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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浙江省纪委前书记王华元(现已被‘双规’)主导的权力斗争的需要,我的丈夫王先龙被人诬陷,在个别办案人员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下屈打成招,按办案人员的诱导违心承认了所谓的罪行。”
被称为“建国以来浙江第一经济大案”的王先龙案在宣判当天再度出现戏剧性的一幕。
8月20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先龙因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被判无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贪污金额从检察机关起诉的300万元,被判定为800万元。
王先龙是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英特集团(000411)原董事长。
1953年3月,王先龙出生于浙江桐庐县农村。早年,毕业于浙江商业学校,后在浙江省商业厅担任团委书记、政治处副处长、计划统计处处长、湖州市商业局副局长、省商业厅副厅长等职,随后在2003年出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公司董事长,为正厅级干部。
和他一起站在法庭上的还有,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郑瑜明、原董事长金如朋、原董事张瑞祖。
检察机关指控王先龙等4人“贪污6311万元,受贿98万元,造成国企损失2.3亿多元”。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此案也被社会评为“建国以来浙江第一经济大案”。
金如朋、张瑞祖以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1年,以及没收财产200万元。本案中唯一女性郑瑜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200万元。
王先龙的妻子张慧君听到宣判后,表示将上诉。
据悉,张慧君为浙江省石油总公司工会主席,副厅级干部。
厅级妻子的申冤状:
丈夫是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此前7月初,张慧君在天涯论坛上发表“我为丈夫寻青天——浙江厅级妻子为厅级丈夫的申冤状”的帖子,呼吁各级领导、各大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此案,“避免此案成为天大的冤案”。
帖子称:“由于浙江省纪委前书记王华元(现已被‘双规’)主导的权力斗争的需要,我的丈夫王先龙被人诬陷,在个别办案人员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下,尤其是办案人员威吓要连累我们家人和反复逼问浙江省政府主要领导是否有牵连的重压下,王先龙屈打成招,按办案人员的诱导违心承认了所谓的罪行。但在移交检察院之后,王先龙就全盘推翻了在省纪委对其‘双规’时所承认的一切。我们原以为一审检察院、法院会独立办案,对涉及王先龙案的所有事实重新核查。但从一审起诉书看,那些有悖事实、不合常理的‘犯罪事实’依然存在。”
张慧君在帖子里说,王先龙是去年6月26日被浙江省纪委“双规”的,去年9月26日被移送司法机关,10月9日被浙江衢州市检察院正式逮捕。案件尚未进入一审阶段,就有包括《浙江日报》、《大公报》、浙江在线等许多海内外媒体“未审先判”,对王先龙作了“判决”。王先龙是去年7月11日才第一次在“审查记录”上签字,但早一天7月10日的《财经》网已经刊登了由“知情人士”披露的王先龙的“罪行”。
张慧君说,今年4月4日,以苏惠渔教授(中国刑法学泰斗、华东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受最高法院指派为“四人帮”团伙之一的李作鹏辩护)领衔的7位刑法学博导、教授对王先龙案进行了分析研讨。他们以极其认真的态度分析了数千页案卷材料后表示:此案基本事实不清,孤证难以定罪。
“王先龙的辩护律师阮方民(浙江大学硕士生导师)、郑伟(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几次告诉我: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司法部门坚持独立办案原则,王先龙案不可能成立,但这起案件已经是政治案件,牵涉到权力斗争,有人要把王先龙往死路上逼。否则不可能出现那么多的怪事。”
张慧君称,她从律师处了解到,在王先龙案移交衢州市检察院至今,尽管王先龙多次提出冤枉,要求对案情失实方面进行调查核对,并通过检察院或律师向多位省领导递交过申诉信,请求领导能够过问他的案件,但在将近8个月时间里,衢州检察院基本没有对王先龙作调查笔录。
她并在帖子最后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但7月6日,张慧君即在天涯社区再度发帖称,之前因发了帖子,受到了上級有关领导部门的压力,令她难以承受,身心俱疲。她请求版主把她的帖子给删掉。
笔者在查阅天涯社区后发现,张慧君以“杭州奇冤”为网名发布的两个帖子现都已消失,但通过谷歌搜索偶尔仍能看到别的网站转载的她的帖子。
当庭翻供,
刑讯逼供下的屈招?
7月9日,王先龙案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公诉机关认为,王先龙等4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王先龙还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但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书》,王先龙即大声表示:“起诉书所述都不是事实,我是冤枉的。”他本人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是在纪委审查期间“经受不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他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没有办法”,并称3份悔过书都是被逼写的。7月9日上午,王先龙提到在浙江省纪委接受调查的经过,第一次出现哽咽,在其后的庭审中,又数度泣下。
在第一天的庭审中,王先龙推翻了之前在纪检部门13份供述中的12份,并表示当初所作供述是在被诱导的情形下作出。
另两名涉案人金如朋和张瑞祖也在庭审中大喊冤枉。金如朋称:“他们(纪委)说,只要说出王先龙的问题,你就可以回家,还可以立功……我军人出身,原来身体很好,现在疾病缠身。他们对我说,你一个小人物,死了也是正常死亡……十多天不让我睡觉。我受不了,于是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让我签名字我就签名字。”金如朋在为自己翻供的同时,还竭力为王先龙鸣冤叫屈。
张瑞祖在法庭上称,“我是第一个被他们叫进去的,被他们逼得没办法,只好瞎编。他们再拿我编的故事去逼其他人承认。所以,4个人的版本就是我编的版本。”但他强调:“以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为准。”
与之相对应,王先龙、金如朋、张瑞祖的律师,在法庭上所做的都是无罪辩护。
但与王先龙等人的“大喊冤枉”和辩护律师们的无罪辩护不同,此案的唯一一名女被告人郑瑜明的辩护律师并没有作无罪辩护,郑瑜明也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态度较好。
在首日晚上接受法庭询问时,她的供述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无大变化,承认王先龙事前与自己密谋和金如朋、张瑞祖一起通过设立亚太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方式共同侵占6300余万元公款,案发前王先龙又与她一起串供,对抗纪委调查和检察机关侦查的事实。
郑瑜明当庭陈述:去年上半年,王先龙听到有关部门要调查他的风声后,就对她说,“我是有红帽子的人,是正厅级干部,他们不会先查我的,肯定先查你,你要顶住,要有钢铁般的意志,混凝土还不行!”同时,郑瑜明还多次坦承自己思想根源怀有罪恶之心,经不起金钱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对此,王先龙的第一辩护律师阮方民提出,根据案发后他从王先龙电脑中提取到的证据显示,王先龙与郑瑜明关系并不好,不可能对她说这些话。郑瑜明听罢,当庭道出了自己与王先龙长达十多年的男女不正当关系,并说,自己虽为华龙公司常务副总,但没有明确的干部职级,如果没有王先龙的指示,自己不可能调动动辄千万直至上亿元的资金,犯罪也不可能得逞。
罪状一:
贪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张瑞祖得悉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有一个450亩的旧城改造项目(下称“南山村项目”)享受“立改套”政策,便与金如朋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南山村相关人员商谈,并于2003年8月14日以两人设立的台州别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下称“别雅公司”)与南山村签订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意向协议》。
因无力承担开发南山村项目所需的巨额资金,金如朋于2003年9月将南山村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等情况向被告人王先龙、郑瑜明作了介绍,商请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龙公司”)合作开发。根据王先龙的授意,郑瑜明、金如朋、张瑞祖向华龙公司领导班子隐瞒了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的优惠政策。2003年10月28日,金如朋代表别雅公司与南山村签订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协议书》。
2003年11月5日,华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正式作出了与金如朋、张瑞祖出资设立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公司”)开发南山村项目,公司所有注册资本金均由华龙公司缴纳的决定。2003年12月10日,亚太公司成立。
2005年3月8日,亚太公司以2518万元的价格受让了南山村36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实际缴纳了2518万元土地出让金。
2005年4月至11月间,路桥区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将4笔共计24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到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之后,金如朋将上述款项中的220万元现金给了郑瑜明(扣除了王先龙从金如朋处的100万元借款),郑瑜明分给王先龙60万元,其余款项被金如朋、张瑞祖支配使用。2005年12月,王先龙将100万元借款还给了金如朋。
与南山村的操作手法一样,亚太公司参与开发樟岙村项目的同时,王先龙和郑瑜明向华龙公司班子隐瞒了安置房回购款的情况。2006年3月至4月间,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分5笔将8934万元安置房回购款支付给金如朋、张瑞祖的房产公司。按照约定,王先龙、郑瑜明可私分得3000万元。2006年3月至9月间,金如朋分次将500万元现金送到杭州交给郑瑜明,郑将其中的240万元分给王先龙。王先龙授意金如朋将另外500万元投入亚太公司,作为王先龙个人投资亚太公司5%股份的投资款。其余2000万元,由王先龙、郑瑜明借给金如朋,由金如朋向王、郑出具了借条。
2008年3月,王先龙等得知浙江省纪委对华龙公司在亚太公司的投资情况进行调查,便与郑瑜明、金如朋商议了对策,并将金如朋出具的2000万元的借条销毁。
但在法庭上,王先龙坚称,他从未隐瞒土地出让金返还和安置房回购款的情节。他在法庭上反驳称,华龙公司和金如朋、张瑞祖的公司签订的是包干协议,“华龙公司负责资金投入和项目的整体开发,至于他们多少钱拿来的地,拿来地后有多少优惠条件,那是他们台州方的事情。”
另两位涉案人金如朋和张瑞祖也翻供。金如朋和张瑞祖在法庭上一致认为,在和华龙公司合作南山村项目时,并未将有关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情况告诉王先龙。“土地返还款等都是我们台州方所有,与杭州投资方华龙公司无关。”金如朋说。
但是,三者翻供后,作为政策受惠方的金如朋和张瑞祖,为何要送720万元现金给郑瑜明呢?金如朋在庭上陈述表示,自己代表台州方到杭州送给郑瑜明的220万元和500万元两笔款项,是按郑瑜明要求,作为华成公司的工会活动资金送到郑瑜明手里。此外还打了一张2000万元的借条给郑瑜明,都是写给“华成工会”的,而华成公司是华龙公司的姊妹公司,同在石化建材集团的控股之下。
对于送钱的动机,张瑞祖说:“郑瑜明告诉我,这些钱是作为领导的小金库,作为工会的活动资金放着比较安全。”据金如朋供述,他当时曾问郑瑜明,这些钱为何不写进合同,郑瑜明告诉他说,每个公司都有小金库,让上面的领导知道不好。对于那张2000万元借条,金如朋也当庭回忆说,是写给“华成工会”的,并说明与王先龙毫无关系。
但是,公诉人提出,在之前的供述中,金如朋承认借条里有“王先龙、郑瑜明”的名字。对此,金如朋说,当时纪委工作人员让他交代写这张借条经过,要求他把王先龙、郑瑜明的名字写上去,他以为说明问题后,就可以回家了,但是,最后自己还是被刑拘。
罪状二:
受贿
法院查明:2002年上半年,浙江中矿实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矿公司”)董事长陈燮中为享受杭州市滨江区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找到了王先龙。经协商,王先龙同意华龙公司与中矿公司等合作,到滨江区联建办公大楼“华龙国际大厦”。2002年9月,华龙公司、中矿公司、中矿公司工会、浙江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3100万元,成立了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置业”)运营华龙国际大厦项目。其后,王先龙与陈燮中约定,陈将中矿公司工会在新东方置业中的5%股份送給王先龙。
2004年年初,华龙公司决定由其子公司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溢价收购新东方置业30%的股份,每股收购价为1.634元。为将5%的干股通过溢价转让的方式谋得实际利益,王先龙于2004年2月19日将155万元现金打入中矿公司工会账户,作为5%股份的股本金。同时,王先龙以其外甥孙仲成的名义与中矿公司工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该5%股份转让至孙仲成名下。同年4月29日,王先龙从陈燮中处收回该155万元股本金。股权转让结束后,王先龙于2005年8月收受陈燮中送的5%股份的溢价款98万元。
2005年12月,浙江省国资委对华龙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王先龙怕事情败露,将98万元退还给陈燮中,为掩盖受贿事宜,还给了陈燮中2万元利息,与陈签了借款协议。2006年6月至7月,陈燮中又将100万元现金还给王先龙。2007年6月,王先龙将100万元现金交给陈燮中,由陈将钱存入王先龙所提供的叶红英的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买卖。2008年3月,浙江省纪委开始调查王先龙的问题,王先龙让陈燮中把叶红英股票账户里的钱清掉,表示自己不要这笔钱了。
但在庭审中,王先龙一口咬定,与陈燮中100万现金是借款还款关系。他在法庭上说,在华龙公司和陈燮中合作中,他并未让陈燮中的公司占到一点便宜,双方完全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合作协议进行合作,在新公司里的5%的股份,是他投入155万元按照市场价格入股的,这是投资行为,他应该享受股份的溢价收益,不构成受贿。
事实上,2005年,浙江省纪委曾下发22号文件,其中第二条规定,“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在下属或其他关联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对已经投资入股的,必须立即纠正,予以退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按照原投资额(值)退股”。
王先龙认为,在浙江省纪委相关文件出台后,自己已经退股并返还盈利款,此事也已经向纪委汇报过,因而不存在刑事犯罪问题。
罪状三: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2002年3月15日,浙江省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联房产”)出资8000万元入股华龙公司,华龙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石化建材集团1800万股,占39%;浙联房产1615万股,占35%;华龙公司工会600万股,占13%;余杭市海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余杭海欣”,其中王先龙以其姐夫项之明名义出资350万元,占总股本的58.3%)600万股,占13%。
2006年11月24日,浙联房产向华龙公司提出退出合作,所持华龙公司股份按每股8.66元的价格转让。为此,石化建材集团先后3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是否收购股份问题,5名董事主张收购浙联房产所持有的股份,并要求形成董事会决议。而身为董事长的王先龙却以每股 8.66元的价格太高,国有公司受让股权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等为由,极力主张放弃收购,阻扰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2007年7月,浙联房产再次提出从华龙公司退股。王先龙私下劝余杭海欣董事长俞海平由余杭海欣来收购。在听了王先龙盘点华龙公司的资产情况后,俞海平答应收购。王先龙和俞海平还约定,从浙联房产受让来的股份两人各占50%。2007年8月17日,浙联房产与余杭海欣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的协议。同月22 日,华龙公司正式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转让完成后,王先龙通过余杭海欣及郑瑜明等人代持股形式,共持有华龙公司股份1119万股,占总股本的 24.25%。
经对华龙公司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华龙公司在2007年8月31日的股权评估价值为9.86亿元,每股21.37元。一审法院认为,王先龙滥用职权的行为给石化建材造成至少1.4亿余元的损失。
对于检方的指控,王先龙认为,在当时的董事会上,自己并没有明确主张放弃收购,而且按照程序,把董事间的争议通过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浙江省国资委作了汇报,浙江省国资委相关领导的意见是:在中化集团入主之前,持股比例暂时保持不变。王先龙认为,国资委“保持不变”的意思是希望公司的股份保持稳定,能够让中化顺利入主。
王先龙还说,在董事会上不表示支持收购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有人曾到处举报他在浙联房产持股,当时有关部门已经找他谈话,但又没有结论,他不表态是为了避嫌。
至于他和俞海平有过收购成功两人各占50%的约定,王先龙表示,俞海平只口头有过这样的表示,不应该以此认为他通过余杭海欣代持华龙股份。
审判长驳斥外界质疑
在王先龙案一审判决后,各路媒体、专家学者的质疑之声纷沓而至。对于王先龙的贪污金额从检察机关起诉时的300万元被判定为800万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郑伟随即提出质疑:“这500万属于从天而降,判决书新增起诉书没有提到的内容,闻所未闻。”
据中国媒体报道,公诉人对王先龙个人贪污300万元的指控,在庭審时争论最为激烈。据悉,从王先龙被 “双规”到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年多中,相关部门一直在查找这300万元赃款的下落,但至今未果。
正如法庭上控辩双方整整3个昼夜的激烈交锋,王先龙案早在开庭前即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今年4月4日,以国内刑法学泰斗、华东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苏惠渔领衔,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的7位刑法学教授,在上海组织了“王先龙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专家研讨会”,并以华东政法大学大陆法研究所的名义,出具了一份长达30页的《法律意见书》。专家们一致认为,对300万元的细节必须查实,如查无实据,则是孤证,甚至连孤证都算不上。
王先龙的律师更告诉媒体记者另一戏剧性的情节:周一(7月6日)上午,律师向一审法庭询问王先龙案的宣判日期,法院告知“尚无时日”,但两小时后律师即接到法院通知:周四(7月9日)上午开庭。8月20日一审宣判,主审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甚至连“如果不服,可在10天内向上级法院上诉”都没说就匆匆退庭。
一审法院对郑瑜明、金如朋、张瑞祖三人分别判处11年、13年、11年的有期徒刑。郑伟对此也提出异议。他表示,如果按判决书所述4人共同贪污6311万元的事实成立,王得800万元、郑得420万元,余款(5091万元)由金、张实际占有,那么一审法院对金如朋、张瑞祖的判决结果也匪夷所思。
但此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金朝文通过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的形式对外界的质疑进行了解答和驳斥。金朝文说:“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没有一个领导要求过我和合议庭一定要判有罪或者一定要判无罪。倒是被告人一方四处活动,在网上编造事实进行炒作,搞所谓单方面的专家论证,发歪曲事实的文章,给我们施加判王先龙有罪就是制造冤案的压力。我们合议庭始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合议原则决定定罪量刑意见。被告人如果不服,还可以依法上诉到上级法院,充分行使自己的上诉和辩护权。”
身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专家咨询员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龙宗智表示,王先龙案可以成为证据学和审判学的一个经典案例。
被称为“建国以来浙江第一经济大案”的王先龙案在宣判当天再度出现戏剧性的一幕。
8月20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先龙因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被判无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贪污金额从检察机关起诉的300万元,被判定为800万元。
王先龙是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英特集团(000411)原董事长。
1953年3月,王先龙出生于浙江桐庐县农村。早年,毕业于浙江商业学校,后在浙江省商业厅担任团委书记、政治处副处长、计划统计处处长、湖州市商业局副局长、省商业厅副厅长等职,随后在2003年出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公司董事长,为正厅级干部。
和他一起站在法庭上的还有,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郑瑜明、原董事长金如朋、原董事张瑞祖。
检察机关指控王先龙等4人“贪污6311万元,受贿98万元,造成国企损失2.3亿多元”。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此案也被社会评为“建国以来浙江第一经济大案”。
金如朋、张瑞祖以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1年,以及没收财产200万元。本案中唯一女性郑瑜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200万元。
王先龙的妻子张慧君听到宣判后,表示将上诉。
据悉,张慧君为浙江省石油总公司工会主席,副厅级干部。
厅级妻子的申冤状:
丈夫是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此前7月初,张慧君在天涯论坛上发表“我为丈夫寻青天——浙江厅级妻子为厅级丈夫的申冤状”的帖子,呼吁各级领导、各大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此案,“避免此案成为天大的冤案”。
帖子称:“由于浙江省纪委前书记王华元(现已被‘双规’)主导的权力斗争的需要,我的丈夫王先龙被人诬陷,在个别办案人员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下,尤其是办案人员威吓要连累我们家人和反复逼问浙江省政府主要领导是否有牵连的重压下,王先龙屈打成招,按办案人员的诱导违心承认了所谓的罪行。但在移交检察院之后,王先龙就全盘推翻了在省纪委对其‘双规’时所承认的一切。我们原以为一审检察院、法院会独立办案,对涉及王先龙案的所有事实重新核查。但从一审起诉书看,那些有悖事实、不合常理的‘犯罪事实’依然存在。”
张慧君在帖子里说,王先龙是去年6月26日被浙江省纪委“双规”的,去年9月26日被移送司法机关,10月9日被浙江衢州市检察院正式逮捕。案件尚未进入一审阶段,就有包括《浙江日报》、《大公报》、浙江在线等许多海内外媒体“未审先判”,对王先龙作了“判决”。王先龙是去年7月11日才第一次在“审查记录”上签字,但早一天7月10日的《财经》网已经刊登了由“知情人士”披露的王先龙的“罪行”。
张慧君说,今年4月4日,以苏惠渔教授(中国刑法学泰斗、华东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受最高法院指派为“四人帮”团伙之一的李作鹏辩护)领衔的7位刑法学博导、教授对王先龙案进行了分析研讨。他们以极其认真的态度分析了数千页案卷材料后表示:此案基本事实不清,孤证难以定罪。
“王先龙的辩护律师阮方民(浙江大学硕士生导师)、郑伟(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几次告诉我: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司法部门坚持独立办案原则,王先龙案不可能成立,但这起案件已经是政治案件,牵涉到权力斗争,有人要把王先龙往死路上逼。否则不可能出现那么多的怪事。”
张慧君称,她从律师处了解到,在王先龙案移交衢州市检察院至今,尽管王先龙多次提出冤枉,要求对案情失实方面进行调查核对,并通过检察院或律师向多位省领导递交过申诉信,请求领导能够过问他的案件,但在将近8个月时间里,衢州检察院基本没有对王先龙作调查笔录。
她并在帖子最后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但7月6日,张慧君即在天涯社区再度发帖称,之前因发了帖子,受到了上級有关领导部门的压力,令她难以承受,身心俱疲。她请求版主把她的帖子给删掉。
笔者在查阅天涯社区后发现,张慧君以“杭州奇冤”为网名发布的两个帖子现都已消失,但通过谷歌搜索偶尔仍能看到别的网站转载的她的帖子。
当庭翻供,
刑讯逼供下的屈招?
7月9日,王先龙案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公诉机关认为,王先龙等4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王先龙还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但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书》,王先龙即大声表示:“起诉书所述都不是事实,我是冤枉的。”他本人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是在纪委审查期间“经受不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他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没有办法”,并称3份悔过书都是被逼写的。7月9日上午,王先龙提到在浙江省纪委接受调查的经过,第一次出现哽咽,在其后的庭审中,又数度泣下。
在第一天的庭审中,王先龙推翻了之前在纪检部门13份供述中的12份,并表示当初所作供述是在被诱导的情形下作出。
另两名涉案人金如朋和张瑞祖也在庭审中大喊冤枉。金如朋称:“他们(纪委)说,只要说出王先龙的问题,你就可以回家,还可以立功……我军人出身,原来身体很好,现在疾病缠身。他们对我说,你一个小人物,死了也是正常死亡……十多天不让我睡觉。我受不了,于是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让我签名字我就签名字。”金如朋在为自己翻供的同时,还竭力为王先龙鸣冤叫屈。
张瑞祖在法庭上称,“我是第一个被他们叫进去的,被他们逼得没办法,只好瞎编。他们再拿我编的故事去逼其他人承认。所以,4个人的版本就是我编的版本。”但他强调:“以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为准。”
与之相对应,王先龙、金如朋、张瑞祖的律师,在法庭上所做的都是无罪辩护。
但与王先龙等人的“大喊冤枉”和辩护律师们的无罪辩护不同,此案的唯一一名女被告人郑瑜明的辩护律师并没有作无罪辩护,郑瑜明也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态度较好。
在首日晚上接受法庭询问时,她的供述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无大变化,承认王先龙事前与自己密谋和金如朋、张瑞祖一起通过设立亚太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方式共同侵占6300余万元公款,案发前王先龙又与她一起串供,对抗纪委调查和检察机关侦查的事实。
郑瑜明当庭陈述:去年上半年,王先龙听到有关部门要调查他的风声后,就对她说,“我是有红帽子的人,是正厅级干部,他们不会先查我的,肯定先查你,你要顶住,要有钢铁般的意志,混凝土还不行!”同时,郑瑜明还多次坦承自己思想根源怀有罪恶之心,经不起金钱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对此,王先龙的第一辩护律师阮方民提出,根据案发后他从王先龙电脑中提取到的证据显示,王先龙与郑瑜明关系并不好,不可能对她说这些话。郑瑜明听罢,当庭道出了自己与王先龙长达十多年的男女不正当关系,并说,自己虽为华龙公司常务副总,但没有明确的干部职级,如果没有王先龙的指示,自己不可能调动动辄千万直至上亿元的资金,犯罪也不可能得逞。
罪状一:
贪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张瑞祖得悉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有一个450亩的旧城改造项目(下称“南山村项目”)享受“立改套”政策,便与金如朋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南山村相关人员商谈,并于2003年8月14日以两人设立的台州别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下称“别雅公司”)与南山村签订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意向协议》。
因无力承担开发南山村项目所需的巨额资金,金如朋于2003年9月将南山村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等情况向被告人王先龙、郑瑜明作了介绍,商请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龙公司”)合作开发。根据王先龙的授意,郑瑜明、金如朋、张瑞祖向华龙公司领导班子隐瞒了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的优惠政策。2003年10月28日,金如朋代表别雅公司与南山村签订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协议书》。
2003年11月5日,华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正式作出了与金如朋、张瑞祖出资设立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公司”)开发南山村项目,公司所有注册资本金均由华龙公司缴纳的决定。2003年12月10日,亚太公司成立。
2005年3月8日,亚太公司以2518万元的价格受让了南山村36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实际缴纳了2518万元土地出让金。
2005年4月至11月间,路桥区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将4笔共计24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到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之后,金如朋将上述款项中的220万元现金给了郑瑜明(扣除了王先龙从金如朋处的100万元借款),郑瑜明分给王先龙60万元,其余款项被金如朋、张瑞祖支配使用。2005年12月,王先龙将100万元借款还给了金如朋。
与南山村的操作手法一样,亚太公司参与开发樟岙村项目的同时,王先龙和郑瑜明向华龙公司班子隐瞒了安置房回购款的情况。2006年3月至4月间,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分5笔将8934万元安置房回购款支付给金如朋、张瑞祖的房产公司。按照约定,王先龙、郑瑜明可私分得3000万元。2006年3月至9月间,金如朋分次将500万元现金送到杭州交给郑瑜明,郑将其中的240万元分给王先龙。王先龙授意金如朋将另外500万元投入亚太公司,作为王先龙个人投资亚太公司5%股份的投资款。其余2000万元,由王先龙、郑瑜明借给金如朋,由金如朋向王、郑出具了借条。
2008年3月,王先龙等得知浙江省纪委对华龙公司在亚太公司的投资情况进行调查,便与郑瑜明、金如朋商议了对策,并将金如朋出具的2000万元的借条销毁。
但在法庭上,王先龙坚称,他从未隐瞒土地出让金返还和安置房回购款的情节。他在法庭上反驳称,华龙公司和金如朋、张瑞祖的公司签订的是包干协议,“华龙公司负责资金投入和项目的整体开发,至于他们多少钱拿来的地,拿来地后有多少优惠条件,那是他们台州方的事情。”
另两位涉案人金如朋和张瑞祖也翻供。金如朋和张瑞祖在法庭上一致认为,在和华龙公司合作南山村项目时,并未将有关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情况告诉王先龙。“土地返还款等都是我们台州方所有,与杭州投资方华龙公司无关。”金如朋说。
但是,三者翻供后,作为政策受惠方的金如朋和张瑞祖,为何要送720万元现金给郑瑜明呢?金如朋在庭上陈述表示,自己代表台州方到杭州送给郑瑜明的220万元和500万元两笔款项,是按郑瑜明要求,作为华成公司的工会活动资金送到郑瑜明手里。此外还打了一张2000万元的借条给郑瑜明,都是写给“华成工会”的,而华成公司是华龙公司的姊妹公司,同在石化建材集团的控股之下。
对于送钱的动机,张瑞祖说:“郑瑜明告诉我,这些钱是作为领导的小金库,作为工会的活动资金放着比较安全。”据金如朋供述,他当时曾问郑瑜明,这些钱为何不写进合同,郑瑜明告诉他说,每个公司都有小金库,让上面的领导知道不好。对于那张2000万元借条,金如朋也当庭回忆说,是写给“华成工会”的,并说明与王先龙毫无关系。
但是,公诉人提出,在之前的供述中,金如朋承认借条里有“王先龙、郑瑜明”的名字。对此,金如朋说,当时纪委工作人员让他交代写这张借条经过,要求他把王先龙、郑瑜明的名字写上去,他以为说明问题后,就可以回家了,但是,最后自己还是被刑拘。
罪状二:
受贿
法院查明:2002年上半年,浙江中矿实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矿公司”)董事长陈燮中为享受杭州市滨江区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找到了王先龙。经协商,王先龙同意华龙公司与中矿公司等合作,到滨江区联建办公大楼“华龙国际大厦”。2002年9月,华龙公司、中矿公司、中矿公司工会、浙江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3100万元,成立了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置业”)运营华龙国际大厦项目。其后,王先龙与陈燮中约定,陈将中矿公司工会在新东方置业中的5%股份送給王先龙。
2004年年初,华龙公司决定由其子公司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溢价收购新东方置业30%的股份,每股收购价为1.634元。为将5%的干股通过溢价转让的方式谋得实际利益,王先龙于2004年2月19日将155万元现金打入中矿公司工会账户,作为5%股份的股本金。同时,王先龙以其外甥孙仲成的名义与中矿公司工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该5%股份转让至孙仲成名下。同年4月29日,王先龙从陈燮中处收回该155万元股本金。股权转让结束后,王先龙于2005年8月收受陈燮中送的5%股份的溢价款98万元。
2005年12月,浙江省国资委对华龙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王先龙怕事情败露,将98万元退还给陈燮中,为掩盖受贿事宜,还给了陈燮中2万元利息,与陈签了借款协议。2006年6月至7月,陈燮中又将100万元现金还给王先龙。2007年6月,王先龙将100万元现金交给陈燮中,由陈将钱存入王先龙所提供的叶红英的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买卖。2008年3月,浙江省纪委开始调查王先龙的问题,王先龙让陈燮中把叶红英股票账户里的钱清掉,表示自己不要这笔钱了。
但在庭审中,王先龙一口咬定,与陈燮中100万现金是借款还款关系。他在法庭上说,在华龙公司和陈燮中合作中,他并未让陈燮中的公司占到一点便宜,双方完全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合作协议进行合作,在新公司里的5%的股份,是他投入155万元按照市场价格入股的,这是投资行为,他应该享受股份的溢价收益,不构成受贿。
事实上,2005年,浙江省纪委曾下发22号文件,其中第二条规定,“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在下属或其他关联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对已经投资入股的,必须立即纠正,予以退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按照原投资额(值)退股”。
王先龙认为,在浙江省纪委相关文件出台后,自己已经退股并返还盈利款,此事也已经向纪委汇报过,因而不存在刑事犯罪问题。
罪状三: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2002年3月15日,浙江省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联房产”)出资8000万元入股华龙公司,华龙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石化建材集团1800万股,占39%;浙联房产1615万股,占35%;华龙公司工会600万股,占13%;余杭市海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余杭海欣”,其中王先龙以其姐夫项之明名义出资350万元,占总股本的58.3%)600万股,占13%。
2006年11月24日,浙联房产向华龙公司提出退出合作,所持华龙公司股份按每股8.66元的价格转让。为此,石化建材集团先后3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是否收购股份问题,5名董事主张收购浙联房产所持有的股份,并要求形成董事会决议。而身为董事长的王先龙却以每股 8.66元的价格太高,国有公司受让股权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等为由,极力主张放弃收购,阻扰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2007年7月,浙联房产再次提出从华龙公司退股。王先龙私下劝余杭海欣董事长俞海平由余杭海欣来收购。在听了王先龙盘点华龙公司的资产情况后,俞海平答应收购。王先龙和俞海平还约定,从浙联房产受让来的股份两人各占50%。2007年8月17日,浙联房产与余杭海欣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的协议。同月22 日,华龙公司正式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转让完成后,王先龙通过余杭海欣及郑瑜明等人代持股形式,共持有华龙公司股份1119万股,占总股本的 24.25%。
经对华龙公司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华龙公司在2007年8月31日的股权评估价值为9.86亿元,每股21.37元。一审法院认为,王先龙滥用职权的行为给石化建材造成至少1.4亿余元的损失。
对于检方的指控,王先龙认为,在当时的董事会上,自己并没有明确主张放弃收购,而且按照程序,把董事间的争议通过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浙江省国资委作了汇报,浙江省国资委相关领导的意见是:在中化集团入主之前,持股比例暂时保持不变。王先龙认为,国资委“保持不变”的意思是希望公司的股份保持稳定,能够让中化顺利入主。
王先龙还说,在董事会上不表示支持收购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有人曾到处举报他在浙联房产持股,当时有关部门已经找他谈话,但又没有结论,他不表态是为了避嫌。
至于他和俞海平有过收购成功两人各占50%的约定,王先龙表示,俞海平只口头有过这样的表示,不应该以此认为他通过余杭海欣代持华龙股份。
审判长驳斥外界质疑
在王先龙案一审判决后,各路媒体、专家学者的质疑之声纷沓而至。对于王先龙的贪污金额从检察机关起诉时的300万元被判定为800万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郑伟随即提出质疑:“这500万属于从天而降,判决书新增起诉书没有提到的内容,闻所未闻。”
据中国媒体报道,公诉人对王先龙个人贪污300万元的指控,在庭審时争论最为激烈。据悉,从王先龙被 “双规”到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年多中,相关部门一直在查找这300万元赃款的下落,但至今未果。
正如法庭上控辩双方整整3个昼夜的激烈交锋,王先龙案早在开庭前即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今年4月4日,以国内刑法学泰斗、华东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苏惠渔领衔,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的7位刑法学教授,在上海组织了“王先龙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专家研讨会”,并以华东政法大学大陆法研究所的名义,出具了一份长达30页的《法律意见书》。专家们一致认为,对300万元的细节必须查实,如查无实据,则是孤证,甚至连孤证都算不上。
王先龙的律师更告诉媒体记者另一戏剧性的情节:周一(7月6日)上午,律师向一审法庭询问王先龙案的宣判日期,法院告知“尚无时日”,但两小时后律师即接到法院通知:周四(7月9日)上午开庭。8月20日一审宣判,主审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甚至连“如果不服,可在10天内向上级法院上诉”都没说就匆匆退庭。
一审法院对郑瑜明、金如朋、张瑞祖三人分别判处11年、13年、11年的有期徒刑。郑伟对此也提出异议。他表示,如果按判决书所述4人共同贪污6311万元的事实成立,王得800万元、郑得420万元,余款(5091万元)由金、张实际占有,那么一审法院对金如朋、张瑞祖的判决结果也匪夷所思。
但此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金朝文通过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的形式对外界的质疑进行了解答和驳斥。金朝文说:“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没有一个领导要求过我和合议庭一定要判有罪或者一定要判无罪。倒是被告人一方四处活动,在网上编造事实进行炒作,搞所谓单方面的专家论证,发歪曲事实的文章,给我们施加判王先龙有罪就是制造冤案的压力。我们合议庭始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合议原则决定定罪量刑意见。被告人如果不服,还可以依法上诉到上级法院,充分行使自己的上诉和辩护权。”
身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专家咨询员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龙宗智表示,王先龙案可以成为证据学和审判学的一个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