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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4年前实施的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条款中,金银质地首饰与其他诸如以宝石、象牙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首饰或装饰品.均归入“其他轻工产品”税目的“首饰”子税目中,增值税税率为16%。适用范围是: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象牙、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首饰。若用上述材料制成其他非刍饰类产品的,如工艺品则按“其他工业品”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将原税制中的“首饰”子税目和其他珠宝玉石类产品合并,设立了一个消费税税目——“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金银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