现象,造成校园网贷平台之监管事实上处于一种几近真空的状态。
  3.系统监管体系缺失,监管失效
  对于P2P网贷行业,系统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其行业准入机制、退出机制以及适用标准、运营规范等等均缺乏具体的监管实施细则,而对于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显得过于笼统,以致自由裁量权过大。
  同时,实践中金融监管部门还存在有下列问题:首先,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依法监管意识较弱,使得金融监管极易远离法制管理的实质;其次,监管部门尚未建立信息共享系统,难以协调合作,发挥执法合力;再次,监管部门监督滞后、监管力量有限,存在有监管权、无监管责任和监管风险等等问题:最后,金融规制和监管能力滞后于经济、技术发展与金融创新的趋势。
  4.社会征信体系亟待完善
  我国征信系统主要由两种类型的数据库构成,第一种也是最具公信力的事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其目前规定并不能用于网络借贷经营活动;第二种是少数第三方中介机构自行整合的信用数据库,但第三方机构间未形成统一评价标准,信息收集渠道合理性也无法得到保障,难以造就具备较强公信力的征信系统。因此,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健全,使得P2P网贷公司无从依托可靠的征信系统规避一定程度上的信用风险,加剧了平台经营与市场秩序的双重隐患。
  (二)校园网贷平台责任履行缺失
  1.网贷平台审核不严
  对于借款人的审核,校园网贷平台原先设置的门槛便较低,甚至某些平台为了市场竞争进一步放松审查力度,缺乏贷款跟踪措施,不考虑贷款用途的可行性。在本身无法保证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同时,还容易诱发学生的多平台借款、编造理由贷款,为未来的贷款追缴增加了风险。
  而对于贷款出借人的审查,在实践中,P2P网贷平台往往制定各类免责条款,以求规避预期的法律风险,但事实上这并不能免除平台在用户借贷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义务与相应责任。网贷平台为经营竞争需要,放松安全审查义务,必须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网贷平台社会责任缺失
  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企业,是网络经济时代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也是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实施者。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与影响力的特殊性,更需要承擔社会责任。但在最易受互联网信息影响的大学生群体中,夸大、变相欺骗性的校园网络借贷宣传随处可见,影响着学生们的认知与消费、借贷取向。
  校园网络借贷的审查过程中,为了提升市场竞争优势、扩大市场而不断降低审查门槛,更加剧金融风险。及至还款过程中,对于学生逾期采取的催收方式多有粗暴,如通过短信、电话轰炸学生手机通讯录联系人、校园张贴大字报等等方式施加巨大心理压力,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
  (三)部分大学生消费观扭曲,财商欠缺
  在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信息获取又日益便捷的当下,大学生群体作为年轻一代,极易受到消费主义与奢侈消费观的影响,或者滋生炫耀型消费心理,从而盲目跟风,不理性消费。据清华大学《中国青年财商认知与行为调查报告》显示,大学生消费能力高速增长的同时,消费规划能力却明显不足。   调查还显示,在可支配资金增长的同时,大学生群体的财商,即认知、管理和创造财富的能力却明显欠缺。当前大学生财商观念存在明显误区,消费社会化却缺少规划,虽有理财意识却欠缺相关能力,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接受度高但风险甄别能力不足。
  (四)依托网络的新型犯罪日益猖獗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各类依托网络实施的新兴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而基于P2P校园网贷平台,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隐蔽性、犯罪时间、资源成本,以及受害者选择难度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也导致近年来依托P2P校园网贷平台实施的诸如高利贷、裸贷、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发案率不断提升。

四、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专门立法,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
  1.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引入P2P网贷平台
  我国金融机构普遍通过征信体系规避金融风险,但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日益壮大的金融模式却被《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文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利于金融信用风险的规避,以及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因此应当立法以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制定统一的金融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并在行业内实现信用信息的流通共享。同时,也要制定相配套的信用惩戒机制,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网贷平台资质审查
  关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条件与程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备案登记这一审查机制,却评估分类等具体登记审查细则并未配套制定。也就是说,当前P2P网络借贷市场准入条件不明确,易导致“零门槛”与“滥执法”的现象发生。因此,完善P2P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行业主体资质,规范目前模糊的网贷平台经营范围,都是P2P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3.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与风险预防体系
  首先,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息披露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建立统一的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并强制网贷平台向金融监管部门披露风险考核信息,定期通过统一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非涉密经营信息。而监管部门在加强信息共享的同时,也应当定期将其对相关网贷行业及平台的风险评估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其次,完善风险评估与预防机制,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加强对于网贷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二)加强监管力度,明确职责分工
  1.明确行政部门职能分工,加强监管
  由于当前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校园P2P网贷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分工不明确,实践中或是职责混淆或是“踢皮球”,其监管现状几近真空。因此,通过制定相关细则或工作指南,明确“一行三会”,以及工信部、工商部门、教育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保障。在明确职能的基础上,各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统筹、引导、监督与管理的作用,组织各方力量促进校园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2.明确网贷平台的安全审查义务与连带责任
  对于借款人审查而言,网贷平台承担审查其借贷资质与还款能力的责任,同时其相对于寄款人更易归责也更具有履行责任的能力。因此,基于保护受害人的原则,在实践中无法对实际借款人归责时,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先行赔偿以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而对于贷款出借人审查而言,网贷平台对于其的安全审查义务更是不言而喻。因此,应当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进一步明确专门的P2P网贷平台的安全审查与连带责任。
  3.刑法对于校园网贷犯罪的规制
  刑法是对于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校园P2P网络借贷规制的最后保障手段。对于诸如裸贷、套路贷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刑法加以规制。但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由于P2P作为金融创新的新兴领域,极易产生刑法不曾涉及的新情况、新要求,因此,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防范刑法对于新兴网贷违法行为的滞后性,以促进金融社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大学生群体宣传教育与网贷行业自律
  要实现校园P2P网络借贷的全面规制,仅依靠行政与司法监管并不足够,还需要行业协会自律以及借贷双方的自我监管。因此,对于大学生群体这一校园P2P网贷的独特受众,应当加强法律与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健康的消费观、理财观、契约意识、信用意识等纳入大学的通识课教育中。而对于校园网贷行业,要基于行政引导作用找到健康科学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对于行政、司法监管不全面的补充作用。

五、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校园网络借贷,以其门槛低、借贷便捷、迎合大学生消费和借贷习惯等优势逐渐发展壮大,同时也由于其针对群体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监管的滞后性,产生了诸多风险。而规制校园网络借贷乱象,实现系统而有效的监管,稳定校园网络借贷秩序,需要相关各方面的明确与协调,期待我国校园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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