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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是当前中国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国外,虽然没有“农民工”的称谓,但是类似的身份也是存在的,如“移民工”、“劳工”等。为了解决这些特殊群体带来的相关社会问题,欧美各国及其他一些国家所采取的对策和诸多做法或许值得我们借鉴。
源自社会的保障
1935年,美国通过历史上第一部主要具备社会救助色彩的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这也是美国第一部全国性的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并以解决老年和失业问题为主体的社会保障立法,同时也意味着美国移民工的孩子可以和美国孩子一样,在父母的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免费读书。家庭困难的,还可获得免费食物,让孩子得到较好的教育机会,这对于处境艰难的移民工来说,在心理上是个很大的支持。
1948年,英国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对于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来说,这极大地保障了他们的正常生活。1976年,该法修订为《补充救助法》,对救助对象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英国居民,收入过低并难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都可申请社会救助。
印度的“农民工”享有充分的流动自由,他们不需要暂住证,可以在任何地方打工,甚至可以在任何繁华地带支个棚子作为落脚的家。并且,各邦间流动的“农民工”从本邦的居住地到其他邦的工作地所花的路费,雇主应该予以补助,数额不低于交通费的票价,“农民工”在此期间应享有与工作时一样的工资,工资应该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者是受其本人委托的其他人。
由于日本农业人口相对较少,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就已经发展成为工业国家了。无论工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都有可能享受终身的雇佣制和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日本从而建立了亚洲最健全的劳动保障体系。
教育培训的普及度
在瑞典,失业培训不仅是免费的,参加者还可从一笔失业救济金中得到培训补贴。瑞典的年度研究报告显示,大多数失业者要自始至终地接受培训,其中约65% 经过专门培训的人,仅6个月就能在公开的市场上找到工作。
德国《童工法》明文规定,6-14岁的青少年必须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成年后才能进工厂就业。其次是创办职业学校,发展职业教育,德国的职业教育历史悠久,早在工业化以前就得以迅速发展,对提高全民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产生了重大作用。
其他很多西方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再就业的培训,并为再就业培训拨款,如美国每年为再就业培训拨款70多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33亿元),法国为26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10亿元),英国为30多亿英镑(约合人民币284亿元)。这些国家认为通过技能培训,能够增强劳动者技能,使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力的培训,提高进城者的素质,增强就业者的能力和水平。由于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民的素质大大提高,毕业后他们很快成为现代产业的劳动后备军。在日本农民进城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现象是:由于农民的教育程度和水平一直远远高于城市化的水平,也正因如此,许多工厂会把整个
村子的年轻劳动力全部招来。这种做法无疑是聪明的,既可以缓解农村人口的就业压力,也可以提升劳动力的素质,所以日本的农民在进城过程中并没有遇到什么阻力。
印度农村的义务教育也是免费的,印度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接近于GDP总量的6%(2012年中国教育方面的投入仅占GDP总量的4%),而且400万进城“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同样可以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
人性化的医疗养老
英国是福利型养老保险的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养老年金。1976年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同时,英国政府也建立了“老年年金”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包括农民劳动力的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这种养老金与公民的身份、职业、在职时的工资水平、缴费(税)年限无关,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税收。
在巴西,“农民工”享有与城里人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差别只是农村的医疗和教育条件不如城市。1990年,巴西正式建立“统一医疗体系”,患者在公立医疗机构挂号、看病、拿药、做各种检查和手术完全免费,住院期间食宿也不花钱。当“农民工”生病、发生工伤事故、休产假、死亡、丧偶时,社会保险机构会给他们发放工资、补贴或抚恤金。
早在1883 年,德国就通过了《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保险金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所得向低收入者的转移。无论收入多少,疾病都能得到及时治疗,这一点特别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此外,只要“农民工”一人参保,他的配偶和子女均可不付保险费,并且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经多次调整,现在德国规定凡月收入低于310欧元(约合2521人民币)的工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健康医疗保险制度。日本的所有国民都要加入这项保险,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后,方可领取国民健康保险证。当国民到医院就医后,自己承担30%的医疗费,余下的由医院与就诊者所在地方政府结算。这样可以减少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后能够比较顺利地留下来,成为城市市民。
印度的《邦之间流动工(就业规定和服务条件)法案》,在医疗保障上的条款主要包括:雇主应该保证为“农民工”提供合适、足够的医疗条件,当“农民工”或他们的家人生病时,应该免费提供治疗。雇主还应采取保护性的措施,确保“农民工”不受疫情影响或病毒感染。根据医生所开的医药费票据,在“农民工”提供账单后的7天内,(雇主)应该报销医疗费。
公共服务惠及民生
大约在19 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权意识到城市住房的拥挤和卫生状况的恶劣会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1868年颁布《工人住房法》,授权市议会处理贫民窟问题。1875年,新的《公共卫生法》规定,城市人口的最大密度和街区布局,从此形成格状布局的街区。1909年颁布《住房和城市规划法》,要求“把所有居住区从野兽般的丑态中解救出来”。从此,城市卫生状况得以改善,居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在德国,根据《联邦住宅补贴法》规定,凡是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这点对于收入少、开支大的德国“农民工”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
然而对于身处亚洲的韩国来说根本不存在户籍的问题,所以“农民工”可以自由地到城市居住。而且韩国的产业工人工资也比较高,这些由“农民工”转化而来的产业工人,完全可以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并供得起子女上大学。到了1980 年,“农民工”的子女中有相当的一部分转化成了庞大的中产阶级,这种转化使韩国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在国外,虽然没有“农民工”的称谓,但是类似的身份也是存在的,如“移民工”、“劳工”等。为了解决这些特殊群体带来的相关社会问题,欧美各国及其他一些国家所采取的对策和诸多做法或许值得我们借鉴。
源自社会的保障
1935年,美国通过历史上第一部主要具备社会救助色彩的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这也是美国第一部全国性的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并以解决老年和失业问题为主体的社会保障立法,同时也意味着美国移民工的孩子可以和美国孩子一样,在父母的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免费读书。家庭困难的,还可获得免费食物,让孩子得到较好的教育机会,这对于处境艰难的移民工来说,在心理上是个很大的支持。
1948年,英国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对于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来说,这极大地保障了他们的正常生活。1976年,该法修订为《补充救助法》,对救助对象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英国居民,收入过低并难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都可申请社会救助。
印度的“农民工”享有充分的流动自由,他们不需要暂住证,可以在任何地方打工,甚至可以在任何繁华地带支个棚子作为落脚的家。并且,各邦间流动的“农民工”从本邦的居住地到其他邦的工作地所花的路费,雇主应该予以补助,数额不低于交通费的票价,“农民工”在此期间应享有与工作时一样的工资,工资应该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者是受其本人委托的其他人。
由于日本农业人口相对较少,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就已经发展成为工业国家了。无论工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都有可能享受终身的雇佣制和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日本从而建立了亚洲最健全的劳动保障体系。
教育培训的普及度
在瑞典,失业培训不仅是免费的,参加者还可从一笔失业救济金中得到培训补贴。瑞典的年度研究报告显示,大多数失业者要自始至终地接受培训,其中约65% 经过专门培训的人,仅6个月就能在公开的市场上找到工作。
德国《童工法》明文规定,6-14岁的青少年必须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成年后才能进工厂就业。其次是创办职业学校,发展职业教育,德国的职业教育历史悠久,早在工业化以前就得以迅速发展,对提高全民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产生了重大作用。
其他很多西方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再就业的培训,并为再就业培训拨款,如美国每年为再就业培训拨款70多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33亿元),法国为26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10亿元),英国为30多亿英镑(约合人民币284亿元)。这些国家认为通过技能培训,能够增强劳动者技能,使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力的培训,提高进城者的素质,增强就业者的能力和水平。由于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民的素质大大提高,毕业后他们很快成为现代产业的劳动后备军。在日本农民进城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现象是:由于农民的教育程度和水平一直远远高于城市化的水平,也正因如此,许多工厂会把整个
村子的年轻劳动力全部招来。这种做法无疑是聪明的,既可以缓解农村人口的就业压力,也可以提升劳动力的素质,所以日本的农民在进城过程中并没有遇到什么阻力。
印度农村的义务教育也是免费的,印度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接近于GDP总量的6%(2012年中国教育方面的投入仅占GDP总量的4%),而且400万进城“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同样可以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
人性化的医疗养老
英国是福利型养老保险的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养老年金。1976年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同时,英国政府也建立了“老年年金”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包括农民劳动力的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这种养老金与公民的身份、职业、在职时的工资水平、缴费(税)年限无关,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税收。
在巴西,“农民工”享有与城里人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差别只是农村的医疗和教育条件不如城市。1990年,巴西正式建立“统一医疗体系”,患者在公立医疗机构挂号、看病、拿药、做各种检查和手术完全免费,住院期间食宿也不花钱。当“农民工”生病、发生工伤事故、休产假、死亡、丧偶时,社会保险机构会给他们发放工资、补贴或抚恤金。
早在1883 年,德国就通过了《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保险金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所得向低收入者的转移。无论收入多少,疾病都能得到及时治疗,这一点特别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此外,只要“农民工”一人参保,他的配偶和子女均可不付保险费,并且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经多次调整,现在德国规定凡月收入低于310欧元(约合2521人民币)的工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健康医疗保险制度。日本的所有国民都要加入这项保险,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后,方可领取国民健康保险证。当国民到医院就医后,自己承担30%的医疗费,余下的由医院与就诊者所在地方政府结算。这样可以减少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后能够比较顺利地留下来,成为城市市民。
印度的《邦之间流动工(就业规定和服务条件)法案》,在医疗保障上的条款主要包括:雇主应该保证为“农民工”提供合适、足够的医疗条件,当“农民工”或他们的家人生病时,应该免费提供治疗。雇主还应采取保护性的措施,确保“农民工”不受疫情影响或病毒感染。根据医生所开的医药费票据,在“农民工”提供账单后的7天内,(雇主)应该报销医疗费。
公共服务惠及民生
大约在19 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权意识到城市住房的拥挤和卫生状况的恶劣会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1868年颁布《工人住房法》,授权市议会处理贫民窟问题。1875年,新的《公共卫生法》规定,城市人口的最大密度和街区布局,从此形成格状布局的街区。1909年颁布《住房和城市规划法》,要求“把所有居住区从野兽般的丑态中解救出来”。从此,城市卫生状况得以改善,居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在德国,根据《联邦住宅补贴法》规定,凡是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这点对于收入少、开支大的德国“农民工”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
然而对于身处亚洲的韩国来说根本不存在户籍的问题,所以“农民工”可以自由地到城市居住。而且韩国的产业工人工资也比较高,这些由“农民工”转化而来的产业工人,完全可以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并供得起子女上大学。到了1980 年,“农民工”的子女中有相当的一部分转化成了庞大的中产阶级,这种转化使韩国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维护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