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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不少地方政府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设计了各具特色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安排的效果并不理想。原计划2009内年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也推迟出台。笔者分析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以及存在的制度问题,以期能够早日实现制度的整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现行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为主,各地区呈不同的"碎片化"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农保模式、城保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和双低模式。
1、农保模式
农保模式是指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以北京为例。北京市2001年出台并实施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以上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按19%、农民工本人2001年按7%(今后最终达到8%)比例缴纳。社保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非北京市)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方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部分根据其累计缴纳年限和相应缴费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计发给本人。
农保模式的优点在于: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赋予农民工很大的自由选择权。缺点有: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与城保的联系与接续,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种制度的统一;统筹部分不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失去社会养老保险本来的意义。
2、城保模式
城保模式是指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以深圳市为例。2000年12月,深圳市修改通过了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2年7月出台了新条例的《若干实施规定》。新条例及其实施规定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有: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员工缴5%,企业缴8%,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同基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的员工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可转移或退还员工本人。
此模式优点在于: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有利于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机制。缺点是:费率过高;缴费期太长;退保只能退或转移个人账户积累额;资格条件太苛刻,例如,退休前5年要连续在本市缴费,绝大多数农民工难以做到。
3、综保模式
综保模式是指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或非城镇户籍职工实行综合保险,如上海、成都。上海针对外来工有专门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及实施细则(2005年),综合保险包括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内容。原则是政府推进、商保运作。基本内容是:来沪农民工有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2.5%的比例全额缴费,外地在沪施工单位按基数7.5%缴费,个人不缴费;没工作单位的,则由来沪农民工本人按上述基数和比例全额缴费。缴费后,农民工就可享受意外伤害(工伤保险)、住院医疗及老年补贴三项待遇。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或因病住院时,就能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获得相应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个人或农民工本人累计缴费每满一年,来沪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时,到户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每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可享受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综合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对于上海模式,其优点在于:改变了城镇保险转制成本和基金缺口由农民工承担的做法;运用商业保险,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保险的转移问题和基金保值增值难问题;门槛低、易操作。这一模式的缺点是:难以给农民工真正的市民待遇,而且保障水平偏低;将来难以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利于增强其自我保障意识;按年数计算养老待遇,农民工保险资金被部分截留;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相冲突。
4、双低模式
双低模式是指对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采取"双低",即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浙江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经历了两个阶段。2003年前浙江省农民工参保主要是按照1997年和1998年该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范围。2003年7月,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降至12%和4%(城镇职工为22%和8%)。
对于浙江模式,其最大的优点是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而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但是,这种待遇与缴费比之间的巨大反差把当期的支付压力留给了后任政府,人们称之为"小斗进,大斗出"。
二、农民工参保状况
尽管很多地方政府制定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长,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表现为"一低一高"。一是农民工参保率低,据农业部2005年的调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3.8%。农民工总体参保率不超过20%,大多数农民工并未参保。二是参保的农民工退保率高。近年来,很多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纷纷选择退保。一些地区农民工退保甚至成为一股风潮。广东省有的地方农民工退保率达到95%以上。
关于参保率低,主要原因包括: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不适合农民工的特点与需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短期行为;部分企业消极抵制,亦有部分企业无力参保;农民工存在不知维权、不愿维权和不敢维权几种情况;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难以满足农民工大规模参保需求;国家层面上缺乏农民工参保的强制性政策等。
关于退保率高,主要原因包括:缴费负担过重;养老保险转移困难;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同时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健全,覆盖面窄,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困难;缴费年限过长等。
三、结束语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联系着农村和城市的中间力量。加快形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是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事实已经证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单兵独进地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试验基本是不成功的。需要全国一盘棋统一考虑,尤其是中央政府要承担起应有的组织领导、制定政策、监督检查、提供财政支持的责任。各级政府之间、各地政府之间和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树立公平理念、公共服务理念,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加快改革步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目标建立公平、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李世军.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初探[M],2006
[2]赵殿国.农民工与社会保险[M],2007
作者简介:李彦姝,上海大学公共管理系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隋天宇,吉林大学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现行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为主,各地区呈不同的"碎片化"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农保模式、城保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和双低模式。
1、农保模式
农保模式是指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以北京为例。北京市2001年出台并实施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以上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按19%、农民工本人2001年按7%(今后最终达到8%)比例缴纳。社保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非北京市)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方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部分根据其累计缴纳年限和相应缴费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计发给本人。
农保模式的优点在于: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赋予农民工很大的自由选择权。缺点有: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与城保的联系与接续,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种制度的统一;统筹部分不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失去社会养老保险本来的意义。
2、城保模式
城保模式是指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以深圳市为例。2000年12月,深圳市修改通过了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2年7月出台了新条例的《若干实施规定》。新条例及其实施规定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有: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员工缴5%,企业缴8%,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同基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的员工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可转移或退还员工本人。
此模式优点在于: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有利于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机制。缺点是:费率过高;缴费期太长;退保只能退或转移个人账户积累额;资格条件太苛刻,例如,退休前5年要连续在本市缴费,绝大多数农民工难以做到。
3、综保模式
综保模式是指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或非城镇户籍职工实行综合保险,如上海、成都。上海针对外来工有专门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及实施细则(2005年),综合保险包括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内容。原则是政府推进、商保运作。基本内容是:来沪农民工有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2.5%的比例全额缴费,外地在沪施工单位按基数7.5%缴费,个人不缴费;没工作单位的,则由来沪农民工本人按上述基数和比例全额缴费。缴费后,农民工就可享受意外伤害(工伤保险)、住院医疗及老年补贴三项待遇。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或因病住院时,就能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获得相应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个人或农民工本人累计缴费每满一年,来沪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时,到户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每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可享受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综合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对于上海模式,其优点在于:改变了城镇保险转制成本和基金缺口由农民工承担的做法;运用商业保险,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保险的转移问题和基金保值增值难问题;门槛低、易操作。这一模式的缺点是:难以给农民工真正的市民待遇,而且保障水平偏低;将来难以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利于增强其自我保障意识;按年数计算养老待遇,农民工保险资金被部分截留;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相冲突。
4、双低模式
双低模式是指对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采取"双低",即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浙江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经历了两个阶段。2003年前浙江省农民工参保主要是按照1997年和1998年该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范围。2003年7月,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降至12%和4%(城镇职工为22%和8%)。
对于浙江模式,其最大的优点是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而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但是,这种待遇与缴费比之间的巨大反差把当期的支付压力留给了后任政府,人们称之为"小斗进,大斗出"。
二、农民工参保状况
尽管很多地方政府制定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长,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表现为"一低一高"。一是农民工参保率低,据农业部2005年的调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3.8%。农民工总体参保率不超过20%,大多数农民工并未参保。二是参保的农民工退保率高。近年来,很多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纷纷选择退保。一些地区农民工退保甚至成为一股风潮。广东省有的地方农民工退保率达到95%以上。
关于参保率低,主要原因包括: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不适合农民工的特点与需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短期行为;部分企业消极抵制,亦有部分企业无力参保;农民工存在不知维权、不愿维权和不敢维权几种情况;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难以满足农民工大规模参保需求;国家层面上缺乏农民工参保的强制性政策等。
关于退保率高,主要原因包括:缴费负担过重;养老保险转移困难;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同时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健全,覆盖面窄,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困难;缴费年限过长等。
三、结束语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联系着农村和城市的中间力量。加快形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是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事实已经证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单兵独进地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试验基本是不成功的。需要全国一盘棋统一考虑,尤其是中央政府要承担起应有的组织领导、制定政策、监督检查、提供财政支持的责任。各级政府之间、各地政府之间和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树立公平理念、公共服务理念,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加快改革步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目标建立公平、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李世军.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初探[M],2006
[2]赵殿国.农民工与社会保险[M],2007
作者简介:李彦姝,上海大学公共管理系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隋天宇,吉林大学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