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虽然早在2007年6月8日我国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七)项就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在现实中,由于许多劳动者对高温津贴不甚了解,加之被用人单位“忽悠”,往往被“偷工减料”,甚至被拖延或拒绝发放的事例远非个别。
1.高温津贴被防暑物品冲抵
案例:自2014年7月1日后,赖某等21名员工所在地的日最高气温持续在35℃以上。而为了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公司要求赖某等照常露天工作。由于听人提及高温津贴一说,而当月底领取工资时,却没有高温津贴这一项,赖某等遂找到公司询问。公司表示,其已每天向全体员工提供大量而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并发放了相应的防暑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费用已经与高温津贴相互冲抵,甚至还远远超过了高温津贴的支出,故赖某等无权继续获取高温津贴。
说法:公司无权拿防暑降温费冲抵高温津贴。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而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期在岗的全体劳动者,即只要在岗,便人人都有权享受。而高温津贴只是针对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包括在室内气温高于或等于33℃、露天气温高于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有权享受防暑降温费外,还同时有权领取高温津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被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郭某等7人于2014年8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内每月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于郭某等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在室外露天作业,尽管烈日炎炎,甚至日最高气温常常高于35℃,也只得坚守岗位。可是在领取工资时,郭某等发现,所有的正式员工都在合同约定的工资之外领取了高温津贴,而他们却没有这一项。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他们的高温津贴已包含在最低工资之内,故无权索要。
说法:公司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郭某等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从此项规定中可以看出,高温津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由于用人单位具有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公司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向郭某等人支付高温津贴。
3.高温津贴被种种理由拖欠
案例:2014年9月1日,陈小倩等10人作为短期工入职到一家公司,公司表示只要是在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作业,都可按照实际天数以50元/天的标准领取高温津贴。但是,在月底领取工资时,陈某等发现,虽然各自都有至少10天以上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却分文未能获得。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资金困难,要到年底才能结清。但到了年底,公司还是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
说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高温津贴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也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江西 廖春梅)
1.高温津贴被防暑物品冲抵
案例:自2014年7月1日后,赖某等21名员工所在地的日最高气温持续在35℃以上。而为了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公司要求赖某等照常露天工作。由于听人提及高温津贴一说,而当月底领取工资时,却没有高温津贴这一项,赖某等遂找到公司询问。公司表示,其已每天向全体员工提供大量而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并发放了相应的防暑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费用已经与高温津贴相互冲抵,甚至还远远超过了高温津贴的支出,故赖某等无权继续获取高温津贴。
说法:公司无权拿防暑降温费冲抵高温津贴。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而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期在岗的全体劳动者,即只要在岗,便人人都有权享受。而高温津贴只是针对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包括在室内气温高于或等于33℃、露天气温高于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有权享受防暑降温费外,还同时有权领取高温津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被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郭某等7人于2014年8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内每月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于郭某等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在室外露天作业,尽管烈日炎炎,甚至日最高气温常常高于35℃,也只得坚守岗位。可是在领取工资时,郭某等发现,所有的正式员工都在合同约定的工资之外领取了高温津贴,而他们却没有这一项。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他们的高温津贴已包含在最低工资之内,故无权索要。
说法:公司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郭某等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从此项规定中可以看出,高温津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由于用人单位具有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公司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向郭某等人支付高温津贴。
3.高温津贴被种种理由拖欠
案例:2014年9月1日,陈小倩等10人作为短期工入职到一家公司,公司表示只要是在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作业,都可按照实际天数以50元/天的标准领取高温津贴。但是,在月底领取工资时,陈某等发现,虽然各自都有至少10天以上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却分文未能获得。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资金困难,要到年底才能结清。但到了年底,公司还是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
说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高温津贴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也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江西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