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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环境犯罪的立法悖论1.传统环境犯罪价值现不合目的传统环境犯罪在伦理观念上是以人本主义为价值理念的,人本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主宰和万物的尺度,因此人类给予自然的道德关注近乎于零。传统环境犯罪的立法目的是以保护人的根本利益为核心,而且主要关注的是当代人的利益,对后代人的利益以及自然的利益却很少关注;没有体现生命物种之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纵观我国刑法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几个罪名,都是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处罚标准,它表明:假如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严重后果”,即使是“严重地污染了环境”,刑法也管不着;就是造成了损害结果而非严重损害结果,刑法还管不着。所谓的“环境犯罪”,其真正保护的不是环境本身而是人的利益,并且是当代人的利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仅仅是保护人的利益之下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对自然环境本身固有的价值是疏忽的;如此规范很难真正保护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