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者对征地补偿金自我管理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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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失地者;征地补偿金;补偿金信托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46-02
  作者简介:区树添(1992-),男,汉族,广东江门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环境法、行政法。
  一、失地者物质保障现状
  各地因发展水平差异导致征地补偿出现较大的差别,如城中村征地补偿可让失地者“一夜暴富”,相反城郊征地则让失地者“一夜三无(无地、无业、无保障)”。本文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金桂大道市政工程征地为例,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失地者的物质保障和生活现状,剖析失地者对补偿金自我管理的问题。
  金桂大道工程政府征地分别于2004年、2007年和2011年三次进行,其中这三次征地补偿分别是25200、53000和82000元/每亩。对补偿金用途问题,调查显示:52%用于储蓄,17%用于修缮房屋,用于创业或者子女教育同为9%,8%用于医疗,还有5%用于基本生活消费。针对原职业为农民的失地者,其失地后再就业(包括创业)的人数为78%,15%待业,7%退耕休养。在社会保障方面,90%享有社会保险。其中95%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5%为失业保险。
  二、失地者对补偿金自我管理的问题
  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题与客体的需求与被需求,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动机和目的。①征地活动中补偿金的表面价值为补偿失地者损失,但其根本价值在于帮助失地者在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后顺利实现职业转型或住房安置。失地者在获得土地补偿金后,因个体差异引起各自对补偿金管理利用的不同,进而影响补偿金价值的实现。本文调查发现失地者对于补偿金的自我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补偿金使用的传统性与狭隘性
  因为失地者多为中底阶层,他们的受教育水平低,从事的职业和所处生活环境等导致其社会阅历、思维视角等存在封闭性和固化性,其与社会的交融度较于城市居民或受过高等教育人群相比也较低,因此他们的社会人脉狭窄、信息渠道单一导致获取信息具有显著的滞后性。如上文所示,大部分失地者把补偿金用于传统储蓄保值,而只有少数人用作投资或者创业启动金。因此失地者对于补偿金的管理思维具有浓厚的传统色彩和狭隘性。
  (二)补偿金使用的单一性
  尽管少部分失地者突破了补偿金使用的传统性和狭隘性,把补偿金用于投资或者创业启动金,但又因个人性格鲁莽或信息获取渠道狭隘等诸多因素而未能充分了解存在的风险,而导致投资亏本或创业失败。这从侧面反映出失地者未能对补偿金进行多元化管理会引起补偿金使用风险呈现单一聚合性增加。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费的本身价值是兼具物质补偿性、生活保障性、职业转型辅助性等多功能于一体。但失地者却使用单一,未能实现补偿金价值的多元化并合理分散风险。
  (三)补偿金使用的无计划性和挥霍性
  对于大部分失地者来说,对补偿金的使用多为传统的储蓄或者房屋安置,但少部分失地者却对于补偿金使用并无规划或因自身存在好逸恶劳、赌博吸毒等恶习,在取得补偿金后结识不良朋友而误入歧途并挥霍补偿金,最终没有实现补偿金的职业转型辅助性或者住房安置功能,却误入歧途而陷于牢狱之灾。
  三、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之于补偿金管理的应用
  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独特性体现在两个所有权制度(法律意义上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财产的所有权人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有权一分为二即委托人将其特定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该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而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受益所有权)归受益人享有。总的来说,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而与受托人形成信义关系,受托人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信托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交付给受益人的财产管理制度。
  虽说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就转移了财产所有权,但这是基于信托的所有权利益与其责任相分离所决定的,因为财产权要想有效的利用,必须可以分割。②但这并不意味着委托人永远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保留了随时终止信托并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力的信托。③当然实践中当事人不限于只在信托合同中保留撤销约定才能取回信托财产。因为如我国《信托法》立法中规定如果出现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旨意管理信托财产、不当管理信托财产或者损害信托财产等情形,委托人也可以撤销信托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并取回信托财产。
  “当人们(或生物)能够最大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偏好时(而不论这些偏好是什么),幸福或效用就得到了最大化”。④征地补偿金信托的效用如下:第一,为失地者提供多元化的财产管理选择,避免补偿金使用的狭隘性,分散资金单一使用的风险。将信托应用于补偿金管理,丰富了失地者管理财产的选择,进而有利于分散资本单一管理的亏损风险。第二,节约失地者管理财产的精力,满足失地者的不同需求。信托制度类似于代理,但又不同于代理。将补偿金信托给信托机构可让其代为管理财产,并可从中获益。因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委托人不仅可让信托机构从事一般的资本投资活动,而且可让信托机构按照特定目的管理财产。如我国香港地区,家长在孩子出生后为子女将来的教育费用得到保证而将部分财产信托,这不仅让子女的教育费用得到保障,而且使得教育费用在不断增值的同时却又省去了许多费时费力的财产管理活动。第三,防止失地者不当管理而避免补偿金的挥霍性。信托制度在失地者刚取得补偿金的阶段中予以应用,将有效抑制挥霍财产从而保证补偿金功能实现。
  四、我国征地补偿金信托的初步构想
  虽说补偿金信托是私行为,政府无从干涉。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公共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⑤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功能在于其服务性,并且征地活动也是由政府征地行为所引起的,所以政府有必要对征地后的安置与保障制度予以指导和落实。我国补偿金信托应用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政府与信托机构商谈信托事宜。政府相对于失地者来说其掌握着最新信息动态和更多社会资源,并且多数失地者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薄弱。故政府凭借着广泛的信息来源可为失地者事前物色几家信誉良好、服务周到的信托机构,并与之就信托财产范围、信托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事项予以确定,并针对不同的目的草拟多份信托合同模版以供失地者选择。第二,政府联合信托机构就补偿金信托的利弊进行普及。因为我国信托制度和实践在我国处于新兴阶段,失地者大多对其利弊、性质和一些重要问题并不熟悉。为了使得补偿金信托能够得到较好的实践,政府和信托机构有必要对补偿金信托性质和利弊等问题向失地者普及,并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咨询平台。只有让他们充分了解信托才能让他们在根据个人需求基础上做出最佳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实现补偿金的多种价值功能。第三,失地者和信托机构就具体事宜进行洽谈。失地者在政府提供的信托合同模版下,就个体不同利益需求对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受托人报酬、新委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洽谈以最终确定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在双方就细节问题洽谈好后签订信托合同并完成财产交接。
  [ 注释 ]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293.
  ②陈雪萍.环境保护信托——环保资本运营的新亮点[J].当代法学,2006,3,20(2).
  ③百度:可撤销信托[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1793200.htm?fr=aladdin,2014-6-5.
  ④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1.
  ⑤杨寅.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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