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退汇款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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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7年第12期刊登了《此笔汇款不用返还》一文。作者认为:“该笔退汇款不用返还。”笔者实难苟同。笔者认为兰州公司有权取得该笔退汇款,只是非诉武汉公司,而是诉付款行。兰州公司可以以票据付款纠纷之诉状告该汇票付款行,并列武汉公司为第三人;兰州公司有权得到20万元余款,付款行有义务偿付该笔汇票余额,武汉公司有返还不当得利之义务,将退汇款退回付款行。该笔退汇款利息损失由兰州公司与付款行分担。理由如下:首先,武汉公司无合法根据取得该笔退汇款所有权。兰州公司与武汉公司合同关系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武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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