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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监会2003年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讨论和分析"部分,公司可以在强制规则规定的内容之外,进行额外披露(第三十一条和三十六条等);此外,在董事会报告中自愿选择是否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新年度的盈利预测"等信息(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