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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了打还赔了钱
8月1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上一骑车小伙险些与一辆奔驰车撞上,他便骂了奔驰车主,然后用电动车对奔驰车撞,结果被车上人打了一顿,小伙报了警。可目击者证实两车一开始并没有碰擦,小伙先骂车主并故意撞坏奔驰车导致被打。奔驰车主联系4S店询问车损修复可能要数千元。民警决定将双方因打架行为带往派出所处理。这时,坐在地上的小伙提出私了,最后民警调解后,小伙赔了车主1000元。
张冠李戴
认为在“瓷珍善行”拍卖《笑入胡姬酒肆中》瓷瓶署的自己的名为假,陶瓷界大师王锡良以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艺术中心和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判令三被告索回涉案瓷瓶并销毁,同时赔偿自己损失1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今年6月初,已故国画大师刘旦宅先生的家属致函王锡良,指出《笑入胡姬酒肆中》瓷瓶上的原作是刘旦宅原创的,该瓶上署名“王锡良”红印,涉嫌侵犯刘老著作权。
诈骗秘籍
33岁的左某是江西人,平时在金华打工。2014年5月,在老家江西上饶一县城等车时,左某看到了一份教人怎么“重金求子”的广告。虽然觉得招数老套,但左某还是按照广告上的电话打了过去,讨价还价后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长达9页的“重金求子”全套诈骗资料。回到金华后,左某申请了一些QQ小号,然后随机添加一些女子聊天。他编造自己是公司老总,果然骗得宁波女子郭某2.6万元。近日,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左某批准逮捕。
假自焚真受审
自称生病没得到村里照顾,想给村里找点麻烦,60岁的男子谭某举着装水的杯子谎称是汽油,拿着打火机在公交车上谎称要自焚。司机和车上乘客们随即逃跑,多名民警赶到,并抓获了谭某。谭某提起自焚理由称“别人看病都是村里出钱,到了我这儿却让我自己花钱,我就很生气。而且我得病的时候,村里的书记、村主任都没有到医院看过我。”8月11日,谭某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受审。
啥也不懂的“炒股大师”
近日,江苏省仪征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特大跨省炒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根据调查,全国20余省份的400多位股民被骗走4000余万。据该团伙负责人杨某交代,其实他们对股市一窍不通,为取得股民的信任,他们先会任意推荐一只股票,如股票没涨,到此结束,如第二天涨了,业务员就会再次来电,吹嘘公司掌握大量“内幕消息”,推荐跟着炒股大师炒股,这就需要再次缴纳费用。
丈夫死亡,债务怎么办
广西桂平唐某:我与丈夫共同经营药店,为扩大经营,共同向银行借款80万元人民币,并以一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后丈夫去世,目前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十万余元未能归还。请问我是否要对此债务负全部清偿责任,我的子女对此债务也要负连带清偿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你的叙述,你与丈夫因共同经营,共同向银行借款80万元人民币,尚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十万余元债务,此债务属于婚前共同债务,你丈夫死亡后,该债务由你全部承担,银行可以就抵押的房屋实现优先受偿。你的子女没有与你们共同经营,如果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你的子女对此债务没有法定的偿还责任。
救人损失财物怎么办
芦溪县李某:张某不慎落水,我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张某面部受伤,同时我丢失手机一部,张某要求我赔偿其面部受伤的损失,我该承担吗?我丢失的手机能要求张某赔偿吗?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不慎落水,你奋勇抢救的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在抢救过程中致你丢失手机一部,张某作为受益人应赔偿你失落手机的损失。而你在张某有生命危险时因救助给其造成的面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妻子擅自堕胎能索赔吗
广西张某:我朋友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交往不足一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各异。后来,我朋友的妻子在怀孕期间离家出走了并擅自终止了妊娠。我朋友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没经过他同意其妻子无权终止妊娠,于是起诉到了法院,我朋友以此为由向其妻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看出,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虽然怀孕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你朋友的妻子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终止妊娠,虽然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8月1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上一骑车小伙险些与一辆奔驰车撞上,他便骂了奔驰车主,然后用电动车对奔驰车撞,结果被车上人打了一顿,小伙报了警。可目击者证实两车一开始并没有碰擦,小伙先骂车主并故意撞坏奔驰车导致被打。奔驰车主联系4S店询问车损修复可能要数千元。民警决定将双方因打架行为带往派出所处理。这时,坐在地上的小伙提出私了,最后民警调解后,小伙赔了车主1000元。
张冠李戴
认为在“瓷珍善行”拍卖《笑入胡姬酒肆中》瓷瓶署的自己的名为假,陶瓷界大师王锡良以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艺术中心和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判令三被告索回涉案瓷瓶并销毁,同时赔偿自己损失1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今年6月初,已故国画大师刘旦宅先生的家属致函王锡良,指出《笑入胡姬酒肆中》瓷瓶上的原作是刘旦宅原创的,该瓶上署名“王锡良”红印,涉嫌侵犯刘老著作权。
诈骗秘籍
33岁的左某是江西人,平时在金华打工。2014年5月,在老家江西上饶一县城等车时,左某看到了一份教人怎么“重金求子”的广告。虽然觉得招数老套,但左某还是按照广告上的电话打了过去,讨价还价后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长达9页的“重金求子”全套诈骗资料。回到金华后,左某申请了一些QQ小号,然后随机添加一些女子聊天。他编造自己是公司老总,果然骗得宁波女子郭某2.6万元。近日,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左某批准逮捕。
假自焚真受审
自称生病没得到村里照顾,想给村里找点麻烦,60岁的男子谭某举着装水的杯子谎称是汽油,拿着打火机在公交车上谎称要自焚。司机和车上乘客们随即逃跑,多名民警赶到,并抓获了谭某。谭某提起自焚理由称“别人看病都是村里出钱,到了我这儿却让我自己花钱,我就很生气。而且我得病的时候,村里的书记、村主任都没有到医院看过我。”8月11日,谭某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受审。
啥也不懂的“炒股大师”
近日,江苏省仪征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特大跨省炒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根据调查,全国20余省份的400多位股民被骗走4000余万。据该团伙负责人杨某交代,其实他们对股市一窍不通,为取得股民的信任,他们先会任意推荐一只股票,如股票没涨,到此结束,如第二天涨了,业务员就会再次来电,吹嘘公司掌握大量“内幕消息”,推荐跟着炒股大师炒股,这就需要再次缴纳费用。
丈夫死亡,债务怎么办
广西桂平唐某:我与丈夫共同经营药店,为扩大经营,共同向银行借款80万元人民币,并以一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后丈夫去世,目前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十万余元未能归还。请问我是否要对此债务负全部清偿责任,我的子女对此债务也要负连带清偿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你的叙述,你与丈夫因共同经营,共同向银行借款80万元人民币,尚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十万余元债务,此债务属于婚前共同债务,你丈夫死亡后,该债务由你全部承担,银行可以就抵押的房屋实现优先受偿。你的子女没有与你们共同经营,如果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你的子女对此债务没有法定的偿还责任。
救人损失财物怎么办
芦溪县李某:张某不慎落水,我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张某面部受伤,同时我丢失手机一部,张某要求我赔偿其面部受伤的损失,我该承担吗?我丢失的手机能要求张某赔偿吗?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不慎落水,你奋勇抢救的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在抢救过程中致你丢失手机一部,张某作为受益人应赔偿你失落手机的损失。而你在张某有生命危险时因救助给其造成的面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妻子擅自堕胎能索赔吗
广西张某:我朋友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交往不足一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各异。后来,我朋友的妻子在怀孕期间离家出走了并擅自终止了妊娠。我朋友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没经过他同意其妻子无权终止妊娠,于是起诉到了法院,我朋友以此为由向其妻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看出,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虽然怀孕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你朋友的妻子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终止妊娠,虽然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