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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再鉴定、反复鉴定等多种表述,本文所讨论的重复鉴定是指同一问题做出的由不同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包括补充鉴定。专业判断同时存在两种特性:科学性与相对真实性,就鉴定意见这种证据种类而言,两性从对立的方面展现了其可信度;做出专业认定仅与专业资质相关,不受案情是否重大复杂等非科学性因素影响。因此,重复鉴定本身存在不合理。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类别的鉴定,一方面不能过于依赖鉴定意见,另一方面应当区分对待。据此,我们应当建立针对预防程序违法的预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