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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极具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律通常赋予中央银行较大的裁量空间。既然金融调控权是一种职权,就应设定相对应的责任来进行制约,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却过于原则,适用性不强。鉴于每项制度的实施都是由具体的人来完成,金融调控固然也不例外,金融调控法律责任最终也是为人而设计,由于调控权人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和文化倾向性的人性特质,细化行政处分和公开投票结果是对现行金融调控法律责任机制规定不足的完善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