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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郴办发[2012]19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中办发[2011]30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湘办发[2012]9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郴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郴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