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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文化产业已逐渐成为我国发展的一大产业,各个地区都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丝绸之路的提出为沿线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甘肃作为丝绸之路上的一个重要地区,应抓住这一机遇,持续健康的发展文化产业。甘肃省虽然文化资源丰富,但在文化产业立法、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甘肃省文化产业才能得到长足发展。
一、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保护尚不充分,存在着保护缺陷。(1)保护对象不全面,例如没有将文化产业中的服务性行业包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2)立法空白,例如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问题、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保护界限问题、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等都沒有规定。在国家立法不完善的环境下,甘肃省目前也未在此方面做出任何规定。
(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执法方面存在问题
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中指出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理文化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但其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仍存在着问题,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队伍偏小、文化执法队伍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执法队伍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尚不足以应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这一系列问题也束缚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一)健全立法体系,完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从国家层面来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经历了几次修订,但到目前我国都没有关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从甘肃省来看,关于文化产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定中也没涉及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因此应重视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甘肃在立法过程中还要立足当地的实际情况,正如上文所述,甘肃省文化资源种类繁复,民族文化丰富,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一实际,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对民族产业品牌与标志性文化产业的保护,规范文化产品的进出口标准,尤其注重民族传统文化财产的保护,避免类似于韩国端午节申遗现象的出现,此外还要预见到未来,面对可能增多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诉讼,还要创造出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审理模式。
(二)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
2011年文化部提出了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来管理文化市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一个专门的管理文化产业市场的机构,它的执法水平高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提高它的执法水平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提高执法机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组建知识产权专门执法队伍,组织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等多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其次,从外部出发考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虽作为专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但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所以机构要与其他部门相协调,明确各自职权,相互配合,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强对文化产业的商标保护
文化产品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消费认知度高,将其注册为商标,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品牌效应,唤醒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侵权问题。文化产品形式特殊,因此在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能够为文化产品保驾护航。因此应当完善文化产品商标登记制度和相应的执法体系,加强重点文化产品和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要对不正当抢注文化产品商标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文化产业的发展,脱离不开通过版权制度对智力成果的生产、复制与传播进行保护。在对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中,应强调以下几方面,首先,由于文化资源种类繁复,以此为基础产生的文化产品形式也多种多样,导致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扩大,因此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范围亟需调整;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文化产业厚积薄发,因此要注重对网络世界著作权进行保护;最后,严厉打击盗版现象。
(五)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文化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建议
文化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尤其对一些地区的民族文化而言,因为那些民族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区性。对于文化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要着重于:首先要将地区内具有地域特色的优秀的文化产品尽快的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在国内获得保护是该地理标志产品开辟国际市场的法律基础”,有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有效地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为特定地域生产经营者的品牌维护提供法律的保障。(作者单位为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保护尚不充分,存在着保护缺陷。(1)保护对象不全面,例如没有将文化产业中的服务性行业包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2)立法空白,例如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问题、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保护界限问题、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等都沒有规定。在国家立法不完善的环境下,甘肃省目前也未在此方面做出任何规定。
(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执法方面存在问题
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中指出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理文化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但其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仍存在着问题,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队伍偏小、文化执法队伍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执法队伍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尚不足以应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这一系列问题也束缚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一)健全立法体系,完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从国家层面来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经历了几次修订,但到目前我国都没有关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从甘肃省来看,关于文化产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定中也没涉及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因此应重视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甘肃在立法过程中还要立足当地的实际情况,正如上文所述,甘肃省文化资源种类繁复,民族文化丰富,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一实际,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对民族产业品牌与标志性文化产业的保护,规范文化产品的进出口标准,尤其注重民族传统文化财产的保护,避免类似于韩国端午节申遗现象的出现,此外还要预见到未来,面对可能增多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诉讼,还要创造出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审理模式。
(二)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
2011年文化部提出了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来管理文化市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一个专门的管理文化产业市场的机构,它的执法水平高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提高它的执法水平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提高执法机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组建知识产权专门执法队伍,组织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等多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其次,从外部出发考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虽作为专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但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所以机构要与其他部门相协调,明确各自职权,相互配合,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强对文化产业的商标保护
文化产品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消费认知度高,将其注册为商标,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品牌效应,唤醒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侵权问题。文化产品形式特殊,因此在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能够为文化产品保驾护航。因此应当完善文化产品商标登记制度和相应的执法体系,加强重点文化产品和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要对不正当抢注文化产品商标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文化产业的发展,脱离不开通过版权制度对智力成果的生产、复制与传播进行保护。在对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中,应强调以下几方面,首先,由于文化资源种类繁复,以此为基础产生的文化产品形式也多种多样,导致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扩大,因此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范围亟需调整;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文化产业厚积薄发,因此要注重对网络世界著作权进行保护;最后,严厉打击盗版现象。
(五)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文化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建议
文化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尤其对一些地区的民族文化而言,因为那些民族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区性。对于文化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要着重于:首先要将地区内具有地域特色的优秀的文化产品尽快的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在国内获得保护是该地理标志产品开辟国际市场的法律基础”,有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有效地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为特定地域生产经营者的品牌维护提供法律的保障。(作者单位为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