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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决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包括以开办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保健品批发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坚决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的非法经营户,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停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止整顿后出现回潮。 (二)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凡申请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申请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查工作暂行规定》(国药质字[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