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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论将应事者的意愿作为道德判断的最终根据,其经典表述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要尊重应事者的意愿,即不强迫应事者,就能保证应事者的利益与交往整体的利益都不减少,则施事行为就不是不道德的,因此,意愿论有助于增进人类福利。由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分别作为一阶规则、二阶规则与三阶规则来使用,分别处理交往中的单个事件、一类事件与规则,这使意愿论具有普遍有效性。意愿论兼具动机论、效果论与规则论之优点,且能规避三者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