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漏查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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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医院术前未对患者全面体检,孰料漏查的病患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医院该为此后果担责吗?
  术前简化体检,
  为患者省下体检费
  清晨,一缕明媚的阳光透过玻璃窗照进水泥厂家属院X楼二层东门的卧室。房主方大妈想出门转转,身旁的保姆赶紧把轮椅搬到楼下的平地上,又抱方大妈下楼。这样不便的生活,要伴随方大妈度过余生。“这都是术后并发症造成的!”回想起三年前的那场手术,方大妈仍心有余悸。
  方大妈有一个温馨的三口之家:女儿大学毕业,现已成家立业。老伴和她先后在2014年初办理了内退手续。方大妈本想含饴弄孙、乐享晚年生活,可日渐严重的腰病折磨得她死去活来。2014年9月初,方大妈先后在两家大医院做过系统检查,均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腰肌劳损”。经过一段时间牵引、按摩等保守治疗后,病情仍未见好转。
  还差三天立冬,气温骤降到零下几度,方大妈的腰疼已超出忍受的极限,她不得不骑着三轮车,来到HG医院。接诊的是一名40多岁的王医生,方大妈详细地向他描述了自己的病情,并从携带的包里掏出一叠病历资料。
  看过CT片等资料后,王医生让她躺到床上。他边用手轻轻按压她的腰部肌肉,边耐心询问疼痛的部位。经过十几分钟的问诊和现场查体,王医生对方大妈的病情有了初步了解。
  HG医院是市区一家民营医院,“腰椎间盘微创消融术”是该院的特色。方大妈被这种“疗效快、低风险、效果好”的微创手术三大亮点深深吸引。王医生告诉她,微创消融术不在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属于自费治疗项目。
  “只要能摆脱病痛折磨,自费也行……”方大妈同意做手术并再三请求医院对手术费给予更多“优惠”。
  考虑到方大妈的经济状况不好,她又刚在大医院做过体检,也有病例资料,王医生决定为方大妈“省掉”一些体检项目,省下几百元的检查费。方大妈心里暖暖的,毫不犹豫地签下手术“同意”书。
  术后病情恶化,
  患者状告医院有错
  当天上午,方大妈交纳5000元手术费后被送进手术室。大约一小时,两位医生完成了手术。病房里,方大妈告诉王医生:她的腰部疼痛得到缓解,但仍有麻木感。
  三天后,按常规方大妈该康复出院了,可她的两腿却不听使唤,腰部仍十分疼痛。王医生对其做进一步检查,发现她的体征为“双侧巴宾斯基征阳性”。因担心方大妈患有其他疾病,王医生为她联系到一家大医院。方大妈被转到W医院,通过胸椎核磁检查发现她患有“胸10椎体占位(血管瘤)”。经过四天治疗,病情仍无好转迹象,方大妈又被转入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救治。经过40多天的治疗,方大妈的病情得到控制,疼痛感消失,可她的双腿却再也无法站立了。
  “HG医院承诺我,保证三天治愈我的腰病。现在我花了近20万元,两腿居然不能下地了!”方大妈摸着冰凉、几乎没有知觉的双腿,回想起那次心酸的手术经历情绪异常激动。她认为,正是由于HG医院术前没能发现她还患有“胸10椎体占位(血管瘤)”,术后该病恶化,才导致她瘫痪在床。
  方大妈及亲属一次次找到HG医院要求赔偿,却被医院拒之门外。于是,她聘请律师与HG医院交涉,院方才同意对方大妈的病因进行鉴定。20天后,邢台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接到鉴定书,方大妈不服,申请河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2015年4月21日,河北省医学会随机抽取五名骨科专家再次鉴定,但结论还是“本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方大妈拿着两份鉴定结果一致的鉴定书逐字逐句研读内容,她发现两份鉴定的“分析意见”清晰地写明:HG医院存在两方面的过错:一是术前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胸十椎体血管瘤未在术前得以确诊;二是医疗文书欠规范。
  “这就是说,医学会鉴定认为HG医院是存在过错的。”方大妈如发现新大陆一样兴奋不已。
  2015年9月,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6万余元。
  三级法院审理,
  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桥西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HG医院承认术前简化了方大妈的体检项目,但不认为存在过错:“我们依据方大妈提供两家大医院的CT等检测结果及诊断结论,结合现场查体,诊断出原告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为了减轻方大妈的经济负担,才没有让她重复做CT等检查的;我们基层医院不具备进行胸椎核磁检查的条件,即便术前为方大妈复查腰部CT等常规项目也难以发现‘血管瘤’。所以,我们术前对患者不存在过错。”
  法庭上方大妈诉称:“ W医院医生在病历中明确记载,我是在HG医院进行微创治疗七天前出现双下肢憋胀、麻木加重,不能行走等不全瘫症状的。该症状发生在术前,HG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HG医院却持另一番说辞:原告是在转入W医院治疗期间,血管瘤破裂出血,胸髓受压迫才导致不全瘫的。后又转入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胸十椎血管瘤伴不全瘫;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我们医院为其实施微创手术的部位在其腰部3/4和腰部4/5椎间盘,不会引起胸10椎体占位(血管瘤)的病情变化。邢台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两级鉴定,均认定原告的不全瘫与我们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我们的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方大妈的不全瘫损害结果是由于自身疾病发展而成。我们没有过错,不应赔偿方大妈的医疗费。
  桥西区法院经多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医疗争议案,案情逐渐明朗。但因涉及医学专业领域,对于HG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问题,合议庭成员不能草率地下结论。经过反复讨论后,合议庭成员建议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做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但遭到HG医院和方大妈的拒绝。合议庭只得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病例复印件等现有证据和庭审情况,对“HG医院是否有过错,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认定。
  最终,桥西区法院认为:省医学会2015-XX鉴定书结论为“本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该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中载明医方存在“术前未全面体检导致血管瘤未在术前确诊”和“医疗文书欠规范”这两方面过错。因为HG医院的过错与原告出现胸髓受压导致不全瘫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HG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6年9月27日,橋西区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判决,HG医院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方大妈4.7万元。
  接到判决书,HG医院上诉后,邢台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骨科医院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查后认为:市、省医学会所作的两份鉴定意见认为申请人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双方均未申请做进一步关于医疗过错的鉴定。原审法院根据省医学会所做鉴定书的分析意见,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并综合本案情况和申请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3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二款规定,驳回HG医院的再审申请。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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