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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1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