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中政府的定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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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投资是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各类机构和个人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筹集到的资本以股权形式投入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企业或项目,并参与所投资风险企业或项目的管理,以期实现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通过出售股权取得高额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主要资助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新市场开拓的中小型高新技术风险企业,具有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发展分担风险和提供资金的双重功能,是有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理想投融资机制。风险投资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政府对于风险投资的重要性
  (一)风险投资的正外部性需要政府的介入 风险投资是具有巨大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风险投资可以将高科技成果产业化,不仅带来自身发展机会,同时“溢出效应”使技术在不同产业和企业间扩散,具有“公共品”的性质。但是某种投资行为如果存在正外部效应,就会出现“市场失灵”。为了增大整个社会的福利,政府应扶持纠正风险投资领域由于研发活动带来的正外部效应。
  (二)风险投资的不确定性需要政府的介入 风险投资面临来自高新技术的不确定性。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 因此有“成三败七”之说,而大部分人都是风险回避者,对于面临巨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自然会望而却步。另外,不确定性加剧了风险投资的成本,造成风险投资的供给不足,这就需要政府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的目标出发,采取种种措施纠正风险投资领域的市场失灵,鼓励并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风险投资的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的介入 风险投资领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为风险投资一般是投向高新技术领域,在某一专业领域内创业者的专业知识要比风险投资家丰富得多,创业者可能不会将一些真实的信息传递给风险投资家。另外,风险投资涉及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创业者三个利益主体,从而形成了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延长了信息链的传输长度,从而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度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这时需要政府的介入。
  (四)风险投资的制度变迁需要政府的介入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必然与现行的制度之间存在相违背或空白的地方。风险投资需要进行制度变迁。政府利用其特有的资源和权力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使风险投资活动真正得到发展,最终实现经济增长。
  二、政府不宜作为风险投资主体
  (一)政府资金不适宜进行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一种竞争性的市场行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风险投资公司相违背。一方面,政府主办风险投资会造成风险投资易受“行政干预”,难以进行纯商业性运作;另一方面,作为商业行为的风险投资,由于复杂性和不透明性等原因,若由“官办”,可能导致腐败现象产生。
  (二)政府资金不适宜作为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 风险投资是一个周期长、投资量大、投资管理过程复杂,需要循环注资的过程。政府资金远远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需求。政府自己经营风险投资,就如裁判既当裁判又作为球员参加比赛,缺乏制度约束,政府肯定不可能对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国外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经验教训
  (一)美国 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它的高新技术最发达、风险投资最盛行。全世界都在关注美国的风险投资动向,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经验和教训。
  (1)教训。美国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教训是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失败。主要原因有:它是由政府直接控制的,政府的官僚主义和寻租行为难以避免;政府支持也使SBIC中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许多SBIC取得SBA的低息贷款后,并不投向高风险的新企业,而是投向风险较低的成熟企业,或者以高利率转贷给工商企业赚取利差。政府支持也使SBIC的预算约束软化,真正的风险投资者无法脱颖而出,形成了风险投资者市场的逆向选择。结果,许多SBIC的效率低下,SBIC曾一度走向衰落。1989年,SBIC的风险投资仅占全美风险投资总量的1%。
  (2)经验——创造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政府对风险投资行业采取了积极鼓励地政策。如采用“政府采购”政策。政府根据需要收购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同时,国家为了支持风险企业高新技术合作开发,政府尽可能放宽行政限制,排除法律干扰,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给风险投资以切实的行政支持。另外,政府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确保风险投资业顺利进行。早在1958年制订的《中小企业投资法》是美国政府为推动风险投资所做的第一项努力,为发展风险投资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后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障。美国还制定了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内收入法》,将资本利得税从49%降为28%;198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将资本利得税从28%降至20%,该法还对高新技术开发研究做出如下规定:对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从49%减至25%;对开发研究用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年限中最短的。
  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安排是NASDAQ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它为中小企业股票上市交易提供了平台,为风险投资创造了最好的退出机制,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培养了像微软、苹果、因特尔等一批高科技企业。
  (二)印度 印度风险投资的发展经历了二十多年,其中有不少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印度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启动阶段就认识到风险投资需要政府和民间资本的共同参与。1995年印度政府发起一个准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它通过权益资本投资或贷款给相关行业和其他中介,致力于本土科技的商业化应用或者使重要的科技在国内得到更广泛的应用。随着印度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政府吸取了西方国家政府在介入风险投资业方面的教训,逐步改变了最初的政府直接介入的方式而形成了官助民营的风险投资模式:现在政府不再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和风险公司的主要经营者,而主要承担引导与帮助的职责,制定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税收方面,政府制定了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长期资本利得全部免税。由于在印度红利收人也是免税的,这就意味着风险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机会完全享受免税。而对于海外投资者,可以利用《印度一毛里求斯税收条约》完全规避印度的税收。政府在政策上的优惠极大地刺激了印度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投资于印度的风险企业。
  综上所述,风险投资的发展与政府的扶持作用息息相关。首先,由于经济的外部性、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以及强制性制度变迁本身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因此政府对风险投资的介入是必需的,特别是在风险投资发展的早期阶段。其次,从各国发展来看,政府介入风险投资应从宏观方面入手,不能直接主导风险投资,即引导而不干涉,只是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和法律环境,以优惠的政策进行间接扶持。我国政府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发展风险投资的经验,适时采取支持风险投资的方式。
  四、我国政府目前在风险投资中的定位
  (一)政府政策 具体表现在:
  (1)加强对“创新”的风险投资重视和鼓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6年初召开了科技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又进一步强调了自主创新。创新型国家是以“创新”为主要发展动力的国家,而风险投资将在建设创新国家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沒有风险投资的支持,创新者不可能实现其创业的梦想,也不可能将其创新转化为产品和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更不可能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创新的作用。没有风险投资就没有资本市场,创新型国家建设可能就不顺利,因为不可能全靠国家的资金来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创新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依靠资本市场的支撑。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提出使风险投资更加受到重视。
  (2)转变主体地位,建立引导基金。在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发展早期,风险资本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政府资金发挥着主导作用,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现阶段政府仍是风险资本的重要供给主体,但政府的投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已不再占据主导地位。正如成思危强调政府对风险投资应当是“支持而不控制,引导而不干涉。”如图1和图2所示,政府作为风险投资主体的地位呈下降趋势。
  政府的角色在发生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直接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而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基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并引导这些资金的投资方向。2007年6月,财政部和科技部首先启动了一支国家级的引导基金,初期规模为1亿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同时,山西省、江苏苏州、山东淄博、广东中山、云南昆明、辽宁沈阳、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等地区也分别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2008年,随着《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出台,各地创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进入高潮期,引导基金的规模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2006年的25亿增加到2008年的88.5亿元(如图3所示)。
  (二)制度建设具体包括:
  (1)法律。2003年10月28日获得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以后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奠定了基础。2005年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修订,既吸收了国际经验,又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对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与原法相比,对风险投资有以下有利之处:一是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如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有限公司由10万—50万元一律降低为3万元;股份公司由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这将有利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建立。二是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废除了原法中知识产权入股最多不能超过20%的规定,这也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如果知识产权占股过低,有些好技术的持有者就会不愿与国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合作。修改后的《证券法》,是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权力,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和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这些修改同时也为二板市场的开设提供了法律基础。
  2005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这部有关风险投资《暂行办法》的出台正式承认了风险投资行业的地位,从而可逐步消解此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歧视与问题。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这些法律都为风险投资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基础。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还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的优惠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细则》中还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金融环境。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随着我国资本账户的稳步有序开放,外资的进入和并购将更加规范和有效,而且我国股市的制度建设也在股权分置改革成功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一再强调加强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最大的改革就是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给股市注入了很大的活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创业板也即将开设,这些都对风险投资发展有促进作用。
  (3)建立风险投资的支持系统。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一个风险投资的支持系统,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举办各种有关风险投资的论坛。凯恩斯说过,将三个经济学家放在一个房间里,他们会想出五种主意。论坛的建立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出谋划策;二是成立研究机构。2003年,由中国风险投资公司和香港理工大学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三是出版了《中国风险投资杂志》;四是出版《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五是建立中国风险投资的网站,并逐步将这个网站办成像美国的Venture One一样为风险投资行业提供行业信息的网站;六是出版风险投资的系列丛书,涉及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等等;七是培养中国风险投资人才。经教育部批准,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中国风险投资的博士点。
  五、我国政府对风险投资未来的发展
  我国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运作,尽力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如可以建立风险投资咨询与管理公司。以美国、印度等国家为例,我国也可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同时,继续建立较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完善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提供支持。
  另外,对于风险投资比较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国家是否存在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文化。风险投资是一种新型投资工具,我国在从传统的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会受到文化、思想观念等的影响。如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业是以公司制为主,大多数人还是不能接受合伙制,这就与我国的氛围环境和人们的思想观点有关。同时,风险投资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需要一批具有创新冒险精神的企业家。优秀的风险投资家说过:可以接受二流的项目,但是一定要有一流的人员。对于他们来说,优秀的团体比什么都重要。因此,政府不仅在财政制度上支持风险投资,而且还要精神建设中推波助澜。比如建立信用体系。
  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说过,欧洲在高科技方面落后于美国,并不是由于科学技术方面的落后,而是由于欧洲在风险投资方面落后于美国十年。风险投资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應该是风险投资的“启动者+引路人+裁判员”。政府要明确自己的地位,与时俱进,为风险投资搭好舞台,演好自己的角色。
  
  参考文献:
  [1]陈浩:《风险投资业中政府行为的正确定位》,《煤炭经济研究》2009年第期。
  (编辑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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