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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预警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英国、美国的相关监管规则相比,我国的持股预警披露制度仍有亟待完善之处。为此,应当放弃以持股比例为标准来划分简式权益披露与详式权益披露的做法,而改为以控制意图为标准;同时,为适应市场需求,节省监管成本,在机构投资者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限方面应当制定必要的例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