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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和《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管理办法》,2018年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推荐选拔工作正式开启。
根据《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辽宁省科技厅作为平台部门之一,2018年将选拔科技创新领军人才50名左右、科技创业领军人才50名左右,“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共30名左右,“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共50个左右。
“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申报条件
辽宁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辽单位)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系统人员;正在享受辽宁省“辽宁省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等省内其他人才计划、项目资助的高层次人才不在推荐选拔范围。省管领导干部原则上可以推荐,但要坚持标准高、数量少,从严掌握。
一、“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具有中国国籍,在2018年3月6日前全职在辽工作两年以上,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持完成重大科技项目,引领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2.研究方向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3.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4.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企业科技人才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6.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二、“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具有中国国籍,在2018年3月6日前全职在辽工作两年以上,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
2.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3.创业项目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在辽宁省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两年以上。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200万元。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
5.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
6.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选才标准
一、“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新领军人才
应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境)外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
1.一般应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
2.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两年,引进后须全职连续在辽工作5年以上(每年在辽工作不少于9个月)。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主持完成重大科技任务,引領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5.研究方向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6.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7.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8.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二)省外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
1.引进时未全职在辽工作或在辽工作不超过两年,引进后须全职连续在辽工作5年以上(每年在辽工作不少于9个月)。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任务,引领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3.研究方向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4.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5.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6.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企业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7.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业领军人才
应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境)外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
1.一般应在国(境)外取得学位。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
3.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
4.是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
5.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6.创业项目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
7.企业在辽宁省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两年以上,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8.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
9.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突出贡献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辽宁省外引进的创业人才:
1.来辽时间不超过6年。
2.是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
3.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4.创业项目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在辽宁省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两年以上,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6.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
7.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突出贡献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入选资格
一、“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新团队
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海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团队研究方向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2.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3.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4.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含顾问),其中50岁以下的一般不少于1/2,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5.团队所在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业内处于优势地位;创新团队以企业为依托的,所在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能为团队创新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以及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6.团队成员与在辽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其中团队带头人及1/2以上团队成员应全职在辽工作(每年工作不少于9个月)。
7.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自主培养的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要求;海内外引进的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中创新领军人才的要求。
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业团队
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海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应符合下列
条件:
1.創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国内研究领域技术空白,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
2.创业团队的研究方向应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创业团队应有较为充足的资金保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4.创业团队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其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
5.创业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含顾问),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6.创业团队有1/2以上团队成员在此前应在项目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已与带头人稳定合作两年以上。
7.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8.自主培养的创业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中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要求;海内外引进的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中创业领军人才的要求。申报渠道
辽宁各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各类企业和市属及以下高校、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新团队、创业团队6类人才(团队)的组织推荐工作;省属及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新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新团队3类人才(团队)的组织推荐工作。
(内容源自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根据《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辽宁省科技厅作为平台部门之一,2018年将选拔科技创新领军人才50名左右、科技创业领军人才50名左右,“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共30名左右,“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共50个左右。
“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申报条件
辽宁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辽单位)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系统人员;正在享受辽宁省“辽宁省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等省内其他人才计划、项目资助的高层次人才不在推荐选拔范围。省管领导干部原则上可以推荐,但要坚持标准高、数量少,从严掌握。
一、“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具有中国国籍,在2018年3月6日前全职在辽工作两年以上,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持完成重大科技项目,引领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2.研究方向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3.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4.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企业科技人才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6.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二、“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具有中国国籍,在2018年3月6日前全职在辽工作两年以上,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
2.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3.创业项目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在辽宁省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两年以上。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200万元。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
5.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
6.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选才标准
一、“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新领军人才
应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境)外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
1.一般应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
2.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两年,引进后须全职连续在辽工作5年以上(每年在辽工作不少于9个月)。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主持完成重大科技任务,引領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5.研究方向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6.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7.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8.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二)省外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
1.引进时未全职在辽工作或在辽工作不超过两年,引进后须全职连续在辽工作5年以上(每年在辽工作不少于9个月)。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任务,引领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3.研究方向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4.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5.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6.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企业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7.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业领军人才
应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境)外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
1.一般应在国(境)外取得学位。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
3.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
4.是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
5.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6.创业项目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
7.企业在辽宁省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两年以上,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8.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
9.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突出贡献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辽宁省外引进的创业人才:
1.来辽时间不超过6年。
2.是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
3.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4.创业项目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在辽宁省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两年以上,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6.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
7.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突出贡献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入选资格
一、“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新团队
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海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团队研究方向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2.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3.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4.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含顾问),其中50岁以下的一般不少于1/2,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5.团队所在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业内处于优势地位;创新团队以企业为依托的,所在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能为团队创新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以及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6.团队成员与在辽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其中团队带头人及1/2以上团队成员应全职在辽工作(每年工作不少于9个月)。
7.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自主培养的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要求;海内外引进的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中创新领军人才的要求。
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业团队
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海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应符合下列
条件:
1.創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国内研究领域技术空白,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
2.创业团队的研究方向应符合辽宁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创业团队应有较为充足的资金保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4.创业团队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其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
5.创业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含顾问),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6.创业团队有1/2以上团队成员在此前应在项目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已与带头人稳定合作两年以上。
7.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8.自主培养的创业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中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要求;海内外引进的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中创业领军人才的要求。申报渠道
辽宁各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各类企业和市属及以下高校、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新团队、创业团队6类人才(团队)的组织推荐工作;省属及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创新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创新团队3类人才(团队)的组织推荐工作。
(内容源自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