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之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评述——兼论对我国相关规定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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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是海运承运人中较为特色的规定,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经济合理性。它不仅仅表现为责任限额的高低,责任限制权主体、丧失责任限制权等其他相关规定,也属于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范畴。《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等方面有所创新的同时,也对该问题有相应规定,除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批量合同对单位责任限制影响较大之外,主要继承了现存海运公约规定,并没有太多创新。但是《鹿特丹规则》在主体制度的创新有助于消除中国港口经营人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的争论,在适用范围上扩大则有可能使我国部分非海运区段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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