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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所关切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相关政策不断落实,乡村地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的经济增长逐渐增高、农村也愈发美丽、农民的腰包也越来越饱。但在一切都在向好的方面发展时、农村的普法教育问题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带。在普法开展的三十几年来,国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提高,但在乡村地区,普法教育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不仅使村民们不能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且阻碍了“三农”问题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极大程度上影响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见普法教育对于国民的必要性,尤其是在乡村地区,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显得格外的重要。故本文针对在普法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给予相关建议,希望对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农村普法教育;必要性;问题分析;
一、农村普法教育的概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普法教育的主体是指进行普法教育的人,即施教者;客体则指该项实践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就是接受普法教育的人,即受教者[1]。因此,乡村普法教育,顾名思义,在地区上已经被限定。普法教育的主体是指进行普法教育的人,这个“人”既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当地的相关协会组织人员、普法教育的志愿者等。客体则指该项时间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对象则进行了限定,是农村地区的人,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农民,农民就是接受普法教育的人,即受教者。因此,农村普法教育就是,指在农村地区,负有普法教育责任的组织或个人通过特定的手段和方式,对我国农村地区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农民实施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为目的的教育。
二、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必要性
1.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从普法对象来看,大部分都是农民,农民的法律素养普遍偏低。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农民一直被作为非重点普法对象,直到五五普法才将农民作为普法重点对象,可见农民在普法的政策上要晚于城市地区。而且,在农村地区,由于其先天性缺陷,就会使得农民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信仰方面有所缺失。由此可见,普法的开展能够大大提高农民在法律上的意识,树立正确法制观念,能够使农民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指导自身的实践活动,能够潜移默化的增强农民的法律素养。从而形成隐形循环。
2.加快农村法制化进程
普法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促进村镇法治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还可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减少城乡矛盾,有利于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城乡共同繁荣[2]。
3.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普法工作不仅仅“仅是”普法,普法既能使农民学到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之外,还能帮助农业的经济发展,“普法”通过“人”这个能动的客体,让普法的运用得以实现,在进行农业作业时,农民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从源头上杜绝了触犯法律的成本,也使农业可以良性循环,促进农业的经济发展。
三、农村普法教育所面临的问题
1.有关“三农”问题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为止,关于我国“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跟随农村法治建设发展的脚步了,形式异常严峻。主要体现在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跟于当前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不能使有关涉农法律法规的效用实现最大化,甚至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农村地区,涉农法律法规还属于空白阶段,并没有及时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并且与城市地区在法律法规上还有许多差异,使农村农民与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存在着许多不平等。使得涉农法律法规在实际的操作当中严重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理论、实践脱节。导致涉农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低[3]。
2.主客体法律意识淡薄
2.1.基层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办事效率不高。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多数基层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文化素养也不是很高,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背景上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用法能力不强,在遇到村民涉及法律问题时,并不能迅速做出回答,缺乏回答问题的及时性、有效性、有用性。
2.2.农民法律意识薄弱,依法维权意识较低。
作为接受法律教育的一方,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并不是很高,并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中青壮年基本在外打工,留在农村地区的基本就是“6.1”、“9.9”等人群,特别是留在农村地区年龄较大的中老年人,受时代背景的影响,文化水平较低,不会主动的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根据调查发现,有近三成村民不知道宪法,五成村民对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往往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是用来制裁犯罪的,尚未认识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同时,七成的农民一般不愿意通過诉讼解决矛盾,并且九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维权的,所以农民往往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依法维权尚未普遍[4]。
3.普法与农村地区的习俗等存在偏差
这一问题在多数地区都有出现,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的习俗文化很有可能与普法中的某一条规范进行冲突。村里制定的村规民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奖罚标准,这些民约一般是在农民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检验中得出,并结合当地习俗,制定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执行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相对于村规民约,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则又是另外一种行为规范,在实践宣传教育中,势必会产生冲突和矛盾,不利于工作顺利开展[5]。
4.农村普法教育形式单一
现在农村大部分的宣传形式多数还是以放广播、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等形式开展。难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宣传内容上也并没有什么亮点,、很难根据当地农民喜爱的内容形式进行宣传,办事效率较低,呈现出来的效果也较差。说到办事效率低,也跟问题二中第一个小标题有关,就是法治宣传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及法律知识也较低,对宣传这一部分并未做到心中有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的办事效率,导致在宣传法律知识时,“照本宣读”、“照册宣读”等方式屡见不鲜。使得在传授法律知识时,缺乏生动性,反而增添了一丝枯燥,很难提高农民学法的热情,使得普法工作很难达到预想的理想效果[6]。 5.农村普法教育完整性不强
在基层宣传人员宣传法律知识时,只会单一的宣传某一类法律知识,或者对上级所分布的任务完成即可,并没有传授农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实际操作,并结合其他法律知识,对自身的权益增添一份保障。而作为农民一方,一直是处于被动状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起寻求法律援助,而这时,农民更多关注的是说在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及援助,并不会再去了解其他的法律知识。此时。农民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强的,也比较有针对性。但在法律知识这一块不会形成长期学习,缺乏明确的长远计划。这也是在农村普法教育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7]。
四、农村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1.农村经济发展较快
随着我国大部分农业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得到稳中有进的发展,农村的面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农村立法教育的力度并未跟上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隨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相继来到城市寻求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是他们的一些实际问题不能解决时,并没有国家相关涉农政策进行帮扶,虽然在我国部分地区,有相应设置的临时帮扶中心,但在进城务工人员来说,并不能真正的感受到“踏实”。可见涉农法规的立法方面是晚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的,并且随着十九大的召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也提醒着涉农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尽早提上议程。
2.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主客体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是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基层工作人员未能对法律有更深的了解,专业性不强。故在普法的过程中,传授性和指导性自然就不会很高。而农民在接受普法教育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并不了解,加上普法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够,很难说服农民去理解和接受法律。种种表现说明了在农村地区,并没有法律文化贯穿其中,基层工作人员和农民往往关注的是法律带给人们的惩戒作用,并未看见法律对于人们的保护作用,归根结底还是基层工作人员和农民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3.风俗文化的影响
这个因素算是在普法过程中的常见的现象,法律法规,一般是经过科学的制定由所而来,必定会与风俗文化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在我国五千多年的华夏文明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我们要做到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在农村地区,还是有很多地方保留了一些较为迷信的风俗文化,加上目前农村地区大多数都是老人和孩子,孩子处在萌芽期,还不懂这些风俗文化,但在老人们的心中已经是根深蒂固,很难打破。所以风俗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
4.农村普法教育重于形式
首先,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整体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不高,在进行普法教育时,一般都流于形式,应付上级所下达的普法任务,并没有真真切切的接受法律相关知识,做做表面功夫。其次,在宣传形式上没有创新性,不管是张贴法律相关标语,还是印发手册,都无法有效的提高农民参与度,也激发不了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农民无法真正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普法停留在“形式”上。
5.缺乏相关的法律专业人才
农村普法教育不完整,深入分析,最关键的还是法律人才的缺失。基层工作人员在普法教育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尴尬”。只能宣传表面的法律知识,但是不知道如何应用法律知识和关联其他法律知识来为农民在生活中做到如何严谨自己及他人,保护自己及他人。这些基层工作人员没有专业的知识及素养,是不可能把普法教育工作做好的,所以,为了我国农村地区普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有必要请一些专业的普法人才或者专业法律志愿者为我国农村地区献上自己微薄之力。
五、推进农村普法教育的建议
1.完善“三农”法律法规
完善涉农法律法规。我们应从实际出发,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通过一系列的调研,研究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发展,与我国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农村法律体系,使农村各项事务都可以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2.增强主体农村普法教育意识
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而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促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农村社会稳定团结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应该多学习、多提问、多实践。扎实推进农村普法教育建设。
3.强化客体法律意识,增强法治信仰。
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一种信仰,真正成为农民维权和农村干部办事的重要手段,就需要不断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宣传农民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教育、规划相关法律小课堂,使同学们能够在快乐中学习,在学习中体验快乐。同时,学生通过在学校学到的法律知识传递给家庭成员,这样一来,潜移默化的可以增强学生家长的法律意识。
4.创新普法宣传
宣传组织应该集思广益、大胆创新,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法活动。并以农民身边的典型案例做引导,让农民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使“法律”这个词不在成为农民心中的一个“问号”。并使用较为通俗的语言,甚至使用当地方言进行讲解,拉近与农民的距离,使农民在感官上更加有亲近感。并且定期举办相应的法律知识文艺晚会。将法律知识变成朗朗上口的歌曲、编成法律小品,这样不仅能够加深法律法规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心中的印象,还能丰富农民的业余生活,可谓是“一举两得”。
5.尊重风俗文化
再次完善涉农法律法规时,地方政府可以召开听证会,召集村里比较有威望的老人,听取他们的意见,相关法律部门再根据当地的文化习俗,在不违反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两者相互结合,制定出当地农民愿意接受的法律法规。
6.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强化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法治信仰,必须要大力推进普法宣传,而普法宣传又离不开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普法队伍所应想方设法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再有法律专业人才对普法工作队伍进行定期培训。确保法律知识的时效性、专业性。法律意识的前沿性、主动性。
六、结语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问题也暴露的越来越多,用什么样的行动来面对这一变化,需要我们一起共同努力。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三农”文艺也想好的方面发展,农村普法教育工作还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我们必须摆正自己的态度,用良好的心态去面对,在总结成绩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思路与方法,将法律教育深人、广泛的开展下去,使“三农”问题能够朝着良好态势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颖.我国现阶段普法教育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2007(5).
[2]徐福山,郑泽南.论村镇加强普法的必要性及措施[J].法治与社会,2016(12).
[3]吴云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1018(7).
[4]张海英.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1).
[5]秦芳.浅析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J].法治与社会,2018(12).
[6]张建萌,张建峰.浅析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依法治村”的对策建议[J].法制博览,2016(7).
[7]王海宁,张嘉良.浅析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普法教育问题[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12).
作者简介:孙林子(1994—),女,湖北孝感人,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农村普法教育;必要性;问题分析;
一、农村普法教育的概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普法教育的主体是指进行普法教育的人,即施教者;客体则指该项实践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就是接受普法教育的人,即受教者[1]。因此,乡村普法教育,顾名思义,在地区上已经被限定。普法教育的主体是指进行普法教育的人,这个“人”既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当地的相关协会组织人员、普法教育的志愿者等。客体则指该项时间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对象则进行了限定,是农村地区的人,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农民,农民就是接受普法教育的人,即受教者。因此,农村普法教育就是,指在农村地区,负有普法教育责任的组织或个人通过特定的手段和方式,对我国农村地区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农民实施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为目的的教育。
二、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必要性
1.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从普法对象来看,大部分都是农民,农民的法律素养普遍偏低。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农民一直被作为非重点普法对象,直到五五普法才将农民作为普法重点对象,可见农民在普法的政策上要晚于城市地区。而且,在农村地区,由于其先天性缺陷,就会使得农民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信仰方面有所缺失。由此可见,普法的开展能够大大提高农民在法律上的意识,树立正确法制观念,能够使农民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指导自身的实践活动,能够潜移默化的增强农民的法律素养。从而形成隐形循环。
2.加快农村法制化进程
普法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促进村镇法治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还可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减少城乡矛盾,有利于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城乡共同繁荣[2]。
3.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普法工作不仅仅“仅是”普法,普法既能使农民学到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之外,还能帮助农业的经济发展,“普法”通过“人”这个能动的客体,让普法的运用得以实现,在进行农业作业时,农民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从源头上杜绝了触犯法律的成本,也使农业可以良性循环,促进农业的经济发展。
三、农村普法教育所面临的问题
1.有关“三农”问题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为止,关于我国“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跟随农村法治建设发展的脚步了,形式异常严峻。主要体现在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跟于当前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不能使有关涉农法律法规的效用实现最大化,甚至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农村地区,涉农法律法规还属于空白阶段,并没有及时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并且与城市地区在法律法规上还有许多差异,使农村农民与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存在着许多不平等。使得涉农法律法规在实际的操作当中严重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理论、实践脱节。导致涉农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低[3]。
2.主客体法律意识淡薄
2.1.基层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办事效率不高。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多数基层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文化素养也不是很高,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背景上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用法能力不强,在遇到村民涉及法律问题时,并不能迅速做出回答,缺乏回答问题的及时性、有效性、有用性。
2.2.农民法律意识薄弱,依法维权意识较低。
作为接受法律教育的一方,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并不是很高,并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中青壮年基本在外打工,留在农村地区的基本就是“6.1”、“9.9”等人群,特别是留在农村地区年龄较大的中老年人,受时代背景的影响,文化水平较低,不会主动的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根据调查发现,有近三成村民不知道宪法,五成村民对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往往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是用来制裁犯罪的,尚未认识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同时,七成的农民一般不愿意通過诉讼解决矛盾,并且九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维权的,所以农民往往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依法维权尚未普遍[4]。
3.普法与农村地区的习俗等存在偏差
这一问题在多数地区都有出现,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的习俗文化很有可能与普法中的某一条规范进行冲突。村里制定的村规民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奖罚标准,这些民约一般是在农民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检验中得出,并结合当地习俗,制定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执行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相对于村规民约,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则又是另外一种行为规范,在实践宣传教育中,势必会产生冲突和矛盾,不利于工作顺利开展[5]。
4.农村普法教育形式单一
现在农村大部分的宣传形式多数还是以放广播、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等形式开展。难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宣传内容上也并没有什么亮点,、很难根据当地农民喜爱的内容形式进行宣传,办事效率较低,呈现出来的效果也较差。说到办事效率低,也跟问题二中第一个小标题有关,就是法治宣传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及法律知识也较低,对宣传这一部分并未做到心中有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的办事效率,导致在宣传法律知识时,“照本宣读”、“照册宣读”等方式屡见不鲜。使得在传授法律知识时,缺乏生动性,反而增添了一丝枯燥,很难提高农民学法的热情,使得普法工作很难达到预想的理想效果[6]。 5.农村普法教育完整性不强
在基层宣传人员宣传法律知识时,只会单一的宣传某一类法律知识,或者对上级所分布的任务完成即可,并没有传授农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实际操作,并结合其他法律知识,对自身的权益增添一份保障。而作为农民一方,一直是处于被动状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起寻求法律援助,而这时,农民更多关注的是说在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及援助,并不会再去了解其他的法律知识。此时。农民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强的,也比较有针对性。但在法律知识这一块不会形成长期学习,缺乏明确的长远计划。这也是在农村普法教育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7]。
四、农村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1.农村经济发展较快
随着我国大部分农业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得到稳中有进的发展,农村的面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农村立法教育的力度并未跟上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隨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相继来到城市寻求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是他们的一些实际问题不能解决时,并没有国家相关涉农政策进行帮扶,虽然在我国部分地区,有相应设置的临时帮扶中心,但在进城务工人员来说,并不能真正的感受到“踏实”。可见涉农法规的立法方面是晚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的,并且随着十九大的召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也提醒着涉农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尽早提上议程。
2.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主客体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是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基层工作人员未能对法律有更深的了解,专业性不强。故在普法的过程中,传授性和指导性自然就不会很高。而农民在接受普法教育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并不了解,加上普法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够,很难说服农民去理解和接受法律。种种表现说明了在农村地区,并没有法律文化贯穿其中,基层工作人员和农民往往关注的是法律带给人们的惩戒作用,并未看见法律对于人们的保护作用,归根结底还是基层工作人员和农民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3.风俗文化的影响
这个因素算是在普法过程中的常见的现象,法律法规,一般是经过科学的制定由所而来,必定会与风俗文化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在我国五千多年的华夏文明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我们要做到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在农村地区,还是有很多地方保留了一些较为迷信的风俗文化,加上目前农村地区大多数都是老人和孩子,孩子处在萌芽期,还不懂这些风俗文化,但在老人们的心中已经是根深蒂固,很难打破。所以风俗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
4.农村普法教育重于形式
首先,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整体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不高,在进行普法教育时,一般都流于形式,应付上级所下达的普法任务,并没有真真切切的接受法律相关知识,做做表面功夫。其次,在宣传形式上没有创新性,不管是张贴法律相关标语,还是印发手册,都无法有效的提高农民参与度,也激发不了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农民无法真正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普法停留在“形式”上。
5.缺乏相关的法律专业人才
农村普法教育不完整,深入分析,最关键的还是法律人才的缺失。基层工作人员在普法教育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尴尬”。只能宣传表面的法律知识,但是不知道如何应用法律知识和关联其他法律知识来为农民在生活中做到如何严谨自己及他人,保护自己及他人。这些基层工作人员没有专业的知识及素养,是不可能把普法教育工作做好的,所以,为了我国农村地区普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有必要请一些专业的普法人才或者专业法律志愿者为我国农村地区献上自己微薄之力。
五、推进农村普法教育的建议
1.完善“三农”法律法规
完善涉农法律法规。我们应从实际出发,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通过一系列的调研,研究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发展,与我国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农村法律体系,使农村各项事务都可以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2.增强主体农村普法教育意识
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而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促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农村社会稳定团结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应该多学习、多提问、多实践。扎实推进农村普法教育建设。
3.强化客体法律意识,增强法治信仰。
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一种信仰,真正成为农民维权和农村干部办事的重要手段,就需要不断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宣传农民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教育、规划相关法律小课堂,使同学们能够在快乐中学习,在学习中体验快乐。同时,学生通过在学校学到的法律知识传递给家庭成员,这样一来,潜移默化的可以增强学生家长的法律意识。
4.创新普法宣传
宣传组织应该集思广益、大胆创新,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法活动。并以农民身边的典型案例做引导,让农民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使“法律”这个词不在成为农民心中的一个“问号”。并使用较为通俗的语言,甚至使用当地方言进行讲解,拉近与农民的距离,使农民在感官上更加有亲近感。并且定期举办相应的法律知识文艺晚会。将法律知识变成朗朗上口的歌曲、编成法律小品,这样不仅能够加深法律法规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心中的印象,还能丰富农民的业余生活,可谓是“一举两得”。
5.尊重风俗文化
再次完善涉农法律法规时,地方政府可以召开听证会,召集村里比较有威望的老人,听取他们的意见,相关法律部门再根据当地的文化习俗,在不违反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两者相互结合,制定出当地农民愿意接受的法律法规。
6.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强化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法治信仰,必须要大力推进普法宣传,而普法宣传又离不开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普法队伍所应想方设法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再有法律专业人才对普法工作队伍进行定期培训。确保法律知识的时效性、专业性。法律意识的前沿性、主动性。
六、结语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问题也暴露的越来越多,用什么样的行动来面对这一变化,需要我们一起共同努力。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三农”文艺也想好的方面发展,农村普法教育工作还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我们必须摆正自己的态度,用良好的心态去面对,在总结成绩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思路与方法,将法律教育深人、广泛的开展下去,使“三农”问题能够朝着良好态势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颖.我国现阶段普法教育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2007(5).
[2]徐福山,郑泽南.论村镇加强普法的必要性及措施[J].法治与社会,2016(12).
[3]吴云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1018(7).
[4]张海英.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1).
[5]秦芳.浅析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J].法治与社会,2018(12).
[6]张建萌,张建峰.浅析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依法治村”的对策建议[J].法制博览,2016(7).
[7]王海宁,张嘉良.浅析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普法教育问题[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12).
作者简介:孙林子(1994—),女,湖北孝感人,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