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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立法经过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番曲折,将合同的核心定位在当事人民事利益交换这一点上,由此,带来了我国合同立法观念的新的突破,即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诚实信用的立法表现主要包括:对其进行一般性规定和总则性规定、对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的改革、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的限制,尤其是对合同义务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扩张.我国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合同法中,对于培育中国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