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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恰恰是一方面承认了行业协会的正面功能,另一方面又用两个两款对它进行规制,体现了疏与堵的结合,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但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规制也存在诸多疏漏,如行业协会范围不清,责任形式单一,垄断情形规定过少等。这些都有待在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中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