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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监督过失对于责任事故犯罪的预防具有积极意义,但为平衡社会发展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监督过失也有适当限缩的必要。被允许的危险作为阻却违法事由具有限缩监督过失的功能。被允许的危险与监督过失的界限应重点通过考察监督者有无违反一定的行为注意规则、危险行为与被侵害法益间的利益衡量及有无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来综合认定。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对于我国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均具有现实借鉴意义,从而为研究我国监督过失犯罪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