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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具有双重特性:支配性和对世性。我国当前的民事立法应当采纳物权的概念,应当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权法。其在内容上与十九、二十世纪的物权都应当有较大的区别,更不能将其与罗马法、中世纪的财产法相提并论。同时文章对采纳物权的概念是否会导致“见物不见人”的状况产生、采纳物权概念的必要性、能否借鉴英美法的经验、物权法是否有必要规范无形财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