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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的一天,李三携儿子李小三(8岁)去商场购物,李小三走路不慎没看见商场内的一面玻璃,一头撞在玻璃上受伤。李三要求商场予以赔偿,商场负责人指着店堂内入口处醒目位置的一个告示:“请照看好自己的孩子,本店概不负责”,并以此为由不承担责任。李三一气之下,对该商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场承担李小三因受伤而花去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用共1000元。李三的请求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