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航空公司之间二字代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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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我国民航运输市场蓬勃发展,航空公司为了壮大自身实力,兼并重组、收购、设立子公司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母公司二字代码进行运营,独立法人公司间不得混用二字代码,成为摆在民航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问题。本文从母子航空公司共用二字代码的现状,结合当前因其产生的相关问题,从现有法律规定中研究母子航空公司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因母子航空公司共用代码产生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二字代码;母子航空公司;138号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2
  引言
  经营、安全、运行方面的问题均由母公司承担责任。但母子公司共用二字代码涉及安全责任问题,也容易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侵害。为此,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台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以下简称138号令)
  一、母子航空公司共用二字代码产生的影响及问题
  二字代码,对授权人、被授权人以及航空运输消费者甚至民航业发展都会产生影响:
  (一)对被授权人的影响
  被授权人一般是新设立的小型航空公司,利用二字代码持有人成熟的品牌和稳定的客源,则可以达到开拓市场、扩大运营的目的。同时由于利弊共存的原因,被授权人的自主性也大大降低,丧失了独立处理航班的权利。
  (二)对航空消费者的影响
  消费者在使用授权二字代码风险和便利共存。主要表现为如二字代码授权双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二字代码授权使用在客观上带有欺骗性,旅客选乘一家航空公司的飞机,可实际却是由另一家航空公司在执飞。同时,因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在发生合同纠纷、安全事故后,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问题,也不利于航空消费者的维权。但是产生的问题也很大。
  首先,母子航空公司之间共用二字代码,将会产生市场规制的混乱性以及造成旅客维权的提高。由于母子航空公司公用代码,当发生实际案例争议时旅客维权步履维艰。而且旅客寻求赔偿时,母子航空公司容易发生推卸责任、转嫁危机等消极方式。而航空公司间的推卸便对旅客权益构成了损害。我们也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得到力证和说明。
  其次,母子航空公司风险承担也会出现问题。由于母子航空对双方航空公司的威胁与制约。而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更是迷雾重重,因此更可以体现二字代码完善重要性与紧迫性。
  最后,母子航空公司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母子公司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通常是由适用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规则来主导。在第十一巡回法院,股东与他们的公司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除非他们发现他们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密切原则适用,公司和支配它的人会合为一体,以至于任何人的行为都会归咎于是基于他们两者的意思而做出。如果一方受限,那么在合同,判决或者其他方面,都视为两者一起受限。
  二、现有立法规定对母子航空公司二字代码的规制
  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提高运营效率,民航局修改了三部规章。但随着我国航空市场环境的变化,在实际运营中出现了母子公司共用二字代码的需要,一般表现为母子公司签订协议,子公司共用母公司二字代码,经营、安全、运行方面的问题均由母公司承担责任。但母子公司共用二字代码涉及安全责任问题,也容易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侵害,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和现实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三、母子航空公司二字代码的相关问题的几点建议
  从印度航空完成合并的实例中我们便可以看出由于母子航空公司双方责任规制以及风险共担使得母子航空公司最终走上了合并的道路,而这颇具影响的实例也让我们正视母子航空最终何去何从。兼并?分裂?亦或是消失于航空领域,而真正了解母子航空在我国以及世界航空范围内的强大比例我们深知,母子航空二字代码、责任共担似乎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了。但是实际发生纠纷后对于旅客的责任仍然分歧众多,而我们的科技课题便是针对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问题以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和规制,以促进民航领域诸多实际操作的法律研究。
  (一)法律角度讲母子公司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
  我国《公司法》中也规定了母子公司的相关内容,其中《公司法学》中明确指出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母公司与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而母子航空公司便是对母子公司的借鉴与创新。同时,针对母子航空的诸多问题,结国际国内相关判例我们进行解决方式的总结与论述。更是以法律的视野进行解读和理解。也是以母子航空为例运用已学的法律知识更好的理解母子航空问题的责任规制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近几年,由于国际旅行的需要,航空产业经历了戏剧性的增长。在大多数国家只有一或两个航班飞国际航线,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而由于航空投资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同在的产业,这也就更好的说明了为何“融资租赁”在民航领域的尤为突出。
  而同样的母子航空也一样,从法律角度讲母子公司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通常是由适用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规则来主导。在第十一巡回法院,股东与他们的公司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除非他们发现他们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密切原则适用,公司和支配它的人会合为一体,以至于任何人的行为都会归咎于是基于他们两者的意思而做出。如果一方受限,那么在合同,判决或者其他方面,都视为两者一起受限。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的利益互补关系与共担风险的责任规制,换个角度是否可以说某种意义上说母子公司已经成为对外的整体存在了呢,如果理解了这个那么对于印度航空公司的兼并合体就不难以理解了。而母子航空二字代码发生纠纷的规制及解决变得尤为重要。
  (二)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以便实施有效监管
  对于具有股权关系,且属二字代码持有人控股的子公司,允许其使用母公司二字代码,但需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以便实施有效监管。对此允许非母子公司间使用同一二字代码,将可能造成航空市场代码混乱。且影响力较大的航空公司使用同一二字代码,则容易导致区域甚至全国性的行业垄断。
  (三)政府应规制母子公司间权利义务
  母子公司是母子航空公司权利义务结构的重要指引,规范国内航空公司之间的代码共享行为,并针对行业情况确定相应的政策,以确保航空企业行为的合法化与规范化。同时我国民航体制的中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局等民航职能单位间的关系,提高民航整体效益,预防外航对本土市场的干扰,实现自我的扩展,赢取更多市场。
  尽管中国对国外航空代码共享才刚刚开始,但它的发展迅速,保障代码共享的规范化有利于中国民航企业的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的权益,对此政府要加紧相关立法,保证良好的企业生存发展的法律环境。
  四、结语
  航空运输中,只有立法明确母子航空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在实践中制定授权使用程序以及政府应尽早制定关于母子航空公司如何解决相关的纠纷问题,真正做到二字码中母子航空分担的合理化与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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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钱 鹏(1995-),男,江西人,汉族,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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