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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了暴力伤医问题: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医患关系恶化,杀医、伤医犯罪现象有所抬头,因医患关系引发的矛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
议案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法治理念,整合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把成熟有效的医患纠纷管理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
分析:在零容忍从不停地“呼吁”到终于到达立法层面,媒体也逐渐开始报道部分暴力伤医案中的凶手得到了严惩,然而还是表示:“但人已经不再了,就算将凶手绳之以法也不能换回年轻的生命。”从法理层面来说,零容忍是不是对暴力伤医真的有有效的约束力呢?
何为零容忍
“零容忍”,顾名思义就是不能容忍,它主张采取主动进攻的警务策略,集中力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不贷,这就要求一线警务人员严格执法,但同时也绝非随意执法,不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施行逮捕或处罚等措施。
零容忍打击犯罪政策的理论依据是1982年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威尔逊和犯罪学家乔治凯琳提出的“破窗理论”。该理论指出,如果社区中有一栋建筑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未得到及时修补,那么,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体建筑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了自己可以任意进行破坏的心理暗示,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会给人一种社会无序的感觉,各种违反秩序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会在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潜滋暗长,整个社会治安状况随之逐步恶化。“破窗理论”的重要贡献在于,它非常有力地使人们相信,在轻微的违法行为与严重的犯罪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
正是对比近年的暴力伤医案,不难发现,先不论事实审判中严惩凶手的比例几何,我们的媒体首先作出了称不上良好的导向:报道出来的案件,往往最终的审判结果中,不少用恶性手段杀死医生的凶手,都未得到最高刑即死刑的判决。这就符合了“破窗理论”的前提条件,有暴力伤医冲动的人逐渐会得到一个暗示:我伤医是对的,我发泄自己的暴力是对的,就算我杀了人也是医生不对医生活该,法律和社会舆论都将对我网开一面。从这个层面来说,“零容忍”是一种有效合理的修补“破窗”的策略,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伤人”之习以为常
除了危及到医生生命的恶性事件,普通的殴打医生、护士事件也屡见不鲜,并且,难有处理结果。其实仔细想想不难发现,大部分我国民众并没有意识到“打伤他人”其实已经是犯罪行为。普通的暴力事件,例如家庭暴力,日常争执斗殴,即使打了110,警察也基本采取“调解”处理。当这种“惯例”延伸到暴力伤医行为上时,人们在一开始,显然也并未引起过多重视,甚至有人还会想,不过擦破皮,扭伤手,他们自己就是医生,随便治治不花钱。
此种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暴力伤医,甚至使这种情况愈演愈烈。此外,依照中国刑法学家的解释,暴力犯罪在中国不属于“行为罪”,而属于“结果罪”,暴力殴打他人只有在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时,才能启动刑事程序。这种或许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导致大量暴力行为游走在刑法的灰色边缘地带。最让人感到灰暗的是,甚至于不少医院领导层,也是这么想的!
然而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如果对“小暴”不禁,“大暴”将会不期而至。
我国死刑的威慑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来,“废死”的呼声不绝于耳,而我国的司法界,也正逐步偏向于“非特别恶劣性质的杀人案,不直接判死刑,尽量死缓”这样的情况。废死不废死的争论也一直不绝:受我国“重刑主义”传统思想的影响,支持保留死刑的学者认为重刑乃至死刑是遏制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卫社会的重要手段,主要理由有:1、死刑具有最严厉的惩罚性,可以实现对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惩罚;2、“杀人者死”,死刑复核最原始的罪行相应的正义观;3、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4、与自由刑相比,死刑具有执行上的现实性和简便性。
而支持死刑废止论者的学者们认为死刑是旧时代的残余和人类文化未进步时代的产物,同世界趋势格格不入生命刑的废止实属历史发展的必然。其废止死刑的理由主要有:1、死刑具有不人道性,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2、死刑不能有效遏制犯罪。
这场争论仍然在延续,但是对于暴力伤医致死的情况,大家心里都已有一杆秤。舆论界关于严惩凶手和进行追责的呼声是正义的诉求,但这里始终还有两个问题:
1、零容忍执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建立起周延和可操作性强的防范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
2、目前在执法中始终忽略了對医院领导干部和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人员的追责,其实这一部分,同样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了暴力伤医问题: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医患关系恶化,杀医、伤医犯罪现象有所抬头,因医患关系引发的矛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
议案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法治理念,整合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把成熟有效的医患纠纷管理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
分析:在零容忍从不停地“呼吁”到终于到达立法层面,媒体也逐渐开始报道部分暴力伤医案中的凶手得到了严惩,然而还是表示:“但人已经不再了,就算将凶手绳之以法也不能换回年轻的生命。”从法理层面来说,零容忍是不是对暴力伤医真的有有效的约束力呢?
何为零容忍
“零容忍”,顾名思义就是不能容忍,它主张采取主动进攻的警务策略,集中力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不贷,这就要求一线警务人员严格执法,但同时也绝非随意执法,不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施行逮捕或处罚等措施。
零容忍打击犯罪政策的理论依据是1982年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威尔逊和犯罪学家乔治凯琳提出的“破窗理论”。该理论指出,如果社区中有一栋建筑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未得到及时修补,那么,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体建筑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了自己可以任意进行破坏的心理暗示,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会给人一种社会无序的感觉,各种违反秩序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会在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潜滋暗长,整个社会治安状况随之逐步恶化。“破窗理论”的重要贡献在于,它非常有力地使人们相信,在轻微的违法行为与严重的犯罪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
正是对比近年的暴力伤医案,不难发现,先不论事实审判中严惩凶手的比例几何,我们的媒体首先作出了称不上良好的导向:报道出来的案件,往往最终的审判结果中,不少用恶性手段杀死医生的凶手,都未得到最高刑即死刑的判决。这就符合了“破窗理论”的前提条件,有暴力伤医冲动的人逐渐会得到一个暗示:我伤医是对的,我发泄自己的暴力是对的,就算我杀了人也是医生不对医生活该,法律和社会舆论都将对我网开一面。从这个层面来说,“零容忍”是一种有效合理的修补“破窗”的策略,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伤人”之习以为常
除了危及到医生生命的恶性事件,普通的殴打医生、护士事件也屡见不鲜,并且,难有处理结果。其实仔细想想不难发现,大部分我国民众并没有意识到“打伤他人”其实已经是犯罪行为。普通的暴力事件,例如家庭暴力,日常争执斗殴,即使打了110,警察也基本采取“调解”处理。当这种“惯例”延伸到暴力伤医行为上时,人们在一开始,显然也并未引起过多重视,甚至有人还会想,不过擦破皮,扭伤手,他们自己就是医生,随便治治不花钱。
此种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暴力伤医,甚至使这种情况愈演愈烈。此外,依照中国刑法学家的解释,暴力犯罪在中国不属于“行为罪”,而属于“结果罪”,暴力殴打他人只有在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时,才能启动刑事程序。这种或许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导致大量暴力行为游走在刑法的灰色边缘地带。最让人感到灰暗的是,甚至于不少医院领导层,也是这么想的!
然而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如果对“小暴”不禁,“大暴”将会不期而至。
我国死刑的威慑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来,“废死”的呼声不绝于耳,而我国的司法界,也正逐步偏向于“非特别恶劣性质的杀人案,不直接判死刑,尽量死缓”这样的情况。废死不废死的争论也一直不绝:受我国“重刑主义”传统思想的影响,支持保留死刑的学者认为重刑乃至死刑是遏制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卫社会的重要手段,主要理由有:1、死刑具有最严厉的惩罚性,可以实现对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惩罚;2、“杀人者死”,死刑复核最原始的罪行相应的正义观;3、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4、与自由刑相比,死刑具有执行上的现实性和简便性。
而支持死刑废止论者的学者们认为死刑是旧时代的残余和人类文化未进步时代的产物,同世界趋势格格不入生命刑的废止实属历史发展的必然。其废止死刑的理由主要有:1、死刑具有不人道性,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2、死刑不能有效遏制犯罪。
这场争论仍然在延续,但是对于暴力伤医致死的情况,大家心里都已有一杆秤。舆论界关于严惩凶手和进行追责的呼声是正义的诉求,但这里始终还有两个问题:
1、零容忍执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建立起周延和可操作性强的防范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
2、目前在执法中始终忽略了對医院领导干部和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人员的追责,其实这一部分,同样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