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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将矿业权的客体定义为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对于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客体的确定应赋予"物"应有的新的内涵,应充分关注物自身的物理特性,通过物所处的空间特点准确界定其权利所对应的客体。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所有权之客体以及矿产品的合理界定,提出"探矿区"和"采矿区"应作为法律上探矿权采矿权之客体概念,对于解决物的所有和利用之间的矛盾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