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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更好的管理经济市场,我国根据经济的发展规律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各种税收政策。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不断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有时也会进行一定的风险投资。在实际的风险投资过程中,税收政策的具体情况影响着风险投资的大小和规模,进而影响着风险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收益。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发展过程中存 在的主要问题,然后进一步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有效优化措施。
关键词:我国 风险投资 税收政策 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5(c)-020-02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实际的发展需要和经济市场的变化选择进行一系列的风险投资,这些投资能够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但同样存在相对较高的风险。基于此,大部分企业面对风险投资往往是望而却步,政府部门为了能够有效激发企业的风险投资积极性,可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通过适当降低某些方面的税收,从而使企业的整体税收后盈利增加,进而使企业愿意进行高风险的投资。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够有效带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全面发展,还能够有效促进一系列的新兴产业和配套产业的发展。
1 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优惠政策不够健全
在我国风险投资过程当中,大部分税收政策主要是为投资后期提供一定的优惠,但却没有出台相应的风险投资前期的资金优惠政策,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就不能进行风险投资。另外,政府相关部门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企业经营过程当中的所得税,并没有根据实际的投资情况出台相应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正在经营的企业,而对于处于创立期和研发期的企业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明显不足。
1.2 风险体系并不完善
在实际的风险投资过程中,我国所出台的风险投资税收体系较为笼统,没有专门针对风险企业、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者的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而大多数风险投资优惠往往是面向风险投资企业的,严重缺乏面向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者的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这样的情况就使得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挫伤,这并不利于全面的带动我国风险投资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我国实行的大部分风险税收政策往往是由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统一制定的,是具有国家性和统一性的税收政策。但却没有针对区域和地方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政策,这严重的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全面发展。
1.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
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投资机构、个人都选择将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一系列的风险投资和活动都是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展开的。我国所推行的一系列税收政策,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提供一定的政策鼓励和税收优惠。这不仅可以调动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在实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是明令禁止扣除固定资产税款的,这也就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想要进行风险投资,就必须投入更多的无形资产,例如智力、技术等。加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当中往往不需要较多的有形原材料,从而能够用来抵扣的税相对较少,甚至还有可能造成风险投资的重复征税。这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使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愿进行风险投资。
2 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有效优化措施
2.1 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
为了有效的鼓励我国企业积极的进行风险投资,不断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部门就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制体系。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出台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用以管理和约束风险投资方面的各种税收,然后严格要求相关管理人员,按照法律制度来进行税收管理,对于违反法律的人员和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政府部门还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风险投资过程中的投资主体,对于风险投资过程当中的风险投资退出和风险投资成果转化进行详细规定。通过加强立法的方式不仅能够有效提升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还能最大限度的提升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收益滞后、风险较高、周期较长的特点,这些同样也是风险的投资缺点。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大部分企业往往不愿意进行风险投资,或者在面对风险投资时表现得不够坚定。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法律。
2.2 不断提高风险投资优惠
为了全面促进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不同投资情况,出台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投资需求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能够有效提升风险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相关部门可以出台亏损结转规定。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一定程度的增减,即使投资者投资失败后,也能够通过亏损结转弥补一部分的损失。相关部门还需要对投资者的实际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当投资者在某些条件下获得收益,可以适当减少一部分税收,或者免征一部分税收。例如,投资者在风险投资当中取得了一定收益,然后继续将这部分收益进行风险投资,就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于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也可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一部分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对于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开发的科研人员,所获得的工资可以或者将科研成果转让之后所获得的收益,都可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3 不断优化风险企业的税收
为了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更多优惠,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系列的增值税改革。有目的性的将传统生产型增值税进行一系列的优化调整,使之成为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从企业固定资产当中进行税款抵扣。为了有效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发展,相关部门可以对企业当中的无形资产进行一系列评估,然后提出相应的无形资产税额抵扣优惠政策,这样能有效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能有余力进行风险投资。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不仅能够有效带动我国的技术发展,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出口贸易额度。因此,相关部门可以适当减免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增值税。
3 结语
在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过程中衍生出全新的产业和配套产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会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收益,进而有效增加了我国的总体税收金额。这不仅有效促进各大产业发展,同时还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但在实际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优化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对于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力图在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问题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带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不断地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够全面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还能为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邵桂根,李艳艳,朱庆锋.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税收,2016(01).
[2] 李欣.我国风险投资与税收激励政策法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6(21).
[3] 薛薇,李峰,彭春燕.我国支持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6(07).
[4] 成瑶.税收政策变动对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J].经贸实践,2016(15).
①基金项目:2016年牡丹江市社会科学课题项目“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研究”(160107);牡丹江师范学院2016年科研项目“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的我国高校审计风险及防范研究”(QN201612)。
作者简介:于应来(1990-),女,黑龍江大庆人,牡丹江师范学院助教,硕士,主要从事会计学方面的研究;芦丽丽(1985-),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牡丹江师范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会计学方面的研究;王启源(1990-),男,黑龙江牡丹江人,牡丹江市爱民区政府,硕士,主要从事招商项目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我国 风险投资 税收政策 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5(c)-020-02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实际的发展需要和经济市场的变化选择进行一系列的风险投资,这些投资能够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但同样存在相对较高的风险。基于此,大部分企业面对风险投资往往是望而却步,政府部门为了能够有效激发企业的风险投资积极性,可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通过适当降低某些方面的税收,从而使企业的整体税收后盈利增加,进而使企业愿意进行高风险的投资。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够有效带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全面发展,还能够有效促进一系列的新兴产业和配套产业的发展。
1 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优惠政策不够健全
在我国风险投资过程当中,大部分税收政策主要是为投资后期提供一定的优惠,但却没有出台相应的风险投资前期的资金优惠政策,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就不能进行风险投资。另外,政府相关部门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企业经营过程当中的所得税,并没有根据实际的投资情况出台相应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正在经营的企业,而对于处于创立期和研发期的企业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明显不足。
1.2 风险体系并不完善
在实际的风险投资过程中,我国所出台的风险投资税收体系较为笼统,没有专门针对风险企业、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者的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而大多数风险投资优惠往往是面向风险投资企业的,严重缺乏面向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者的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这样的情况就使得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挫伤,这并不利于全面的带动我国风险投资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我国实行的大部分风险税收政策往往是由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统一制定的,是具有国家性和统一性的税收政策。但却没有针对区域和地方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政策,这严重的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全面发展。
1.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
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投资机构、个人都选择将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一系列的风险投资和活动都是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展开的。我国所推行的一系列税收政策,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提供一定的政策鼓励和税收优惠。这不仅可以调动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在实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是明令禁止扣除固定资产税款的,这也就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想要进行风险投资,就必须投入更多的无形资产,例如智力、技术等。加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当中往往不需要较多的有形原材料,从而能够用来抵扣的税相对较少,甚至还有可能造成风险投资的重复征税。这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使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愿进行风险投资。
2 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有效优化措施
2.1 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
为了有效的鼓励我国企业积极的进行风险投资,不断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部门就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制体系。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出台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用以管理和约束风险投资方面的各种税收,然后严格要求相关管理人员,按照法律制度来进行税收管理,对于违反法律的人员和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政府部门还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风险投资过程中的投资主体,对于风险投资过程当中的风险投资退出和风险投资成果转化进行详细规定。通过加强立法的方式不仅能够有效提升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还能最大限度的提升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收益滞后、风险较高、周期较长的特点,这些同样也是风险的投资缺点。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大部分企业往往不愿意进行风险投资,或者在面对风险投资时表现得不够坚定。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法律。
2.2 不断提高风险投资优惠
为了全面促进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不同投资情况,出台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投资需求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能够有效提升风险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相关部门可以出台亏损结转规定。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一定程度的增减,即使投资者投资失败后,也能够通过亏损结转弥补一部分的损失。相关部门还需要对投资者的实际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当投资者在某些条件下获得收益,可以适当减少一部分税收,或者免征一部分税收。例如,投资者在风险投资当中取得了一定收益,然后继续将这部分收益进行风险投资,就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于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也可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一部分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对于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开发的科研人员,所获得的工资可以或者将科研成果转让之后所获得的收益,都可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3 不断优化风险企业的税收
为了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更多优惠,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系列的增值税改革。有目的性的将传统生产型增值税进行一系列的优化调整,使之成为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从企业固定资产当中进行税款抵扣。为了有效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发展,相关部门可以对企业当中的无形资产进行一系列评估,然后提出相应的无形资产税额抵扣优惠政策,这样能有效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能有余力进行风险投资。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不仅能够有效带动我国的技术发展,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出口贸易额度。因此,相关部门可以适当减免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增值税。
3 结语
在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过程中衍生出全新的产业和配套产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会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收益,进而有效增加了我国的总体税收金额。这不仅有效促进各大产业发展,同时还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但在实际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优化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对于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力图在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问题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带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不断地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够全面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还能为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邵桂根,李艳艳,朱庆锋.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税收,2016(01).
[2] 李欣.我国风险投资与税收激励政策法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6(21).
[3] 薛薇,李峰,彭春燕.我国支持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6(07).
[4] 成瑶.税收政策变动对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J].经贸实践,2016(15).
①基金项目:2016年牡丹江市社会科学课题项目“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研究”(160107);牡丹江师范学院2016年科研项目“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的我国高校审计风险及防范研究”(QN201612)。
作者简介:于应来(1990-),女,黑龍江大庆人,牡丹江师范学院助教,硕士,主要从事会计学方面的研究;芦丽丽(1985-),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牡丹江师范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会计学方面的研究;王启源(1990-),男,黑龙江牡丹江人,牡丹江市爱民区政府,硕士,主要从事招商项目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